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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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有人因無牌駕駛遭警察發現後,為逃避追捕而引申的高速追捕事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危險駕駛;第二項,無牌駕駛;第三項,無第三者保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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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74號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一宗有人因無牌駕駛遭警察發現後,為逃避追捕而引申的高速追捕事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危險駕駛;第二項,無牌駕駛;第三項,無第三者保險駕駛。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凌晨4時左右,警員看見被告人駕駛一輛私家車,沿牛頭角道以緩慢速度行駛,卻又突然間扭左扭右。警察示意被告人停車接受調查。當警察從電單車下車後,被告人突然以高速沿牛頭角道駛離現場,警察於是追捕。 3.在大約6.8公里追逐中,被告人衝紅燈八次、橫過雙白線兩次、不遵從一個只准左轉的交通標誌一次和朝相反方向駕駛三次。當前方路上有其他車輛時,被告人將該車突然間扭左扭右。被告人的車速,平均時速為大約每小時70至80公里,被告人在少於十分鐘內行駛觀塘區十二條街道,最後被告人在駿業街駛上行人路停下。被告人及一名女子下車逃走,最終警方捉到該女子,被告人則成功逃走。稍後警方在被告人觀塘的住所將被告人拘捕。 4.被告人持有學習駕駛執照,該執照於2014年2月24日到期。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獲發暫准駕駛執照。整件事件中,並沒有財物損壞,亦沒有人受傷。 5.被告人現年20歲,過往有一項刑事紀錄,與本案不相同。法庭將判刑押後以便替被告人索取多份報告,包括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報告詳盡地介紹被告人的背景、工作情況、家庭狀況、各樣,最後建議法庭判被告人到更生中心。 6.被告人今天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他願意去更生中心,以便作進一步檢討。被告人對今次事件表示悔意,並會遠離不良份子,亦表達有意在飲食界創一番事業。律師指,被告今次干犯的罪行,主要原因是被告人當晚「貪玩」。 7.就停牌方面而言,辯方無任何陳詞。 8.被告人當日的駕駛行為極之危險,特別考慮到他的駕駛技術並非精煉,而且路面經驗亦不足。在此情況下,以此態度在市中心駕駛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嚴重的生命威脅,特別對追捕他的警員及在其車上那位友人,今次事件中並無人受傷,全屬僥倖,完全與他無關。 9.就本案而言,最有力的求情是其認罪,本來就他的駕駛行為本應重判,但考慮到本案報告的建議及他的年紀、認罪、悔意、各樣,本席打算按報告的建議作出量刑。就第一項控罪,判處被告人到更生中心。另外停牌兩年,在此兩年內,他不可持有或申領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亦不可駕駛車輛。 10.他亦須自費參與一項駕駛改善課程,並於停牌令完結前三個月內進行。 11.第二項控罪,無牌駕駛,罰款$1,000。 12.第三項控罪無第三保駕駛,罰款$5,000。另外,停牌亦是兩年。總共罰款$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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