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羅斌

Case No.DCCC 283/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May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28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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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羅斌(又名WONG Lo-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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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日期: 2015年5月27日上午11時1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蔡天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約瑟律師行律師曾約瑟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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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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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案情

1.被告今早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本案是一宗俗稱「打荷包」的盜竊案件。2015年3月2日晚上大約10時15分,當控方第一證人及其女友(即控方第二證人)行經九龍旺角旺角道與通菜街交界時,控方第一證人感覺到被告站在他們的身旁,距離十分接近。於是控方第一證人向後望,發現被告正手持其女友的一部用淺紫色電話套包著的iPhone 4S手提電話,而該部手提電話原先是放在其女友外套的右邊袋口內。控方第一證人隨即從被告手中搶回電話,被告試圖逃離現場,但遭控方第一證人阻止。其後沙展52628(即控方第三名證人)剛巧經過。經了解事件後,控方第三名證人向被告作出拘捕,警誡下被告否認控罪。

求情說話

3.被告今年56歲,內地出生,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被告獨居,已和妻子離異。被告母親今年90歲,正在老人院居住。被告有一名24歲大的女兒,已可獨力出外謀生。

4.被告過往共有11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9項與不誠實有關,當中6項是扒竊的罪行。辯方在求情時指出,被告多年來沉淪毒海,每天花費大約二百至三百元購買毒品。被告在被捕之前在茶餐廳任職侍應,月入大約5,000元。因此被告的收入根本不足以應付被告每天對毒品的需求,因此被告才愚蠢地干犯了此案。

5.辯方亦向法庭呈上一封由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信件顯示被告對自己所犯的罪行深感後悔,決定痛改前非,以後絕不再做有違香港法紀的事,決心做一個好市民,不再做損人利己的事情。

判刑考慮

6.香港特別行政區Ngo Van Huy([2005] 2 HKLRD 1),上訴庭已就扒竊罪行訂立了量刑指引。以獨立行事的初犯扒竊者而言,量刑起點為十二至十五個月監禁。若有加重罪責的因素,例如使用武器,在人煙稠密的地方犯案,或有差劣的刑事紀錄等等,則刑期還可以進一步調高。

7.首先本案被告並非初犯者,被告分別在2004年、2006年、2008年、2011年、2013年及2014年干犯扒竊罪,性質與本案相同,曾被法庭判入戒毒所及監禁。可惜被告仍然屢犯不改,每次被告在服刑完畢後出獄不久,再干犯性質相同的罪行。本席認為這是構成令本案情節嚴重的因素。

8.正如辯方律師在求情時所說,被告在本案唯一最有力的求情理由就是被告今天坦白承認控罪。考慮了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15個月監禁,被告屢犯扒竊罪,加刑九個月。再因本案發生在人多擠逼的地方,因此再加刑三個月。因此本席將最後的量刑起點定為27個月監禁。由於被告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因此,被告最終的刑期為18個月監禁。

  徐綺薇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