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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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裁定一項「串謀管理賣淫場所」罪罪名成立及被判監六年三個月。申請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有關申請尚未排期聆訊。申請人申請在候審期間保釋。本席在聆訊後拒絕保釋申請,理由如下。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87/201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4 Ap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8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15 年第 87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14 年第 40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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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何偉光
(HO WAI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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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5 年 4 月 24 日
判決日期: 2015 年 4 月 24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5 年 5 月 5 日

判決理由書

1.申請人被裁定一項「串謀管理賣淫場所」罪罪名成立及被判監六年三個月。申請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有關申請尚未排期聆訊。申請人申請在候審期間保釋。本席在聆訊後拒絕保釋申請,理由如下。

指控

2.申請人干犯控罪的證供來自一名卧底探員。卧底探員的證詞反映申請人及六名人士串謀利用五個處所組織及安排賣淫,這包括互相調配妓女、員工及物資,還有裝設暗格收藏妓女以避過警察拘捕。原審法官在判案理由書第五段列出卧底探員指控申請人如何參與管理五個賣淫處所的行為。

3.控方亦提供資料證明其他警員喬裝嫖客去其中涉案的三個處所,員工向他們推薦妓女,妓女入房後向他們提供性服務。在卧底行動曝光後,警員在該五個處所撿獲大量證據,包括大量的避孕套、毛巾、廁紙及潤滑劑等。

4.申請人沒有作供,但傳召一名辯方證人。該證人稱他任職裝修工人,申請人也是裝修工人。他在2001年開始租住涉案的其中一個處所的一間房間。由於在2003年6月他搬離該房間,在業主的同意下,他把房間轉給申請人。他住在該處所期間,該處所只提供指壓按摩服務。他沒有聽聞該處有任何賣淫活動。

5.由於申請人是經審訊被定罪,故此他必須證明他具有充分的上訴理由或其刑期是比較短的刑期才可獲得保釋,以避免將來若果他上訴成功,出現不公的情況。申請人只是籠統地說原審法官相信控方證人,令申請人未能獲得公平審訊。他亦指由於身體中風,身體健康欠佳。

6.本席認為申請人未能符合有關條件。本案具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原審法官裁定申請罪名成立。本案的刑期不是一項較短的刑期。原審法官已經在判刑理由書內說明,由於考慮申請人身體中風,自顧乏力,從五年的量刑基準扣減十個月,故此申請人身體欠佳的因素已經反映在刑期之內。無論如何,申請人現時的身體狀況亦不構成給予保釋的原因。

7.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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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岑頴欣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