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肇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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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269/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Aug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6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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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肇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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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日期: 2015年8月24日下午2時33分
出席人士: 韋漢熙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輔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陳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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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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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認定的事實

2.本席在作出裁決時已詳細敘述有關事實,現不再累贅重複。簡而言之,意外發生在2014年9月11日上午約9時25分,地點位於柴灣永泰道公園外的順泰道近燈柱25299號。事發路段為一條三線雙向行車的道路,兩線向東行,一線向西行。東行左一線及左二線有斷續白線分隔,而東行左二線及西行線有連續雙白線分隔。該路段的時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3.案發時,控方第一證人梁先生將其中型貨車停泊在順泰道東行左一線近永泰道公園的出入口處。控方第一證人坐在司機位期間,從右邊的倒後鏡看到一部輕型密斗貨車HJ5889沿左二線從後方高速駛上來。當HJ5889差不多駛近控方第一證人中型貨車的車尾時,另一架輕型密斗貨車(後知為被告駕駛的NJ5325)突然以時速大約50公里,從HJ5889車後近距離抽頭向左切入左一線。當被告切入左一線後,被告才發現控方第一證人的中型貨車停泊在左一線上。由於當時兩車的距離太接近,即使被告即時扭右呔閃避,最後仍然收掣不及,被告左邊車頭猛烈撞向控方第一證人右邊車尾,坐在被告貨車左邊前座乘客位的跟車同事黃金星先生其後被送往東區醫院救治。同日上午9時51分,黃先生被證實死亡,死因為多發性損傷。

4.本席裁定當被告駛進順泰道左二線直路時,他絕對有充足的時間和距離觀察前方的路面情況。被告不單止尾隨HJ5889太貼近,而且在完全沒有觀察左一線及減速的情況下,貿然從HJ5889車後抽頭向左切入左一線,被告以上的駕駛行為實在遠遜一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而對一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而言,被告的駕駛方式顯然易見是屬於危險的。

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求情說話

5.被告今年45歲,已離婚,與前妻育有一名11歲大的兒子,被告兒子現由前妻照顧。被告每月給予前妻大約3,000元贍養費。被告現在與父親及姑姐同住,每月需要供養父母。

6.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但有四項交通定罪紀錄,分別為兩項不小心駕駛,一項被扣滿分而停牌及一項超速多於十五公里但少於三十公里的紀錄。兩項不小心駕駛的定罪紀錄分別在2005年12月及2009年6月,兩次均被法庭罰款了事。

7.代表被告的李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被告為職業司機,因此他的交通紀錄並非太差。他自2013年在金怡運輸貿易有限公司任職送貨司機,每月收入約16,000元,直至2015年1月,因今次交通意外而請辭。被告因今次事件導致其同事死亡,感到非常內疚。被告之後轉到另一間運輸公司做貨車司機,每月收入減至14,000元。李大律師指,被告原本打算短期內和女友結婚,但因今次事件已將婚事押後。

8.李大律師在求情時呈上一宗來自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范偉明(DCCC 665/2014)。該案的被告在駛近迴旋處讓路線前,完全沒有發現原在安全島並橫過馬路的行人,直至輾過女途人發現車輛被卡住才下車。姚勳智法官認為該案的被告應是短暫地作出了危險的判斷,但考慮到被告當時沒有超速或違反其他的交通法例,姚法官最後採納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李大律師盼法庭可參考有關判刑,接納本案的被告也是短暫地作出了危險的判斷,對被告施以寬大的刑罰。

判刑考慮

9.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一切要視乎每一宗案件的背景而決定。不能忽略的是本控罪的最高刑罰,從2008年開始,由5年監禁增至10年,增加刑罰的目的是為了反映此類罪行的嚴重性。法庭有需要發出清楚訊息,危險駕駛行為會導致極為嚴峻的後果,判刑須具阻嚇性。原因是車輛是可以令人喪命或傷殘的武器。法庭不能忽視的因素是有人因為一些可避免及應避免的行為或失誤而無辜喪命。當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時,明顯會令死者家人深感悲痛,對別人的一生構成莫大影響[見律政司司長潘永基及另一人([2007] 1 HKLRD 660)]。

10.R v. Cooksley([2003] 2 Cr App R 18]一案,法庭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罪責分為四類,低度罪責的判刑起點為12至18個月監禁,中度罪責的判刑起點為2至3年監禁,高度罪責的判刑起點為4至5年監禁,最嚴重的一類罪責的判刑起點為6年或以上監禁。

11.正如本席在裁決理由書中指出,本案的被告駛進順泰道東行左二線直路時,應有六十多米的距離可清楚觀察前方的路面情況。如果被告能夠當一個有責任的司機,清楚觀察前方的交通,適當地調節車輛的速度,被告絕對能看見公園外的左一線上停泊了控方第一證人的中型貨車。毫無疑問,被告不單沒有和前面的密斗貨車保持適當距離,因而導致令自己觀察前方的視野收窄,而且還要在完全沒有顧及左一線的情況下,以大約每小時50公里的車速抽頭向左切入左一線,最後收掣不及,猛烈撞向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尾,他的車輛亦因此而被撞至推前二點一米。從控方證物P3(1)、(4)、(5)相片顯示被告車頭的損毀程度可見,當時的撞擊力震撼。本席認為被告以上一連串的危險駕駛行為並非短暫地作出了危險的判斷。

12.再者,控方第一證人將中型貨車停泊在順泰路東行左一線近永泰道公園的出入口。從控方證物P3(7)、(25)、(26)的相片可見,該段路左一線的左方是行人路。本席留意到該段行人路與左一線之間並沒有密封式的欄杆分隔,因此行人有機會踏出左一線,又或者有其他車輛停在左一線上落客,又或者正如本案的控方第一證人的情況,把車輛短暫停泊在該處然後使用公園洗手間,加上左一線亦沒有單黃線或雙黃線禁止車輛停泊,因此本席認為一位合格而謹慎的司機,如在這樣的地理環境之下沿順泰道東行行駛時,更應小心觀察路面情況,特別是左一線。被告在完全不顧及左一線的情況下,貿然切入左一線,實屬非常危險,導致其朋友失去了寶貴的性命。被告過往已有四項交通定罪紀錄,其中兩項為不小心駕駛,這亦顯示被告之前的駕駛態度並非良好。

13.小心考慮本案的背景及李大律師的求情說話後,本席認為被告的駕駛行為屬R v. Cooksley案的低度罪責中較嚴重的一種。顧及整體情況之後,本席採納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今次在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因此被告不能享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本席也看不到有其他減刑的空間,因此被告被判18個月監禁。

14.另外,本席亦下令取消被告的駕駛資格,為期5年。在停牌期間,被告不得駕駛任何類型的車輛,並須於停牌期的最後三個月之內,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如果被告沒有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此命令,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72A條,被告將受到進一步檢控。

(法官就停牌令向被告人作出解釋,被告人表示明白)

  徐綺薇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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