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景興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67/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July 2015.

1. 上訴人在裁判官張志偉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 [1] 罪罪名成立,判監28天,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上訴人在等候上訴結果期間獲准保釋。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767/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Jul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6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76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418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賴景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
聆訊日期 : 2015年7月7日
判案書日期 : 2015年7月2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張志偉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1]罪罪名成立,判監28天,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上訴人在等候上訴結果期間獲准保釋。

控方案情

2.案發於2014年6月10日,下午6時前後,身穿夏天校服(胸圍,薄質料的校服背心內衣和白色短袖恤衫,校服裙,)的16歲女童X(以下簡稱女童)乘坐一輛路線273A雙層巴士時被坐在她右邊的男子(上訴人)觸摸她的右邊胸部位置,裁判官如下撮述女童的證供:

「23. 當時,她是坐在巴士上層左手邊第三排兩人座位左手邊的座位,即靠窗口的座位。 巴士去到上水火車站時,她知道有一位男士坐在她的右手邊,雖然當時女童X之前是睡了,但由於該男士坐下時的動作太大,弄醒了女童X。 該男士坐下後,女童X就將前面的背包拉近胸前,而她胸前與背包之間亦有幾本書,她並以雙手攬住胸前幾本書繼續睡。

24. 書本的尺寸是A4尺寸,幾本書合共的厚度大約是三寸,而書本是打直放在她的大腿上,她用雙手環抱書本。 她只是攬住書,而沒有攬住背包,書本打直放在她的大腿上時是貼著她的胸,書本與她右胸部下方有一吋多至兩吋的空間距離而由書的底部至右胸下方的高度,有六吋至七吋的高度。

25. 該名男士坐下後,女童X繼續睡,她同意她有迷迷糊糊地睡,但期間她有醒過來。巴士轉彎時,她也有醒過來。 當她知道巴士去到什麼位置,她便繼續睡,直至她感覺到有被按右胸下方,她再次醒過來。 當時位置已過了風采中學,向御皇庭方向行駛。

26.       女童X指出她當時不是完全熟睡,她只是合眼休息,她是感覺到被按右胸下方,按了超過五下,然後女童X打開眼。 當時,女童X見到該名男士的右手越過自己的左手,將右手放在女童X右胸下方。 女童X同意她打開眼時,她沒有看到該名男士再有按他的右胸,女童X開眼後,女童X指她是怒視該名男士,該名男士才將手移開而當該名男士的右手放在女童X右胸下方時,該名男士並非與女童X平排坐,該名男士的坐姿是身體右面側側地向著女童X方向坐,然後女童X隨即起立,並叫該名男士讓開,讓女童X離開座位。 接著,女童X到下層巴士,最後警員將該名男士拘捕。」

辯方案情

3.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上訴人透過律師向女童指出的案情指上訴人當時一直舉高雙手拿著電話玩著遊戲,沒有接觸女童。

上訴理據的討論

4.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在「上訴人就定罪上訴之完備上訴理由」提出6個[2]上訴理據。

理據一:女童錄影會面和庭上證供的出入

5.女童在錄影會面(項目41)說她在車上「之後瞓瞓下…一條直路過咗御皇庭御景峰啦,我開始感覺到我右胸嘅下方有啲嘢按囉,之後按咗好幾下,我原本仲以為係自己抽筋,但係之後覺得唔對路,咁我醒咗嘅時候,我見到我隔籬嗰個男人佢坐我右手邊,跟住之後佢用佢嘅右手越過自己嘅左手,喺我沓書同埋身體之間嗰個窿嗰度──係囉,喺度按。」

6.在項目83至95,女童說她「擘大眼就見到佢右手摸緊我胸口」,「摸大概五下以上」,用「手指」摸她「右胸下方」,大概維持五秒。

7.在證人欄內,女童的供詞是當她打開眼時看到上訴人的右手在她右胸下方,她沒有看到上訴人用手按她右胸下方,她是被按後打開眼睛,看到上訴人的右手在她右胸下方,然後隨即怒視上訴人,叫他讓開,離開座位。在盤問時,女童再次確認她沒有看到上訴人手按她右胸的過程。

8.根據女童庭上證供,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是她在庭上推翻之前錄影中的說法,並指出事實,雖然女童沒有明言她在錄影會面是說錯了,裁判官仍然可以推斷女童其實是在表示她之前說錯了。裁判官然後可以決定是否接納女童就證供前後矛盾的解釋,若接受的話,女童的錯誤對她證供的可信度、可靠度有甚麼影響。

9.從裁斷陳述書第30和31段可見,裁判官考慮過女童錄影會面紀錄內容和庭上供詞,裁定兩個描述的流程一致,女童在錄影會面中只是說錯了。裁判官然後作出如下分析:

「31. 原本女童X是合眼休息的,若沒有這樣對她身體的接觸,她沒有理由無故打開眼,所以本席相信她是被按而被打擾的而她看過錄影會面紀錄後,反而指出她打開眼沒有看到被按,而描述被按的情況,只是開眼和合眼的差別,所以本席相信她只是在錄影會面時說錯了是開眼的情境,事實上是她合眼休息時的感覺。

32.  女童X不但沒有讓錯處隱瞞,反而實話實說,因此本席相信她不會扭曲證供去迎合指控,務求將被告人定罪。 本席亦相信女童X所指,放在胸部前方是書本,而非她的背包。 在庭上,她亦展示了她是怎樣用雙手環抱書本,而書本與她的胸部下方亦造成了明顯空間的情況,她的指控並沒有存在固有不可能的情況。」

10.無可否認,開眼望著上訴人按胸與閉著眼感覺到胸部被人觸碰是非常不同的說法。但是女童進行錄影會面已經是案發後9天,雖然比較接近案發日,但不可以說是對事件發生經過的即時紀錄,出錯也並非無可能。

11.再者,若女童當時是在說謊,誣告上訴人非禮她,然後在庭上良心發現,決定不再繼續謊言,女童在庭上有非常多機會,在不洩露自己之前在說謊的情形下,表示她不肯定觸碰是否意外。只需一句說話女童就可以自己製造疑點,讓上訴人脫罪。但是女童沒有這樣做。

12.相反地,若辯方代表律師在盤問女童時指出她作供指控上訴人「是一定務必要被告人承受」,女童一心一意要讓上訴人入罪,則女童只需要同意錄影會面內容,解釋說因為事隔已久,記憶模糊,然後確認會面內容才為真確。其實,若女童真的是如此壞心腸的人,她必然會記得整個誣告上訴人摸胸事件中最重要的一環,就是親眼目睹上訴人用手按她胸部五次,沒有理由會在證人欄內忘記這謊言。

13.本席同意裁判官的分析,女童在錄影會面紀錄中的錯誤對女童證供的可信度、可靠度沒有重大影響,裁判官有足夠理據決定接納女童庭上證供,裁定上訴理據一不能成立。

理據二:女童與她男友證供中的差別

14.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5段處理控方證人女童男友的證供時首先確認女童與男友的證供出現差異及出入,但指出男友連案發日有沒有與女童一起乘搭巴士回家這樣基本和簡單的事實也不能肯定,對於女童用甚麼字眼來形容被非禮的過程,女童告訴他當時怎樣坐,怎樣拿著書包等這些細節更加沒有可能記得或準確記得,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是男友不是一個可靠的證人,裁判官決定不接納他的證供的做法完全正確,而當裁判官拒絕接納男友的證供後,他證供中與女童有矛盾、出入的地方就不能影響女童證供的可信和可靠度。本席裁定上訴理據二不能成立。

理據三:裁判官無正確及充分地考慮及評估女童感覺上的限制

15.上訴人指女童是在閉上眼時感覺到身體被接觸,而且接觸前她曾經迷迷糊糊地在睡覺、熟睡或合眼休息,感覺可能因此而變得不可靠。

16.案發時女童16歲,已經需要穿著胸圍,也有男朋友,反映她應該是一般正常的16歲年輕人的生理和心理狀態,也必定對自己的身體有一定程度的瞭解。 案發時正值炎夏,女童穿著的均是薄質料衣服,再加上女性胸部屬敏感部位,女童絕對有能力分辨胸部有否被別人觸碰和觸碰是意外還是刻意。即使女童是在睡覺,事發地點是巴士上層而非正常睡覺的床上,而且女童在上訴人剛坐下時已經被他弄醒了一次,女童不可能熟睡至不知道自己胸部如何被摸的程度。

17.本席裁定上訴理據三不能成立。

理據四:裁判官沒有考慮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

18.上訴人提出,接觸女童胸部的有可能是其他物件,女童可能因閉上眼睛而作出過份敏感的錯誤判斷,或因巴士轉彎時女童身體與其他事物如書本或上訴人意外碰撞,導致女童誤以為被身旁的上訴人非禮。

19.本席以上提到關於女童對於是甚麼東西接觸到她胸部的看法同樣適用處理本理據,因此裁定上訴理據四也不能成立。

理據五:裁判官沒有解釋為何信納女童證供

20.上訴人在日期為2015年1月15日的「完備上訴理由」中提出了理據五,但是在2015年6月22日的書面「上訴陳詞」第27段表示「撤回上訴理由五」。

21.上訴人在理據五指出,女童錄影會面紀錄與庭上證供矛盾、女童與男友證供矛盾、女童與車長證供矛盾,裁判官沒有正確及充分解釋為何他仍然選擇信納女童的證供為真實、可靠。

22.無論如何,本席認為裁判官已經在裁斷陳述書對以上證供的各處矛盾或有出入的地方作出正確及充分處理及解釋,理據五不能成立。

理據六:定罪不安全、不穩妥

23.上訴人最後基於理據一至四提出的理由指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既不安全,亦不穩妥,應予以推翻。

24.基於本席已經裁定上訴人理據一至四均不能成立,因此理據六亦必然不能成立。

命令

25.上訴人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上訴人需立刻開始服刑。

26.不就訟費作出任何命令。

(游德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俊賢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鄧耀榮律師行轉聘袁國華大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 理據五後來被撤回。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767/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