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70/200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March 2003.
1. 原告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提出申請,結果 聆案官 黃健棠批准申請,作出以下 判決 :被告人須付予原告人400,980元以及利息,從 發出令狀日期 到 判決 日期之間的利息以月息2.5%計算,之後則以 判決利率 計算,直至全數清還為止。另外,被告人亦須支付經評估後的 賠償 及訟費,訟費以原告人須付予其律師的費用為準。被告人就上述 判決 提出上訴,但上訴被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鄔禮賢駁回,被告人不服,因而再提出本上訴。
Cited by 11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