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E 394/2015 on BabelCite. This LDPE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August 2015.
1. 本案的涉案處所位於新界馬灣田寮新村22號地下(「涉案處所」)。根據一份於2013年5月23日簽訂的租賃合約(「涉案租約」),申請人將涉案處所租予答辯人作非工業用途,租期為叁年,由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每月租金為12,000元, 頭兩年為梗約, 後壹年為生約。根據涉案租約附表二第4段,任何一方有權於首24個月之租期完結時或完結後以壹個月之書面通知, 通知對方取消涉案租約, 即涉案租約實際的最早可完結日期為201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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