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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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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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現年16歲,她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47.2克氯胺酮。案發時被告與祖母及姑姐同住天水圍。2014年12月12日晚上,祖母及姑姐在被告睡房發現案中毒品,她們懷疑是毒品,決定報警。 2.警方在被告的睡房撿取了這些毒品,現金港幣800元、一部流動電話及一部iPhone。凌晨4時20分被告返家,警誡之下被告向警方表示她等錢用,幫人帶「K仔」,每次可以得到80元報酬。她已合共收取了800元。 3.在錄影會面中,她補充說兩個月前在酒吧消遣時認識一個叫「老竇」的人,「老竇」游說她帶毒品,這次是她頭一趟替「老竇」運送毒品,「老竇」給了她800元車錢。 4.涉案的氯胺酮的街頭售價可達港幣8,880元。 5.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她曾經因為盜竊接受警司警誡。 6.雖然被告只有16歲,但是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嚴重罪行,法庭必須要兼顧社會利益,不能夠單單考慮被告的更生因素。更生中心的羈留期不足以反映控罪的嚴重性,所以本席拒絕辯方要求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而只下令取教導所報告。 7.根據辯方盧大律師與及教導所報告透露的資料,被告人來自單親家庭,1歲的時候父親交通意外去世,她由母親獨力照顧成長。她在內地出生,小學一、二年級便要自己過關來香港上學,後來才來香港定居。她曾經因為缺乏親人照顧入住兒童之家。她讀書至中四未能夠完成,而改修美容課程。 8.為她撰寫求情信的師長認為被告人本質善良,以往亦循規蹈矩,她現在已經知道悔改。被告人在獲得保釋之後再受僱為售貨員,她的主管說被告在這件事件之後態度有很大的改變,被告人表示想重新做人。懲教署教導所的報告認為被告適合接受教導所命令,辯方要求法庭考慮到被告年少,以此命令作判刑。 9.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在許守城案訂下了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者判監四至六年。以本案的毒品數量,本席同意盧大律師的意見,判刑起點應該是五年半監禁。 10.上訴庭在多宗的案例說明,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罪行,在判刑的時候,年紀因素已經變成不太重要。見近期的案件律政司司長訴周梓添與及律政司司長訴何運超(CAAR 4/2014及CAAR 5/2014)。 11.本席認為被告人犯案的時候剛剛滿16歲不久,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人唆擺。加上缺乏家庭照顧的環境之下成長,她對家人有所埋怨,誤以為自己不受家人重視,感到沒有家庭溫暖,便更加容易受壞人利用去犯法。被告犯下本案當然罪無可恕,但犯案的背景亦可以理解。可幸的是被告人的家人深明大義,向警方舉報而揭發本案,把被告的問題正面地去處理,被告家人的行為值得表揚。 12.被告對家人的做法並無表示怪責,反而心存感激,並且勇敢承擔罪責,與及承認控罪。本席接納她是真誠悔改。懲教署報告顯示被告人對自己因貪念而犯案表示悔疚,一段時間的紀律訓練有助被告改過自身。被告人曾經對教導所命令有所抗拒,本席相信只是她最初對這訓練形式未有正確理解,但她現在已經改變看法,希望接受教導所的訓練。 13.對被告所犯的嚴重罪行,法庭應就社會利益及被告的更生利益作出平衡的考慮。本席認為對於一個16歲,缺乏正統教育的女童而言,她既不能夠在學業上有所發展,教導所能夠提供的技能訓練將會令她將來有莫大裨益,讓她在將來有一技之長,再投社會生活,這應該有助她重回正軌。 14.就社會利益而言,當然判刑不能夠過輕,否則不能夠達到阻嚇作用。教導所一般的羈留期是18個月,最長是3年。如判監禁,監禁的刑罰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被告是認罪的,如果她獄中行為良好,亦可以得到進一步的扣減。法庭亦要考慮她因本案曾經被扣押這段時間,根據法例亦應計算在監禁的刑期。由此可見,教導所命令並非過份寬大。 15.本席已經考慮了終審法院在Wong Chun Cheong v HKSAR的原則([2001] 4 HKCFAR 12)。最終本席認為教導所命令符合被告個人利益與及社會利益,所以下令被告人進入教導所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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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