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海銳

Case No.DCCC 500/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Jul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50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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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海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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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 2015年7月31日下午3時48分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Mr Wilson Cho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兆松律師行律師Mr Chan Siu Chu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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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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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指他在2015年4月12日入侵葵涌葵盛西邨6座一民居單位,在內偷去現金900元。

案情

2.案發當日,即2015年4月12日中午時分,一名87歲的陳姓女士將她在葵盛西邨6座17樓的居所趟閘關好。陳女士在室內睡覺,後來給一些聲音驚醒,她見到一男子從廚房走出來,然後奪門而去。陳女士檢查室內的物品,發覺失去現金900元,該900元是放在客廳一個櫃桶內裡一個銀包之內。陳女士向警方報告事件。

3.十日後,即2015年4月22日,警員在街上見被告人形跡可疑。警員向被告人訊問,被告人即說他知道警方在尋找他,他向警員承認干犯本案。

4.回到警署,被告人向警方詳細說出案發經過,他說見到肇事單位當時的門閘半開,於是進內,在室內偷去現金900元。

案底

5.被告人現年41歲,他在1993至2014年期間有九次被定罪紀錄,涉及多種罪行,有管有危險藥物、勒索、盜竊、襲擊他人、遊蕩與及在公眾地方打架。勒索及盜竊的事已是1993及1997年的紀錄。被告人最近一次被定罪是在2014年5月9日,他因為在公眾地方打架,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監4星期但緩刑12個月,即是說被告人在2015年4月12日干犯本案的入屋犯法罪時,他是在該項緩刑仍然有效期間而犯本案,當天距離該項緩刑完成的日子只有二十多天。

求情

6.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只有一名繼母住在澳門,被告人自己一個人在港居住,他住在案發的那個屋邨,即葵盛西邨第3座。被告人是當跟車散工的。案發當日,他有心走到第6座那處犯案。不過律師說被告人在進行犯罪期間並沒有帶備工具或使用武器,他行事時是獨自一人,也盡量不打擾事主,事主是在被告人將要離開的時候才給聲音弄醒。

7.律師指,被告人在案發當日已經成功逃離現場,他是在十日後於街上遇到警員,自己向警員和盤托出本案的干犯經過,因此控方才能成功檢控他。對於此說,主控官亦表同意。辯方律師提出曾繼安(CACC 79/2010)案,該案的上訴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原審法官判他入獄合共43個月,上訴庭把這項整體刑期下調為38個月,上訴人是自動向警方作出認罪才能令控方成功檢控他,上訴庭因此給該名上訴人額外的4個月判刑扣減,所以該名上訴人最後就兩項入屋犯法罪,在認罪後只被判監34個月。辯方律師叫法庭除了給本案的被告人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外,亦應因為被告人是在控方證據不足下,仍自動作出招認才引致自己成功被檢控,因此被告人可以得到額外的刑期扣減。

8.律師又指,被告人雖有多項案底,但盜竊的事已是1997年所犯。

9.律師指,被告人雖然是在緩刑期間干犯本案,但那項緩刑是有關公眾地方的打架事,與本案的入屋犯法罪性質很不同。律師又指,被告人干犯本案的時候,離該項緩刑期屆滿還不夠一個月。律師叫法庭因此不用額外懲罰被告人,就算要執行緩刑,也應該盡量把刑期縮短。

判刑

10.被告人在案發當日,有心走到同邨鄰座,尋找機會進入別人的居所作出盜竊行為。看來本案的受害人是一時忘記把趟閘鎖好,引致被告人有機可乘,開門進內作出盜竊的行為。

11.本席接納被告人是獨自行事,沒有攜帶工具或武器。看來他也不想受害人受驚,不過那位87歲的婆婆最後也給聲音弄醒,她見到當時有人從廚房走出來奪門而去,必然感到驚慌。幸好,事主並沒有因此感到不適或受驚過度,她損失也只是900元港幣。

12.被告人過往有多項案底,但屬於不誠實的犯罪行為,已是十多年前的事,他近期所犯的罪行和本案並不類同。

13.被告人在警方還未有掌握證據指控他的情況下,自己和盤托出本案的犯案經過。看來被告人是在街上遇到警員時,心虛而自動作出招認,但這樣的自動招認行為始終值得鼓勵,他可以獲得額外的判刑扣減,本席按上訴庭在曾繼安案的做法給被告人大約百分之十的額外判刑扣減。本案原本的判刑起點為36個月監禁,因為被告人自動招認,所以這項判刑基準就下調為32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如常的三分一扣減,調整為整數後,認罪後的刑期是21個月監禁。

14.被告人雖然是在緩刑期間犯事,但那項TW 1345/14的案件是關於公眾地方打架的事,看來性質輕微。裁判法院法官當時判被告人入獄4星期,緩刑12個月,該項緩刑期在本年(即2015年)5月8日便應屆滿。被告人干犯本案時,距離該屆滿日期還只差二十多天。本席考慮了本案的一切情況與及該項緩刑的情況,亦考慮到本案是在被告人自動向警方招認才引致自己入罪,本席決定不執行該項緩刑,該項緩刑現在亦已經屆滿。

15.被告人承認本案的入屋犯法罪,本席判他入獄21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