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世豪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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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承認一項共同面對的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控罪。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980/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Ju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8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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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莫世豪 (第一被告人)
  廖頌禧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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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15年6月1日上午10時52分
出席人士: Mr TSOI Shun-cheong,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Paul LEE Tak-t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潘成達黃恆成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Michael CHEUNG Kin-bor,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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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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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承認一項共同面對的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控罪。

2.罪行詳情指,他們兩位和另外一個人,加上其他至少四名不知名人士,在新界屯門良景邨良景商場地下的良景美食廣場外,意圖使馮海浚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情形之下而襲擊他。

案情

3.被告人同意的事實背景如下。於2014年9月20日約晚上10時30分,兩名男子一名叫關啟豐,另外一個即受害人馮海浚,當時兩人都是13歲,在新界田景路31號良景邨良景美食廣場外購買食物時,被一班突然出現的、手持木棍而部分戴上手術口罩的男子襲擊。

4.他們兩人被這班人用木棍襲擊大概二十秒,跌倒地下,雙手保護自己頭部,襲擊者當時以關先生頭部為攻擊目標,而當時馮先生(即控罪受害人)亦是頭部受到一次重擊,前臂亦被打了七、八次。馮先生(受害人)認出其中一個襲擊者就是第一被告人。

5.襲擊之後,這班人四散逃走,其後有人報警,而兩位傷者亦都送醫院接受治療。

6.經診斷後,控罪一裡的馮先生傷勢包括腦右硬膜外出血;頭部右邊有觸痛和腫脹;右臂和前臂有觸痛和瘀傷。由於他的硬膜外出血,需要進行緊急腦部手術打開腦殼,藉此調節腦壓。他需要留院十日接受治療。

7.襲擊事件發生兩日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和另外一名男子先後被拘捕。口頭警誡之下,第一被告人說「我都係畀人打先打番佢哋」,然後第一被告人在監護人陪同之下進行錄影會面,和盤託出整件事情,有以下重點:

在2014年9月當日黃昏,一名男子要求他和第二被告到那名男子友愛邨的家。到達後,第一被告見到有幾個不認識的男子在那名男子的家,然後那名要求上他家的男子就講述,說知道第一及第二被告曾經被襲擊,會為他們報仇。那名男子就拿了八支木棍,放入膠袋裡,於是一共大約六至七人就帶著裝有木棍的膠袋,坐的士到了良景新邨,尋找襲擊目標。大約晚上10時30分,他們發現襲擊目標在案發地點出現,然後隨即用木棍進行襲擊。第一被告見到,之前叫他上去家中那名男子襲擊之後就離開案發地點。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亦一起返回那名男子的家。

展示一些木棍之後,第一被告確認木棍是襲擊中所用的武器。另外,亦在那名男子居住的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裡,第一被告人承認,在片段裡所抽錄出來的照片之中,有他自己、第二被告和另外那名男子。

8.關於第二被告人所承認的事實方面,就拘捕和警誡,第二被告在被拘捕後說「我係有木棍打佢哋嘅」,而在搜查他的家時,亦在住所裡找到一些衣服。另外,亦都在以上提到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裡,見到第二被告人曾經在有關時段,在那個之前提到,叫人上去其家中的男子所在大廈出入。

9.在錄影會面裡,第二被告人亦在監護人陪同之下進行錄影會面,亦是和盤託出事件過程。他的版本指出,有七個人一起襲擊,他只負責攻擊另外一個姓關的人士,而並非這個控罪裡的姓馮受害人。木棍就是當日襲擊所用武器,認出警察較早時候在家中搜到的衣服就是當日他穿著的衣服。閉路電視片段裡,他亦認出抽出來的照片裡,就是他自己和另外那位叫他上去家中的男子,在那名男子家中所在大廈後面出現。然後他又協助警方重組案情,又向警方解釋他如何帶住木棍離開那名男子的家,如何到案發地點尋找襲擊目標,如何襲擊該兩名男子,以及之後如何處理口罩。這就是關於第二被告人那部分的案情。

刑事定罪紀錄、索取報告及求情

10.兩位被告人之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由於兩位被告人分別即使在今日判刑時都只是14和15歲,雖然他們所承認的控罪是一個例外罪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9A條並不適用,但基於他們年紀,本席認為一個最小心的判刑手法是必須要聽取一系列報告後再作處理,所以法庭傳召了更新中心、勞役中心和教導所中心報告。另外,由於他們的年紀,以及本案案情嚴重性,法庭亦就住兩位被告人尋求一個青少年罪犯評核委員會的報告,以協助考慮最適合刑罰。

11.判刑方面,本席首先提醒自己,這一個控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毫無疑問,本控罪干犯過程和周邊環境事實都非常嚴重,兩位被告人夥同其他五個人一起干犯這一個襲擊。這襲擊牽涉一個復仇成分。他們使用武器,雖然武器是木棍,但是都能夠導致嚴重傷害。而控罪裡受害人的傷害亦非常嚴重,導致需要打開腦蓋,然後嘗試減去腦壓的情形,後果其實可大可小。很幸運地,這受害人似乎最終能夠完全復原,似乎並沒有長期由受傷而導致的負面後果影響。當然,在他的頭(在照片裡見到)就有一個很長的疤痕。

12.本席非常仔細地閲讀和考慮報告內容,亦清晰知道兩名被告人背景。法庭非常同情第一被告人背景,知道他的父母皆聾啞人士,第一被告人在幾個月大時,就為了他的福祉,送來香港,由他的外婆撫養。本席絕對明白,這不是一個容易的事情。但從報告內容得知,以及從第一被告人歷史得知,似乎第一被告人需要一些嚴謹監管和指引以嘗試帶囘正途。本席不在這個階段重複報告內容,因為這樣做會比較冗贅,但本席強調,法庭明白到第一被告人背景的難處。

13.至於第二被告人方面,本席得知其背景,亦都有一個情形,就是有一個ADHD,簡稱過度活躍症,未必很準確,但就是一個我們平常運用的字眼。正如本席在與第二被告人對話裡所表達,這一個在今時今日已經不是一個很特別的情形,很多香港小朋友都有這一個情形,亦非不治之症,亦非很嚴重的事情,有需要的話,可以服藥來控制。而患這一個病症亦都有嚴重程度的分別,有些很嚴重,有些沒那麽嚴重。本席之前亦和第二被告人講過,有很多成功社會人士曾經患過此症,他們亦能夠戰勝本身情形,做一些他們喜歡做的事情,以及能夠對社會有貢獻。強調一點,這不是一個藉口。

14.當然,即使本席這樣講,本席亦明白,假若當初第二被告人在求學階段(尤其是由小學升上中學時)已經得知他這個情形的話,而妥善處理,其後事情很可能就不會這樣發生,可能會有一條較好的路,較容易走下去,但過去發生的事情已經發生。雖然本席理解到,(但始終強調,這並非一個藉口)由他患有這一個病症,到真的干犯今次控罪的過程,其實需要一個很大步的決定,就是一個第二被告人刻意去做錯誤的決定,他亦承擔後果。

15.考慮到第一被告人代表大律師所提出的案例,本席絕對明白,在合適情形下,法庭可以用一個教導所命令來處理。即使如此嚴重控罪,每一個案件都要視乎案件事實和被告人情形、所有背景,然後由法庭作出一個最合適判罰。

16.本席聽到代表第二被告人的張大律師求情陳詞,提到一系列報告裡沒有刻意處理第二被告人聲稱患有過度活躍症這事情。但本席看法是,基於案情嚴重性,如此去糾黨去復仇,用木棍襲擊別人,而導致那麽嚴重的傷害,根本沒可能用其他手法來處理,一就是監禁,另一就是教導所,這就是本席認為能夠處理的手法。而本席亦認為,一個監管的情形,才能夠給第二被告人一個機會,去嘗試發掘自己能力,以及明白到在生活裡不要放縱自己的重要性。本席希望能夠有一些管理、一些指引,和一些輔導情形下,第二被告人能夠重踏正途。

判刑

17.本席再一次強調最重要一點,在仔細考慮所有事情,考慮所有報告,閱讀過所有求情文件信件後,本席看法是,這一個案件裡干犯案件的過程和背後事實太過嚴重,唯一一個對第一、第二被告人的處理手法就是需要即時令他們喪失自由。考慮到他們年紀和青少年罪犯評核委員會報告內容,本席認為整個事情唯一一個最合適處理手法就是命令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接受一個教導所命令,他們需要就控罪到教導所接受羈留,這就是本席的判刑。

游德康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