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文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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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1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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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案情摘要 2.2015年3月11日晚,受害人李子傑和鄧仲賢在踏單車,期間李先生收到被告人電話,相約到大埔太和邨居和樓4樓升降機大堂見面。李先生、鄧先生和被告人是朋友。晚上約11時50分,他們在該升降機大堂會面。談話大概3分鐘左右,被告人向李先生借200元被拒,於是雙方吵起來。期間被告人轉身離開,回來時手持一把長約37厘米的利刀,並脫下刀套向李先生施襲。李先生舉起左手擋架,結果左手肘位置被斬傷。被告人隨即丟下刀子,跑離現場。 3.未幾,警員接報到場,在居和樓7樓梯間遇到被告人。雙方經過一輪糾纏,被告人被制服。警誡下被告人說因李先生蠢才斬他。後來在警署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否認向李先生借錢不遂,重申因李先生愚蠢,常常被騙惹怒他才施暴。襲擊過後他感到害怕,慌不擇路跑到7樓。 4.李先生事後被送院治理,經診斷後發現左手肘有1厘米表傷,需縫針治療。 求情 5.被告人35歲,過往有14項定罪紀錄,其中1項為有意圖而傷人罪,在2003年干犯。案發時他任職售貨員,與父母和弟弟同住。他不單在現場跟警務人員坦白認罪,更預早通知控方和法庭他會認罪,充份表現出悔意。 6.蔡大律師向法庭提交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祿壽CACC 2/2012一案,並指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判刑範圍一般是3至12年。有關控罪雖無判刑指引,但法庭可考慮傷者傷勢以訂定適當刑期。就本案而言,尚幸李先生的傷勢沒大礙。更重要的是,李先生親筆為被告人撰寫求情信,表示他已完全康復,並已原諒了被告人,懇求法庭輕判。 判刑 7.法庭已小心考慮控罪性質、支持定罪的案情和所有求情理由。 8.首先,本席要嚴正譴責被告人的暴行。不論什麼理由,他也不應以武器襲擊別人。本席看過涉案刀子的相片,發現它非常鋒利,屬致命兇器。李先生今次傷勢輕微,實屬走運。也可以說,被告人也十分幸運,不然的話,他便不只會在本庭處理。正如蔡大律師所說,有意圖而傷人罪的最高判刑是終身監禁。稍一不測,受害人很大可能會喪命。本席並非危言聳聽,希望被告人好好反省。 9.考慮了整體情況,包括被告人坦白認罪、傷者傷勢輕微和他已寬恕被告人,本席採納2年半監禁作量刑基準。被告人坦白認罪可獲三份一折扣,除此以外再無下調空間。 10.本席現判處被告人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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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