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大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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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鄭大麒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余焯文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噪音滋擾」罪有罪,違反《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第5(1)(a)及5(5) 條。他不服定罪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313/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l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1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31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370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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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鄭大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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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5年7月14日
判案日期 : 2015年7月1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5年7月17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鄭大麒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余焯文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噪音滋擾」罪有罪,違反《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第5(1)(a)及5(5) 條。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事發當日,第一證人於下午7 時許回家,聽見流行音樂,聲浪很大。他相信是從同座低一層的單位傳來。

4.第一證人指樂聲令他感覺不舒服,低音令他煩躁,女兒也不能集中精神。約15分鐘後,第一證人報警。再過了15分鐘,警員(第二證人)及管理處主管(第三證人)到第一證人的單位調查。

5.第二證人見第一證人單位窗戶全部關上,開了冷氣,屋內電視及音響器材沒有開著。第二證人形容聲音音量不大,但很清楚。第三證人則說聲音音量很大。

6.他們到上訴人單位,在走廊已聽到樂聲,越近聲浪越大。第二證人拍門,上訴人開門,聲浪大了一倍。第二證人要求上訴人將音量收細,否則會票控,上訴人沒有回應便關門。上訴人再次開門,用搖控器將音量加大,第二證人要求他將音量調低,否則作出票控。上訴人說:「音量唔大,聽唔到大聲」便關門。第二及第三證人回到地下大堂,第二證人索取了資料,作出票控。噪音維持約40分鐘。

辯方案情

7.上訴人作供,指早餐後他便開始聽音樂。當日天氣炎熱,他關上窗戶,開了冷氣。至晚上7時半,有人拍門,開門見是警察,他便取出搖控器將聲量調低,警員見音量不大便沒有出聲,只是抄下他的身份證便離去。

8.5分鐘後,上訴人在大堂見到第一至第三證人商談,一名保安員對第二證人說:「你點講便點講」。指控他們在「夾口供」。

9.上訴人指他從土地審裁署取得錄音光碟,可以證明證人們「夾口供」,但錄音光碟不能播放,他最終沒有依賴上述證物。

裁判官的理由

10.裁判官信納3名控方證人皆為誠實,排除他們「夾口供」的指稱。

11.裁判官考慮HKSAR v Woo Carrie, HCMA1229/2004案所列出以下原則:

(1) 噪音是否由上訴人造成或引致,以致對證人構成煩擾;

(2) 關鍵在於噪音是否構成煩擾,不論是何等聲量;

(3) 毋須有噪音分貝級別的科學性質證供;

(4) 毋須證明除控方證人以外有其他人感到煩擾,或為何沒有其他人作出相同的投訴或舉報。

12.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所指樂聲令他不舒服,低音煩擾。 第二證人稱樂音不大,但是很清楚,而第三證人指音樂聲大而清晰。因此,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3.上訴人的書面理由綜合如下:

(1) 當天天氣很熱,窗戶都關上,開了冷氣,沒有造成滋擾;

(2) 當上訴人開門時,門外根本聽不到噪音;

(3) 警方誣告他,並與其證人「夾口供」;

討論

14.上訴人指當天天氣酷熱,各人皆把窗關上,並開了冷氣,根本聽不到樂聲。開門後他將聲浪調低。他的證供與第二證人相悖。試問若上訴人單位沒有傳出樂聲,則那會有人投訴?因此,上訴人根本不可信。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拒納上訴人證供,沒有任何不妥。

15.至於音量問題,第一證人指音量很大令他煩擾,第三證人是可支持他的。至於警員雖說聲量不大,但很清楚,而警員兩次警告上訴人會發傳票,證明第二證人是覺得音量會對其他人造成滋擾的。

16.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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