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麗群 對 盧繼榮及另一人
Case No.CACV 167/201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8 May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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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6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167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1年第11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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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5年1月30日頒佈判案書,批准本上訴答辯人的上訴訟費保證金申請,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 2.該判決由上訴庭兩名法官處理。 3.2015年2月27日,上訴人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該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雙方應法庭的指示,就申請提交了書面陳詞。 5.上訴人擬上訴的判決是一項非正審的判決,所以除非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否則法庭不能給予許可。 6.本庭經考慮上訴人存檔法庭的文件後,認為她的申請並未符合上述第22(1)(b)條的要求。 7.本庭駁回申請,並頒發訟費命令,上訴人需支付答辯人$15,000訟費。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答辯人:由范紀羅江律師行轉聘补嘉敏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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