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社權 訴 陳維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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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維真是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 2000 年第 LDPD 129 宗案件之答辯人,被周兆熊法官裁定敗訴。於 2000 年 12 月 5 日,本庭駁回答辯人之上訴。現在,答辯人申請准許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終審法院駁回答辯人的上訴申請。請參閱 FAMV10/2001 日期: 2001年4月25日
Case No.CACV 190/200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5 Apr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190/2000

CACV 19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 2000 年第 190 號

(原本案件編號: 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 2000 年第 LDPD 129 宗)

林社權 申請人
陳維真 答辯人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陳維真是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 2000 年第 LDPD 129 宗案件之答辯人,被周兆熊法官裁定敗訴。於 2000 年 12 月 5 日,本庭駁回答辯人之上訴。現在,答辯人申請准許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 本案的案情和背景經已在本庭的判案書中作出了交代,故不需在此重複敍述。

3. 申請人與答辯人均在周法官席前作供,而周法官是經過聆聽雙方的證供及陳詞後才作出他的決定,所以本案的裁決是完全基於事實及證供所作出。

4. 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是需要符合一些規則。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 條第 1 節有這樣的規定:

「在以下情況下,可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a)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最終判決提出,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及

(b)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其他判決提出,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 很明顯,答辯人的申請並不符合任何一項的規定,所以本庭不批准上訴申請。

6. 本庭不打算在訟費方面作出任何命令。

(梁紹中) (王見秋) (張澤祐)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林社權,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答辯人:陳維真,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終審法院駁回答辯人的上訴申請。請參閱 FAMV10/2001 日期: 2001年4月25日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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