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中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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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被判入獄4星期。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6 cases ·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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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2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2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2143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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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被判入獄4星期。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事實 2.控方第一證人為港鐵上水站的女保安員。於2013年6月27日上午11時09分,她在這鐵路站的D出口截停上訴人,因為他沒有使用車票衝過閘機。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上訴人出示車票。上訴人把右手伸進右袋,狀似拿車票,但立即把手從袋中抽出,擊打控方第一證人的腹部,令她失去平衡及跌在地上。上訴人向龍琛路方向逃去。 3.控方第二證人是休班警員。他追趕上訴人及於新運路制服上訴人。另一警員控方第三證人拘捕上訴人。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推控方第一證人,因為他以為對方會把他當作「水貨客」捉他。 4.控方第一證人在北區醫院檢查後證實她的胸、腹及下背有觸痛。她接受治療後,即日出院。 上訴理由 5.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判刑過重。 討論 6.上訴人指當日出閘後,港鐵的女職員捉著他的背包,態度粗魯,及說:「如果你仲走,我就叫非禮。」他感到反感,有被誣蔑的感覺,於是本能地推開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作出傷害她身體的行為。上訴人又指他有3個朋友目睹過程。 7.上訴人的說法與他在裁判法院的求情理由不相同。在裁判法院,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指上訴人誤以為控方第一證人把他當作「水貨客」,才有如此的行為。這與承認事實中所指的相同。但裁判官在庭上指出,上訴人沒有車票乘車而衝出閘機,他應該知道當時發生甚麼事。裁判官認為這只是上訴人使用的藉口,因此不予接納。 8.上訴人在庭上所說的,當值律師在求情時是完全沒有說過的。很明顯上訴人在裁判官不接受他的「水貨客」藉口後,在上訴聆訊改以其他的藉口博取減輕刑罰。毫無疑問,上訴人只是在砌詞狡辯。 9.其實,這些藉口從求情角度來說,對上訴人的幫助並不太大。整件事件的起因是上訴人沒有車票乘車後衝出閘機。他明知道因何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他,仍佯作拿車票去推對方及逃走。 10.裁判官判刑時考慮了這類罪行的普遍性及說:
11.裁判官指這類罪行日益猖獗的說法,一點也沒有言過其實。從日常新聞中可以見到,港鐵羅湖線的乘客,不使用有效車票衝出閘機的事無日無之,及是令港鐵頭痛的問題。本席完全同意裁判官就這類罪行要判以阻嚇式刑罰的處理方法。 12.上訴人指他是一個地盤雜工,月入7,000至8,000元,並要照顧女兒和健康不好的妻子。他說對事件感到後悔。 13.從上訴人在原審時的求情及在本上訴中的上訴理據可以看出,他百般砌詞狡辯,明顯地他至今還沒有真正的悔意。 14.上訴人有7次定罪紀錄,其中4次與暴力有關,但每次都罰款了事。雖然最後一次已經是1995年的事,但仍可看出他是一個輕易使用暴力的人。 15.原訟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朱漢智 案中同意裁判官的說法,指公職人員於正當執行職務時,須受到尊重和保護。雖然控方第一證人並非一名公職人員,但她所執行的職務與公職人員相差不遠,因此也應受到應有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 16.本席認為就算考慮了上訴人的家庭背景,基於罪行情節惡劣及上訴人有多次前科,裁判官所採納的9個星期監禁量刑基準絕不明顯過重,也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本席認為裁判官在給予上訴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所判處的6星期監禁,正確地反映出上訴人的刑責。 結論 17.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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