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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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原被控三項「刑事損壞」罪。他否認控罪,但裁判官按其代表大律師要求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兩份報告均指上訴人患有精神病及思覺失調,建議他需要入院接受為期三個月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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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1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21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416號)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1.上訴人原被控三項「刑事損壞」罪。他否認控罪,但裁判官按其代表大律師要求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兩份報告均指上訴人患有精神病及思覺失調,建議他需要入院接受為期三個月治療。 2.裁判官按上訴人的大律師的要求,根據香港法例第 136 章《精神健康條例》第 45(1)(a)(iii) 條之規定處理本案。 3.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所同意的案情如下:
4.裁判官根據上述條例,在沒有將上訴人定罪但信納他曾作出控罪所指的作為的情況下,裁定上訴人三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須接受為期三個月的入院令。上訴人現就此命令提出上訴。 5.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大致乃指上述地址的物業的業主是李宗,女兒李金蓮是他的母親,乃是物業的唯一繼承人,卻被一名叫李任的人設局奪去其財產,他因投訴無門才會作出案情所指的行為,卻被李任「惡人先告狀」指他刑事損壞其財物,「燒“消”滅證據,偽做“造”文件」、侵佔其私隱權,剝奪其人權。他「希望政府查明事實真相,為民伸張正義,為我討回公道,物歸原主,法律人人平等」。他又道:「我在自家門寫字,何罪之有」。他在庭上力陳,假如該物業非他自家物業,他是不會在上塗字的。他又表示,他自己是中醫,他認為自己病理上和精神上均無問題,被拘留在小欖接受治療是非法禁錮。 答辯人回應 6.答辯人指,裁判官明示他作出入院令前考慮過有關法律依據,裁判官指:
7.答辯人陳詞指,裁判官前後已獲取四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裁判官的裁決合情合理,亦符合香港法例第 136 章《精神健康條例》第 45 條的規定。 8.答辯人認為上訴理據不足,應被駁回。 判決 9.裁斷陳述書顯示,裁判官已考慮了上訴人承認的案情足已構成刑事損壞罪行的行為,但顧及了所有的精神科報告,上訴人患有精神分裂及精神失常,和有妄想被迫害的信念,程度足以構成把他羈留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的理由,入院令合乎公眾利益及上訴人的個人利益,上訴人在上訴聆訊中的陳詞,再次顯示以上訴人的精神狀況而言,入院令是最適合處置上訴人的辦法。 10.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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