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敏茹 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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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於2011年8月20日至到2012年4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偷竊據法權產,即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在號碼為015-191-40-02377-9的帳戶欠鴻威工程運輸有限公司的合共港幣546,068.30元的債項,而該等據法權產為屬於該鴻威工程運輸有限公司的財產。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063/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Ju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6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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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敏茹 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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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15年6月15日下午12時15分
出席人士: 何冠驥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鎮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陳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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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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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於2011年8月20日至到2012年4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偷竊據法權產,即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在號碼為015-191-40-02377-9的帳戶欠鴻威工程運輸有限公司的合共港幣546,068.30元的債項,而該等據法權產為屬於該鴻威工程運輸有限公司的財產。

答辯

2.被告人否認有關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本案是一宗僱員從公司戶口偷取款項的案件,被告人是公司的文員。控方指稱在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期間,被告人使用了三十六張公司東主預先簽好的支票,從公司的戶口偷取了合共五十餘萬元的款項。

被告人的背景

4.被告人38歲,已婚,丈夫有工作,育有一子一女。被告人有類似的刑事紀錄,現在正就另一件案件服刑當中。

量刑

5.本席考慮過以下各點:

(1)本案涉及的金額為五十四餘萬元,亦涉及違反誠信。

(2)辯方求情各點。

(3)被告人有相同的紀錄,現正就另一件案服刑當中。

本案的情況

6.本案涉及僱員透過公司的支票偷取了公司五十四餘萬元的款項,屬違反誠信的案件。

判刑

7.根據張美嬌一案,涉及違反誠信而盜取的金額達二十五至一百萬元,其量刑起點是兩年至三年。

8.本案涉及五十四餘萬元。以二十五萬的兩年作為起點,所超出的二十九萬大約是4至5個月的刑期。在考慮過本案的情況,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兩年零四個月,即28個月監禁。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沒有任何的扣減,刑期為28個月。

整體量刑的原則

由於被告人正就另一件案服刑14個月中,根據Lee Ming Yin(CACC 332/2010)一案所提及的相關法律原則,本席下令本案的28個月的刑期中的21個月與被告人現正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換言之,在被告人就現正服刑期滿後再加21個月的刑期。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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