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國忠

Case No.HCMA 309/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l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0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30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405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陸國忠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5年7月14日
判案日期 : 2015年7月1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5年7月17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陸國忠在暫委特委裁判官洪浩基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三項控罪有罪:

(一) 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即煙頭),違反《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 章)第4(1)及23(1A) 條 (第一控罪);

(二) 沒有向助理小販管理主任提供個人資料及/或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違反《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第570章)第4(2) 條 (第二控罪);

(三) 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責,違反《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第570章)第16 條 (第三控罪)。

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第一證人為助理小販管理主任。他在街上巡邏,見上訴人左手拿著電話,右手垂低,拿著白色煙頭。上訴人行到溝渠閘蓋邊,身體微彎,把煙頭放入渠閘裡。

4.第一證人截停上訴人,表達身份,出示委任證,並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及提供地址、電話資料,上訴人沒有遵從。第一證人解釋,如不合作便會作出拘捕,但上訴人還是不合作,並行來行去,找機會離開。

5.第一證人跟著上訴人,上訴人突然揮動雙手,把第一證人帽子撥落地下。第一證人伸手妨止上訴人離開,上訴人說:「你心口阻著我條路」,撞向第一證人心口位置。第一證人被撞至後退一步,險些跌到。第一證人上司扶著第一證人,制止上訴人離開。第一證人以對講機求警協助。

6.第二證人為警員,他奉召到場,見兩名食環署職員及一名男子口角。第二證人了解事件,勸上訴人將身份證交給食環署職員。上訴人只願意將身份證交給警員,不願交給食環署職員,並要求警方不要將其身份及資料交予食環署職員。之後第一證人拘捕上訴人。

辯方案情

7.上訴人作供,指他左手拿著手機,右手拿著香煙,正想轉身時,手機跣了一跣,他要用右手扶著手機,因此香煙便跌了落地,反彈跌入渠閘內,不能拾回。之後有兩人過來,指他將煙頭掉落渠。他當時以為是屋邨保安,不知他們是食環署人員。他質問第一證人是否看見,第一證人回應看見。但另一名在場人士則說看不見。上訴人說:「你們一個說見到,另外一名說見不到,即係點?」

8.第一證人要求他出示身份證,並用心口貼著上訴人心口,第一證人帽簷差不多碰到上訴人的額頭。第一證人聲稱如上訴人不交出身份證,會控告他兩項罪。上訴人問第一證人是誰,第一證人聲稱是公職人員,有權拘捕上訴人,上訴人反問是否全港公職人員都有權索取身份證及作出拘捕,第一證人沒有回答。上訴人聲稱要去廁所,被人用肩膊去撞,手又被反向後側。指出第一證人不能限制他的自由,第一證人指他不合作便會報警。上訴人說好,因為他亦想報警。

9.跟著第二證人到場,他向第二證人投訴被兩名食環署員工粗暴對待。警員問他為何不給予身份證,他指因為私隱,不會給身份證給食環署,他們亦沒有澄清其公職人員身份,跟著他被拘捕。

10.辯方證人指她到現場找上訴人,見到他和兩名戴帽人士。上訴人說沒有事,叫她先行離開。辯方證人在對面馬路觀察,見上訴人被兩人攔著不許離開。上訴人與兩名戴帽人士糾纏,上訴人聲稱要去廁所。辯方證人沒有報警,因為覺得上訴人自己會處理。

裁判官的理由

11.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認為上訴人彎身將煙頭掉落渠閘,不會是意外。第二證人被盤問時,對上訴人很多問題,如他是否有投訴被迫害等,均說記不起。裁判官指第二證人不能仔細記起上訴人說過的說話,不會影響他的誠信。

12.裁判官指上訴人質疑第一證人是否食環署職員,但警員到場時則指控被食環署職員暴力對待,前後矛盾。若上訴人指他被不知是否公職人員的人員企圖拘捕,用肩膊去撞,將手向後反。當時圍觀者約十多、二十人,為何他不求救,反而到第一證人聲稱報警時,才說剛好想報警。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

13.裁判官指辯方證人站在馬路對面,但聽不到上訴人對話,只是聽到上訴人說要去廁所,因為那句大聲,並不合理。若上訴人真的被人粗暴對待,為何辯方證人不去求助?裁判官亦拒納她的證供。

14.裁判官指上訴人將第一證人的帽子撥落地,又撞向第一證人心口,令第一證人後退,險些跌倒,並企圖離開,是故意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因此,上訴人三項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5.書面上訴理由如下:

(1) 裁決偏頗不公;

(2) 單方指控,沒有確定事實支持;

(3) 裁判官沒有處理控方證人書面口供矛盾;

(4) 裁判官未有將疑點得益及無罪推論賦予被告;

(5) 定罪並非毫無合理疑點。

討論

16.上訴人在信件表示英語較好,廣東話不太流利,但上訴人仍選擇用廣東話陳詞。他在信裏提及審訊錄音及謄本,但未有提供,法庭不會接納裁斷陳述書以外的單方指稱。

17.上訴人指警員忘記他被暴力對待和其他投訴,並不可信。法庭要求他指出裁斷陳述書中之錯誤及矛盾,但他指事件拖延數月,他心力交瘁,無能為力,只覺得受屈,因此是裁判官犯錯。

18.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理據指出裁判官犯錯。他只是主觀覺得受屈,因此是裁判官犯錯。但邏輯上他先要指出裁判官犯錯,才可以證明受屈。

19.本案是屬事實裁斷。裁判官之裁斷並無任何不合理之處。因此,上訴駁回。

20.上訴人曾要求針對刑罰逾期上訴,但知道案件需要押後,待裁判官書寫判刑理由,又知若駁回下,可能要支付浪費掉的訟費,他不作申請。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 Cases
Ranked by citation overlap · cases that cite each other appear first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