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欣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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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14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4年第4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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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申請人(鍾欣靜)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原審法官)席前承認非法販運3.93公斤晶狀固體,內含3.88公斤“冰”毒後被判入獄17年。 2.申請人不服判刑,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案情 3.2014年6月24日,警員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申請人,並在她攜帶的行李箱內搜出8包“冰”毒,“冰”毒的純重量為3.88公斤,總值為224萬港元。警誡下,申請人表示自己急需用錢,故協助他人運送“冰”毒前往日本,以賺取3萬元報酬。被捕時,申請人有兩部手提電話、10萬日元和少量港元及人民幣,另持有前往日本東京的登機證和旅行社發出的保險文件。 4.其後在和警員會面時,申請人再次承認自己同意跨境運送毒品前往日本,以賺取報酬。她表示按他人指示參加前往東京的4晚5日旅行團,並於出發前在6月22日至24日入住沙田麗豪酒店。期間,她再按指示前往另一酒店將載有4包“冰”毒的行李箱帶回麗豪酒店。其後有人攜帶工具來到申請人租住的房間,協助她將“冰”毒再重新包裝為8小包,並將它們黏貼在申請人會攜帶前往日本的行李箱內。申請人亦承認取得10萬日元作“使費”,而她在機場向導遊報到後,接到指示指會有人稍後聯絡她及給予她餘下報酬,但結果她被警員截查和拘捕。 5.警方的調查證實申請人確有報名參加有關的旅行團,而她亦有在2014年6月22日登記入住麗豪酒店。 申請人的背景和求情理由 6.申請人23歲,受教育至中五。申請人的父親是地盤工人,母親是家庭主婦,有一在業兄長。申請人沒有犯案記錄,被捕前任職餐廳侍應,月入約12,000港元。申請人未婚,案發前和家人同住。 7.申請人指受同學引誘,希望能賺取金錢,幫補家計,避免父親過份粗勞,故答應參與販毒罪行。申請人向法庭呈交多封親友書寫的求情信,內容都顯示他們支持申請人。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8.原審法官指出根據上訴法庭在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案定下的判刑指引,販運1,200至4,000克“冰”毒的量刑基準為23至26年監禁。 9.原審法官指出本案涉案及3,880克“冰”毒,量刑基準應為25年。考慮到案件涉及跨境因素,原審法官將量刑基準提升至27年。申請人認罪,故應得三分一刑期扣減。原審法官再因其他求情理由將已扣減三分一的18年判刑再扣減多一年至17年。 上訴理由 10.在其上訴申請書,申請人沒有列出上訴理由,只是泛指“刑期過重”。 11.申請人曾向法庭呈上日期為2015年7月6日的信件,列出六點減刑理據。她指法庭不應以案件涉及跨境因素而將量刑基準提升兩年之多。她強調被捕後主動承認控罪及和警方合作,亦有向警方透露招攬她犯案的人士的資料。申請人力稱她沒有犯罪記錄,亦已知錯,故希望法庭輕判,令她能早日出獄,照顧年老父母。 討論 12.販運毒品是極為嚴重的罪行。法庭曾多次強調,任何參與販毒這邪惡罪行的人士,不論其背景及犯案原因,都不能冀望法庭會輕判。 13.為了避免參與販毒罪行的罪犯有僥倖心態,上訴法庭就販毒罪行,會根據涉案毒品的種類和分量,定下明確的判刑指引。 14.根據上述Abdallah案,非法販運1,200至4,000克“冰”毒的量刑基準為23至26年監禁,亦有案例指明如罪行涉及跨境因素,即將毒品運出境外或從境外帶入香港,法庭有權視之為加重罪責因素而將刑期提升,提升幅度會由主審法官根據個別案情行使酌情權來決定。 15.原審法官的判刑完全符合有關的判刑原則和指引。原審法官以案件涉及跨境因素而將量刑基準提升兩年亦並非不合理。原審法官有因為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一,並再以其他求情理由,而將刑期再扣減一年至17年。上述刑期扣減亦已反映申請人和警方合作這減刑因素。原審法官的處理方法已屬寬大。申請人提出的所有論據都不支持她的減刑上訴。 16.一名年輕的女士要面對17年的監禁刑期,對她和她的家人來說是不容易接受的殘酷現實。本庭理解亦某程度有不安的感覺。但法庭必須發出明確信息,突顯任何參與販毒行為的被告人都會面對長期監禁的必然後果。法庭希望這處理方法能阻嚇他們及其他人參與該等邪惡罪行。 17.申請人面對的17年判刑,並非輕判,但亦非明顯過重。本庭沒有基礎更改該判刑。因此,本庭駁回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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