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敏茹 Angel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63/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une 2015.
1. 被告人被控於2011年8月20日至到2012年4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偷竊據法權產,即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在號碼為015-191-40-02377-9的帳戶欠鴻威工程運輸有限公司的合共港幣546,068.30元的債項,而該等據法權產為屬於該鴻威工程運輸有限公司的財產。
Cites 2 cases
|
DCCC 106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63號 -------------------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於2011年8月20日至到2012年4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偷竊據法權產,即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在號碼為015-191-40-02377-9的帳戶欠鴻威工程運輸有限公司的合共港幣546,068.30元的債項,而該等據法權產為屬於該鴻威工程運輸有限公司的財產。 答辯 2.被告人否認有關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本案是一宗僱員從公司戶口偷取款項的案件,被告人是公司的文員。控方指稱在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期間,被告人使用了三十六張公司東主預先簽好的支票,從公司的戶口偷取了合共五十餘萬元的款項。 被告人的背景 4.被告人38歲,已婚,丈夫有工作,育有一子一女。被告人有類似的刑事紀錄,現在正就另一件案件服刑當中。 量刑 5.本席考慮過以下各點:
本案的情況 6.本案涉及僱員透過公司的支票偷取了公司五十四餘萬元的款項,屬違反誠信的案件。 判刑 7.根據張美嬌一案,涉及違反誠信而盜取的金額達二十五至一百萬元,其量刑起點是兩年至三年。 8.本案涉及五十四餘萬元。以二十五萬的兩年作為起點,所超出的二十九萬大約是4至5個月的刑期。在考慮過本案的情況,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兩年零四個月,即28個月監禁。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沒有任何的扣減,刑期為28個月。 整體量刑的原則 由於被告人正就另一件案服刑14個月中,根據Lee Ming Yin(CACC 332/2010)一案所提及的相關法律原則,本席下令本案的28個月的刑期中的21個月與被告人現正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換言之,在被告人就現正服刑期滿後再加21個月的刑期。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06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