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 Y S

Case No.HCCC 396/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May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9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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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S 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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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5年5月29日上午10時46分
出席人士: 吳維敏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青菁小姐,由何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亂倫(Inc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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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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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訊後,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人兩項亂倫罪,罪名成立。

控方證供顯示,事主是被告人女兒,案發時16歲,2013年單程證由大陸來港定居,她的智商為65,屬中度智障,行動不便。根據臨床心理學家評估,事主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她的弱智程度令她沒有能力獨立生活或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免受他人嚴重利用。

2013年4月,搬入大圍的劏房後,被告人分別在5月和7月某個晚上與事主性交。2013年9月3日,事主因下體痕癢和有黃色分泌物,到沙田威爾斯醫院婦科求診,後來驗出患性病滴蟲症。事主講出曾被父親性侵犯,幾日後警方拘捕被告人,他同意驗身,發現同樣有滴蟲症。

被告人今天堅持清白,拒絕律師代為求情。他現年71歲,沒有犯罪紀錄,在內地小學畢業,曾做工廠工人,經營製衣廠和塑膠廠,2005年起任小巴司機。被告人已婚,兒女已成年,這案揭發後離婚,他在內地與江女士同居,生了事主和兒子。2013年,兩人均用單程證來香港定居。背景報告透露,被告人的前妻、兒女和江女士都認為,被告人是一個負責任、顧家的人。另外,被告人在背景報告中堅持清白,雖有多名醫生作供,他仍堅持滴蟲症只是婦科病,不是性病,可見他全無悔意。

判刑前,本席索取事主的心理評估報告。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指出,這案件對事主的身心各方面都造成影響。案件未揭發前,事主因被侵犯而時常發惡夢和在睡夢中驚醒,與被告人單獨相處時精神緊張,被告人的言行令事主覺得自己冇用,令他感到迷惘,究竟被告人是否真心對她好。事件揭發後,事主恐怕江女士和親戚會對她不利,在寄宿學校也覺得不安全,時常處於極度警覺狀態,怕親戚報復。心理學家認為必須小心觀察事主,她有明顯焦慮和抑鬱的徵狀,需要支援和定期跟進。

本案案情嚴重。被告人身為父親,心知事主的健康問題,要靠他照顧,仍忍心做出侵犯行為,嚴重違反誠信。據事主憶述被告人所講,他花了不少時間、金錢醫治事主的病,希望事主忍受侵犯行為,作為報答。本席敢問,能說出這番話的人還有人性嗎?若非事主染了同一種性病,恐怕被告人的罪行很難證實,真是天網恢恢,事主不至沉冤莫白。

本席重申,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K K K ([2013] 2 HKLRD 676)案中的看法:年幼子女別無選擇,全在父母的控制下生活,應該受父母的保護和關愛,所以父母性侵犯年幼子女是極可惡的行為。以本案而言,事主身心各方面都受被告人支配,反被最信任的人侵犯,所受的委屈難以言喻。對於本案,法庭必定嚴厲懲罰,以反映社會大眾厭惡這種行為。

此外,根據事主所講,性交時,被告人沒有採取避孕措施,在事主體內射精,更把性病傳給事主。事件揭發後,不斷有親戚騷擾事主,企圖阻止事主揭露受侵犯的事實,相信被告人不會不知。這些都是加重整體刑罰的因素。

本席明白被告人現在71歲,但並非體弱多病,他有高血壓和高血脂,但仍能如常任小巴司機,相信長期監禁不會對他造成特別難受的痛苦或影響健康。

考慮過他的背景和本案案情,每項控罪判監8年,第二項控罪刑期的其中兩年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被告人共須入獄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