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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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她否認控罪,審訊後裁定罪成。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1078/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7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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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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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 2015年6月18日
出席人士 : 孫錦熹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錦娟大律師,由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她否認控罪,審訊後裁定罪成。

2.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簡單說,案發當天,被告人與梁先生在辦公室吵架。突然,被告人用𠝹刀襲擊梁先生,𠝹傷了他的左臉和左頸項。梁先生共縫了61針。

求情及判刑

4.被告人現年46歲,已婚,沒有刑事紀錄。辯方黃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2005年創業,經營自己的公司至今。關於公司的業務運作和規模,審訊時的證據已涵蓋了。

5.求情時,黃大律師陳詞,本案是單一獨立事件。梁先生受傷,起因是與被告人爭吵。證據顯示,梁先生走到被告人面前,跟她理論;而非被告人主動襲擊他。被告人亦沒有預謀襲擊梁先生。

6.黃大律師指,自事發當天,梁先生便離開了被告人的公司。他作供時亦表示,不希望再見到被告人。因此,被告人重犯的機會很微。有關照片(證物P1)清楚顯示,梁先生完全康復,左臉和頸項均沒有明顯的疤痕。他出庭作供時的臉孔,大家有目共睹;從一般距離,根本看不到任何疤痕。

7.黃大律師呈上的求情文件,以及審訊時呈上的品格信件,本席逐一閱畢。

8.社會服務令報告透露,被告人中五畢業後一直勤懇工作,後來更經營自己的公司。數年前丈夫患病,但被告人不離不棄,全程悉心照料。被告人在家中排行最小,與兄姊關係融洽,經常聯繫。可惜,感化官表示,被告人一直堅持自己清白,故不適宜以社會服務令協助她更生。

9.「有意圖而傷人」是嚴重的罪行。上級法院雖然沒有頒下明確的判刑指引,一般來說,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的刑罰。

10.量刑方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黃祿壽[2013] 2 HKLRD 194案這樣說:

16. 有意圖而傷人罪並無量刑指引。上訴庭在熊家駿一案亦確立了涉及有關罪行的刑期是由3年至12年不等(見袁偉渠案件)。

17. 誠言,該3年至12年刑期並非量刑指引,法官無須必定以3年為最低判刑。

18. 有意圖而傷人罪涉及的案情事實及犯案人的背景不盡相同,其他案件對本庭而言,其參考價值有限。

張法官還指出:「法庭不會容忍一名被告人因受輕微挑釁或與人爭吵時,使用刀刃這一類的致命武器來襲擊他人。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法庭會採用較嚴峻的刑罰,以起阻嚇作用。」(見第24段末)

11.原訟庭法官潘兆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馬迪倫 [2015] 1 HKLRD 371案中這樣說:

40. 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Chun Tat[2013] 6 HKC 225一案中,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判刑必須具阻嚇性,而法庭須考慮的重要因素為:

(1) 襲擊的預謀程度;

(2) 襲擊的背後動機;

(3) 襲擊者的精神狀態;

(4) 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5) 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

(6) 使用的武器性質;

(7) 武力使用的程度;

(8) 受害人的傷勢;

(9) 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

上訴庭亦指出對於某些暴力行徑,如牽涉三合會的團伙襲擊,法庭必須作出強烈譴責及施以更強的阻嚇性刑罰。

12.本席認為,本案與一般「傷人」案件有別。被告人初犯並具良好背景;不涉及復仇、有預謀有計劃地襲擊他人[1]或三合會元素;受害人所受的傷不屬致命性質,而且完全康復,沒有留下疤痕。

13.本席明白,即時監禁對被告人將帶來沉痛的打擊。被告人判囚,亦免不了對她的公司、僱員、她和他們的家人引致具創傷性的影響。判刑時,本席也感到為難。可是,被告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本席只能在刑期方面,作出最寬大的處理。

14.考慮了所有相關因素,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15個月監禁。由於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此外,亦沒有其他求情因素,可將刑期縮短。本席判處被告人15個月監禁。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1] 沒有清晰證據顯示,被告人從何處取得𠝹刀或於何時開始手持𠝹刀。故關於這一點,就判刑而言,本席必須從對被告人最有利的角度作出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