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喆

Case No.HCMA 286/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Jul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8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逾期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28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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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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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5年7月31日
判案日期 : 2015年7月3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5年8月4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陳喆在暫委裁判官趙芷筠席前,承認「管有偽造身份證」罪,及「管有他人身份證」罪,分別違反《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第7A(1) 條及第7A(1A) 條,每罪均被判12 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總刑期12 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逾期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案情撮要

3.上訴人持有中國來往港澳通行証(即雙程証)企圖入境。證証件上名字為「Chen Zhe陳喆」,出生日期為1981年12月3日。

4.上訴人被搜出另一張偽造身份證,名字及相片容貌相同,出生日期則不同。他亦被搜出一張名字為「謝潤新」之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即回鄉証)。

求請

5.上訴人33 歲,已婚,廣州居住,在香港並無刑事紀錄。他在廣州曾為電視藝員,偽造身份證是拍戲道具,一心想做香港人才管有。另一張身份證之謝先生是他的同性男朋友,因為思念才管有。

裁判官的理由

6.裁判官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 [2005] 1 HKLRD 864案上訴庭訂下的判刑指引,指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罪行性質嚴重,認罪下判刑12 個月監禁。若利用偽造證件找或非法工作、掩飾身份或延展在香港逗留期,認罪下判刑為15 個月監禁。

7.裁判官指案件不涉非法工作,因此,認罪下每罪判處12 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8.裁判官准許上訴人逾期上訴。

上訴理由

9.上訴人的書面理由指他的袓父患有肺癌,最近病程惡化,唯案件揭露他有婚外同性男友,被家人唾棄,因此取不到醫療證明。他在獄中已5 個多月,深受教訓,已經改好,適逄中秋佳節,希望早日回家與袓父團圓。

討論

10.李長利案為有關罪行訂下判刑指引,裁判官亦適當引用。上訴人之求情並不構成任何例外減刑理由。因此,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