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繼華 Ch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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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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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罪。本來被告還面對控罪二至控罪六,不過控辯雙方同意控罪二至控罪六可以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檢控。 案情 2.2014年11月4日凌晨二時許,被告從國內回港,在落馬洲關口打算通過綠色的無申報通道進港,他當時帶著一個啡色的斜孭袋與及手挽著一個綠色紙袋。海關關員將被告截停,帶他到搜身室去,並在被告的啡色袋內找到一些物品,包括一袋載有1.37克結晶體含1.3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證物P1及P2);另外一袋載有9.5克結晶體含9.3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證物P4及P5)和另一袋4.01克結晶體含3.9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證物P6及P7)。以上三袋毒品合起來就是控罪一所指的毒品其中的14.88克結晶體含14.6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海關人員還在那個袋內找到一袋3.5克草本形態的大麻(即證物P8和P9)與及一個膠袋內有0.06克粉末含甲基苯丙胺(即證物P10和P11)。 3.被告向海關關員承認上述的毒品都是他的,他說那些毒品是在內地一間酒吧買來,打算自用的。 4.控方估計上述毒品的街頭價值為六千多元港幣。 案底 5.被告現年38歲,他自1991年(當時為25歲)至今有十四次定罪紀錄。1991年、1999年和2011年都有管有危險藥物的紀錄,也有管有工具作吸毒之用的紀錄。2013年被告更犯下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在2013年1月2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因該罪被判監22個月。法庭獲告知,被告是在2014年1月底離開監獄,即他離開監獄九個多月便犯下本案。 6.律師說被告是一名搭棚工人,1997年結婚,妻子是家庭主婦,兩人育有一對十六七歲的子女,正在求學。 7.律師呈上被告寫的求情信,被告在信中說自己是一名癮君子,屢次戒毒不成,他對今次事件深感懊悔,希望重新做人,望法庭對他輕判,被告還說自己要照顧年邁的母親,父親則剛剛過世。 8.辯方律師提出CAAR 11/2010陳俊輝案,該案的被告由香港坐船到澳門,帶了十二多克的「冰」毒在身,打算出境。該被告認罪,原審法官接納他帶毒品出境是作自用的,只判他入獄18個月。律政司對判刑不服,提出覆核。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判刑不妥,就算上訴人真的打算自用所有毒品,但帶毒品出境也是販運,原審法官應在販運的基礎上判刑,不過就應在判刑上也反映被告打算把毒品作自用的考慮。上訴庭在該案以7年監禁為判刑起點,給予被告人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後,再給他額外的百分之二十五扣減,最後判被告人入獄三年六個月。 9.辯方律師叫本席參照上訴庭在陳俊輝案的做法。 判刑 10.主控官說他沒有證據反駁被告打算把帶入境的毒品作自用的說法。 11.事實上,雙方都同意被告入境時亦攜有一個吸毒的「冰」壺。海關關員到他家中搜查時,也發現一些吸毒工具,被告的案底顯示,他過往有幾次管有危險藥物的紀錄,不過他也有一次販毒的紀錄,是在2013年。 12.本席接納被告的說法,他把控罪一的毒品帶入香港是打算全作自用。當然,他會不會後來改變主意,與人分享部分毒品,或是把部分毒品販賣給別人,則是未知之數。 13.控罪一涉及幾種毒品,明顯地較為重要的是那14.69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其他的只是0.06 克粉末含甲基苯胺與及3.5克草本形態大麻。 14.根據CACC 524/2011譚伊真案對販運「冰」毒重新訂下的判刑指引,販運超過10克至70克「冰」毒的判刑起點為7至11年監禁。 15.控罪一涉及的主要毒品為14.6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就算加上那0.06克粉末含甲基苯丙胺與及3.5克草本形態大麻,控罪一在審訊後的判刑起點應該只是7年監禁。被告認罪可獲得三分一扣減,成為56個月監禁。另外,本席參照上訴庭在陳俊輝案的做法,考慮到被告帶控罪一涉及的毒品進港,打算全作自用,因此給他額外的25個per cent判刑扣減,控罪一的最後判刑為三年六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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