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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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6年,梁先生加入被告人的公司(下稱「公司」),負責平面設計工作,一直至2013年7月2日(事發當天)。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78/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7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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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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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審訊日期 : 2015年4月22、23、24、27日
裁決日期 : 2015年6月2日
出席人士 : 孫錦熹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錦娟大律師,由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裁決理由書

1.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她否認控罪。

控方案情

2.控方只傳召了2位證人(梁先生和李先生)。

背景

3.2006年,梁先生加入被告人的公司(下稱「公司」),負責平面設計工作,一直至2013年7月2日(事發當天)。

4.2008年,李先生加入被告人的公司,一直工作至今。

5.所有關鍵時刻,公司只有2位僱員(梁先生和李先生),被告人是他們的老闆和上司。公司主要從事出版業務(雜誌和宣傳刊物設計)。

6.梁先生稱,2007年與被告人開始性關係,但2人並非「拍拖」。這種關係,一直維持至2013年初。

7.2013年6月,梁先生認識了女朋友。約6月底,被告人發現了,他和被告人的關係便轉壞。

事發經過

8.梁先生供述,2013年7月2日,他在公司工作其間,被告人查看他正在充電的手機,並開始咒罵梁先生及其家人。於是,他走到被告人面前跟她理論。理論時,梁先生看見,被告人的右手做了一下動作(右手舉至過頭;前臂由上而下向前揮動)。接着,梁先生的左臉感到一下刺痛,並有血滴在左手手腕。他用手觸摸面部,全手染血。此刻,梁先生看見,被告人右手拿着𠝹刀,再做了剛才的動作數次。梁先生後退,不慎跌在地上(臀部着地,臉朝天)。

9.受傷後,梁先生立刻往銅鑼灣聖保祿醫院求醫。李先生一直陪伴他。

10.同日,整形外科專科陳醫生替梁先生診治和縫合傷口(醫療報告和傷勢照片分別見證物P3和P2)。照片清晰可見,傷痕垂直跨越差不多全片左面頰,並伸延至左頸項上半部。梁先生稱,左臉和頸項共縫了61針,全身麻醉進行手術。

11.梁先生解釋,顧念與被告人多年賓主關係;加上受傷後心煩意亂,不希望「搞大件事」,故沒有即時報警。事發後,梁先生再沒有上班,被告人卻不斷以電話和短訊滋擾他和他的女朋友,要求他交代未完成的工作。結果,2014年8月29日,梁先生報警指控被告人襲擊他,令他受傷。

12.李先生稱,事發當天,他也在公司工作。事發前,梁先生跟被告人口角,繼而衝向被告人,對她作出「叉頸」的動作。李先生坐在自己位中(臉向牆壁,背向被告人和梁先生),正盤算如何處理這局面。就在該刻,聽到「砰拎彭冷」聲音。轉身一望,看見梁先生坐在椅上,左臉流血。李先生連忙拿面紙給梁先生,並陪同他乘的士到醫院,還在醫院當他的跑腿,打點瑣事。

辯方案情

13.被告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14.被告人否認,跟梁先生有性關係。她稱,一直以來,對待自己2名僱員(梁先生和李先生)不薄。由於大家熱衷滑雪運動 (snowboarding),故自己不介意墊支到外地滑雪的費用,讓員工回港後分期攤還。

15.被告人指,事發當天,她因梁先生的工作態度和表現責罵他。可是,梁先生不忿,把一本厚身記事簿(見證物D1,照片3)擲向她,擊中她的上胸(鎖骨之下位置)。接着,梁先生衝向被告人,單手掐着她的頸項。被告人雙手推開梁先生,梁先生向後跌。

16.被告人表示,看見梁先生向後跌,但不知跌倒的原因。梁先生跌倒後發生了甚麼事,被告人聲稱看不見。被告人強調,她推開梁先生,看見他向後跌。再看見他時,他已坐在椅上喊:「流血」。被告人堅稱,不知道梁先生的臉如何受傷。

證據評估及分析

17.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每一元素。

18.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關於她的良好品格,本席已對自己作出適當的指引。辯方呈上的品格信函(證物D3A至3C),本席逐一閱畢。

19.本案看似複雜。對於2人的關係;事件的起因、經過;以及事後1年的經歷,梁先生和被告人各執一詞。審訊時,辯方黃大律師花了很多時間盤問梁先生,關於他與被告人在公在私的往事。

20.表面上,法庭似乎應先處理梁先生和被告人千絲萬縷的關係和恩怨情仇,以裁斷誰是誰非;誰在說謊,誰的證言可信。不過,想深一層,法庭不必深入處理這些事情。

21.梁先生於2013年7月2日受傷是不爭的事實。他的傷勢,控、辯雙方和本席有目共賭。本案唯一的爭議點是,梁先生如何受傷。

22.事發時,只有梁先生、李先生、被告人3位在場,這亦是不爭的事實。證據顯示,緊接梁先生受傷前,李先生和被告人均離開他不遠;各人能聽見大家的說話和看見其他2人,視線沒有受阻(見證物D1,照片4、5、6、17、18)。換言之,能令梁先生受傷的只有被告人、李先生和他自己。

23.李先生沒有令梁先生受傷也是不爭的事實。餘下的可能,只有被告人和梁先生自己。辯方的說法是,被告人雙手推開梁先生,梁先生向後跌;但被告人看不見亦不知道,他如何受傷。被告人強調,她用雙手推開梁先生,以證明當時她手中沒有任何物品。按這說法,辯方並不依賴「自衛」或「意外(誤傷梁先生)」作為辯解,故法庭無須考慮這些課題。

24.假如辯方的說法屬實(即被告人沒有用𠝹刀襲擊梁先生),那唯一令梁先生受傷的原因,便是梁先生向後跌時,手持𠝹刀弄傷自己。對此,辯方依賴李先生的證供和梁先生向保險公司呈交的索償表格(證物D2A)。當然,還有一個可能是,梁先生刻意弄傷自己。不過,辯方沒有向梁先生提出這項指控,故本席認為,亦無須考慮。

25.李先生稱,梁先生在醫院告訴護士:「自己整親」。盤問時,梁先生同意,他向保險公司表示,工作時失平衡𠝹傷自己。梁先生解釋,沒有即時報案或向他人披露真相,是為了保護被告人。本席並沒有忽略,事發後1年,梁先生才報警。

26.太陽底下,很多事情都有可能發生。但「不設實際的空想」(fanciful doubt),並不構成合理的疑點。裁斷相關事實時,陪審員須憑社會上合理人士的常識和智慧去評核有關證供。身為陪審員,本席不相信,被告人和李先生看不見或不知道梁先生如何受傷。他們(特別是被告人)沒有可能看不見梁先生受傷的經過。本席認為,他們這部分的證供不盡不實,並刻意隱瞞。此外,李先生仍是被告人的僱員;被告人是否罪成,直接影響他的生計。本席認為,李先生並非獨立的證人,他的證供很可能偏頗被告人。

27.很明顯,令梁先生受傷的可能性只有2:被告人刻意用𠝹刀襲擊他;或他意外弄傷自己。本席知道,本案沒有憑傷勢推斷梁先生如何受傷的專家意見。本席亦謹記,應憑社會上合理人士的常識考量證據和對事實作出裁斷。本席也沒有忽略,即使不信納被告人的證言,舉證責任仍在控方。

28.憑常識,本席不相信,梁先生跌到時(即使手持𠝹刀),能在自己臉上劃出如此深長的傷痕。雖然梁先生向護士和保險公司表示意外弄傷自己,並且事隔1年才報警,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他是實話實說、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信納他的證供道出了事實和真相。

29.由於上述關鍵事項的獨特性,本席認為,梁先生與被告人事前和事後的恩怨,無助法庭評估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故無須在此分析和討論。

3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