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榮

Case No.DCCC 42/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Ju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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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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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5年6月24日下午2時50分
出席人士: Ms Joyce W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James TZE Ying K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廣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2] 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Going equipped for st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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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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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企圖爆竊案。

2.賊人在2014年7月17日凌晨時分,配備工具,包括螺絲批,嘗試撬開一棟位於淺水灣區的獨立屋之窗戶和門,期間觸動防盜系統而未能強行進入,之後離開。9天後的一個晚上(凌晨時分),警察在淺水灣區看見被告人背著一個斜孭袋,形跡可疑,於是把他截停,在袋內搜出一個膠袋、兩支螺絲批、一對勞工手襪和一個外科口罩。

3.經工具痕跡專家化驗被告人所攜帶的螺絲批,發現其中一把螺絲批是造成9日前在淺水灣獨立屋窗戶被撬痕跡的螺絲批。

4.被告人在聆訊開始的時候,否認兩項控罪。第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涉及該間位於淺水灣區的獨立屋;而第二項控罪就是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控罪指他管有兩支螺絲批、一對手套、一個外科口罩,以供入屋犯法過程中使用,或與入屋犯法有關的事項上使用。

5.當聆訊發展至辯方案情,被告人傳召了太太出庭作供,辯方申請將審訊押後,以便他們傳召辯方的工具痕跡專家作供。案件押後,辯方的專家亦有機會檢測過控方有關的證據。當聆訊再開始時,被告人隨即要求重新答辯,改口承認本案的兩項控罪。

6.被告人現年28歲,過往無刑事紀錄。他在內地出生,2005年來港。

7.辯方律師簡單介紹過被告人的背景、家庭狀況,他們兩夫婦育有一名7歲大女兒。被告人、他的太太及女兒均有寫求情信予法庭。簡單而言,主要犯事原因是因為家庭經濟出現問題。被告人指開工不足,又需要照顧家庭,因此出現問題。被告人一時想不通,就行了歪路,以為用偷竊方法就可以解決家庭的經濟問題。現在他後悔自己所做的事,亦向受害人致歉。他的太太及女兒的信同樣要求法庭寬大處理被告人。

8.就企圖爆竊這類罪行,上訴庭有判刑指引。如果爆竊單位是住宅單位,在無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情況下,一般刑期考慮為3年。就求情方面而言,本席考慮過被告人過往無刑事紀錄,今次因經濟因素而犯事,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至於外出時備有偷竊工具,本席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兩項控罪其實在不同時間、不同情況之下干犯,理應分期執行。不過考慮到本案求情因素,包括被告人今次初犯、太太及女兒的求情信,本席就頒令原先打算至少有部分分期,現在改為全部同期執行。

9.就扣減方面,雖然被告人認罪,但非在最適時作出(聆訊到相當後的階段,已經進入辯方案情)。在此情況下,本席不打算給予一般三分一的扣減,只會給予四分一扣減。扣減四分一後,第一項控罪判監27個月,第二項控罪判監9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共判監為27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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