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蘆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69/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October 2015.
1. 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吳蕙芳席前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1] ,同意有關案情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2星期監禁。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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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6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16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52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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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吳蕙芳席前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1],同意有關案情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2星期監禁。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聽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後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原本判刑,以12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取而代之。以下是判案理由。 案情撮要 3.本席採納主任裁判官的如下撮述:
主任裁判官的判刑考慮 4.主任裁判官認為襲擊港鐵職員的案件在粉嶺裁判法院管轄區內是「極常見和猖獗的」,而且「法庭不時表示關注及明言會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遏制這類罪案的上升」。 5.主任裁判官引用兩宗案件來支持判刑要帶有阻嚇作用的說法,分別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姚中富 HCMA 524/2013及 HKSAR v Chan Wai Kwok (陳偉國) HCMA 569/2004。主任裁判官已經在「判刑理由書」內詳盡交代有關法律原則,不在此重覆。 上訴人背景 6.主任裁判官如下撮述上訴人背景:
上訴理據 7.扼要地說,上訴人指判刑明顯過重。 討論 8.透過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可以見到上訴人在通過入閘機時不理會站在閘口擋著她的職員而一意孤行把一個頗大而且重的行李箱拉過入閘機,因而導致職員跌倒,控罪中所指的傷害由此而來。 9.上訴人通過了閘口後被數名職員擋著,但上訴人一心一意要繼續路途。片段可見當職員刻意站在上訴人行李箱前意圖阻止上訴人前進時,上訴人多次嘗試繞道而過,但每一次職員也隨即跟上,刻意把腿擺在上訴人正在拖行的行李箱前。上訴人只是在片段末端曾經有一次把行李箱刻意推向職員而發生碰撞,但行李箱只接觸到職員的鞋子,而且接觸力度不大,沒有對職員造成任何傷害,也應該沒有令職員感到痛楚。 10.無可否認,上訴人當日的行為橫蠻無理,態度惡劣,而且上訴人罔顧行李箱是否會碰撞到職員而繼續前行的行為已經足以構成襲擊罪的犯罪元素。但是本席的看法是,上訴人襲擊行為的性質與主任裁判官引用的案例中的襲擊行為不同,兼且相對輕微。 11.在陳偉國一案中,上訴人以粗言穢語辱罵海關人員及掌摑他的臉一下。在姚中富一案中,上訴人沒有使用車票衝閘,被港鐵保安員截停後假裝伸手入袋拿車票,但隨即把手抽出並打在女保安員的腹部,令她失去平衡跌在地上。 12.本席絕對尊重主任裁判官對某類型裁判法院案件是否在區內猖獗的裁斷。但是,本席認為根據本案個別案情和上訴人的背景,即使考慮到判刑要帶有阻嚇成份,一個中等長度的社會服務令已經能夠達到懲罰和阻嚇的目標,而同時不失公允。 13.本席認為2星期即時監禁的刑期明顯過重,裁定上訴人判刑上訴得直,改以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取而代之。本席已經根據《社會服務令條例》第4(5)條[2]向上訴人作出有關解釋。 訟費 14.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葉林麥律師行轉聘黃錦娟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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