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一鵬(又名yip Yat 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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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2015年3月22日晚上,詹婉珍女士返回其慈雲山慈正邨的單位後,發現其住所被爆竊,並失去其中國銀行的信用卡,信用限額為15,000元。至晚上近12時,她收到銀行通知其信用額簽賬過了限額,主要是當晚11時許有多宗交易發生。被告被發現在當晚11時許在旺角弼街及彌敦道的「7-11」便利店,以及在弼街的OK便利店內先後4次使用上述詹女士的信用卡,分別購買了一支人頭馬XO價值2,398元及3張Apple iTunes卡,分別兩張各價值5,000元及一張價值1,000元,店鋪內的閉路電視已攝錄下被告簽賬購物的情況,亦有店員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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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8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4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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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告承認四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2.在2015年3月22日晚上,詹婉珍女士返回其慈雲山慈正邨的單位後,發現其住所被爆竊,並失去其中國銀行的信用卡,信用限額為15,000元。至晚上近12時,她收到銀行通知其信用額簽賬過了限額,主要是當晚11時許有多宗交易發生。被告被發現在當晚11時許在旺角弼街及彌敦道的「7-11」便利店,以及在弼街的OK便利店內先後4次使用上述詹女士的信用卡,分別購買了一支人頭馬XO價值2,398元及3張Apple iTunes卡,分別兩張各價值5,000元及一張價值1,000元,店鋪內的閉路電視已攝錄下被告簽賬購物的情況,亦有店員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 3.被告隨後在3月24日被捕,在警誡下他說「阿茵問我做唔做『車手』,我話做,咪拎人哋張卡去咗OK同超級市場買蘋果點數卡及酒,跟住喺出面分錢,每人分三千幾鈫。」錄影會面下,被告說阿茵在上星期一叫他在上海街的「7-11」便利店外見面,給了他一張信用卡購物,並告訴他購物後,他還會分享利潤,阿茵沒有告訴被告買甚麼,被告不知信用卡誰屬,於是被告去了數間「7-11」便利店及超級市場,以該信用卡買了Apple禮物卡及3支XO酒,價值萬多元,被告人並在信用卡收據上簽署。購物後,他把貨物交給阿茵,被告收到約3,400元報酬。他已把所有錢用在食物上,他不知道該信用卡誰屬,但他知道不是屬於他的。他以不屬於他的信用卡進行交易,因為他需要錢。 4.被告現年39歲,過往有12項共20次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牽涉不誠實有關的控罪,包括兩次行劫罪、9次盜竊罪、兩次入屋犯法罪,最後在2013年因串謀詐騙罪等被判共15個月監禁。 5.黎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自小父母離異,他跟著父親居住,而兩位哥哥則與母親一起。其後父親離世,母親與他甚少交往,他感到已被遺棄,被告亦因此結交了壞朋友,因而多年來干犯了不少控罪。被告現在願意真正悔改,打算出獄後到哥哥的船務公司工作,重新做人。 6.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是嚴重罪行,就牽涉使用信用卡的詐騙案件,上訴法院在HKSAR v Tu I Lang CACC 464/2006及HKSAR v Andriani Wibi Astutik CACC 296/2014當中表明,若涉案只是一張或少數信用卡,且並非複雜或大集團的運作,量刑起點可予3年或以下之監禁。誠然,被告過往干犯多宗與不誠實相關的案件,判刑起點可予提高,以收阻嚇之用。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案中只涉一張信用卡,獲取共13,000餘元財物。經考慮後,各控罪本席仍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 7.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各項控罪均在同一晚內連續地發生,考慮案情及各求情理由,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同期執行。因此,就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第一至第四項控罪:各判以2年監禁,全部同期執行。 因此,四項控罪總判刑為2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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