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欄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28/201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May 2013.

1. 本案有三名被告人。第三被告人已經在較早前由另外一位法官判刑,而第二被告人則在審訊的首天承認他有份面對的第1至5控罪。本裁斷理由書只處理第一被告人的兩項控罪,分別為「行使偽製紙幣」罪和「保管或控制偽製紙幣」罪。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28/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2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2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欄 (第一被告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13年5月14日上午9時58分
出席人士: Mr FU Chong-sang,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OI Kai-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敏健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行使偽製紙幣 (Passing counterfeit notes)
[2]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Having custody or control of counterfeit currency notes)

----------------

裁決理由書

----------------

1.本案有三名被告人。第三被告人已經在較早前由另外一位法官判刑,而第二被告人則在審訊的首天承認他有份面對的第1至5控罪。本裁斷理由書只處理第一被告人的兩項控罪,分別為「行使偽製紙幣」罪和「保管或控制偽製紙幣」罪。

案件背景

2.2012年4月18日傍晚,第一被告人在觀塘啓田商場內賽馬會投注站向收銀員出示10張匯豐銀行港幣100元面值的偽鈔,要求兌換成兩張500元鈔票。由於這10張鈔票編號全是一樣的AK879556,而且顏色和紙質與真鈔有異,職員報警處理。警員到場後拘捕被告人,並在他的錢包內找到另外10張同樣編號的100元面值鈔票。被告人在警誡後說他不知道交給職員的是偽鈔,是較早時候別人叫他拿鈔票到投注站換兩張500元鈔票的。

3.該20張鈔票最後被驗證為偽鈔。

爭議點

控罪1《刑事罪行條例》第99(1)(a)條「行使偽製紙幣」罪[1]

4.控方是否能夠證明被告人在用該10張偽鈔來要求投注站職員換給他兩張500元鈔票時,被告人「知道或相信」那些是偽鈔。

控罪2:《刑事罪行條例》第100(1)條「保管或控制偽製紙幣」罪[2]

5.控方是否能夠證明被告人「知道或相信」在他錢包內的10張紙幣是偽鈔,和被告人是否「意圖」將偽鈔作為真鈔來使用。

控方案情

6.控方絕大部份案情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形式提出,內容詳見證物P-7,所以只傳召了一名證人。

控方證人警員58670何先生

7.何警員在2012年4月18日當天黃昏6時52分與同事到達涉案投注站,負責處理被告人。證人在搜查被告人時在他身上找到一個錢包,內有10張後來確認是偽鈔的100元紙幣。錢包是對摺款式,偽鈔一疊平收在左邊,右邊則放著一些其他紙幣。沒有證據顯示右邊放的是偽鈔。

8.警員拘捕和警誡被告人。警誡後被告人說出同意事實內第一段所載的說話,即「阿Sir,我都唔知呢10張係假銀紙只係今日下午我朋友契爺俾我叫嚟呢度換2張500蚊紙咋。」

9.辯方沒有盤問證人。

被告人案情

10.被告人清楚明白他的權利,選擇作供自辯。

11.被告人被捕後曾經參與一個警誡會面,控辯雙方同意被告人自願參與該會面,而呈堂的謄本則準確紀錄內容。警誡供詞為一份混合性質的供詞,在有需要時本席會對有關內容真確與否作出裁斷。

12.被告人現年76歲,在觀塘德田村居住。被告人在證人欄內首先確認他曾經在4月18日傍晚在投注站把10張100元面值紙幣交給馬會職員並要求換成兩張500元紙幣。

13.被告人解釋說在警誡後他說的「契爺」就是本案的第二被告人。被告人庭上說透過第三被告人認識契爺約有一年時間,但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中說他跟「契爺」認識有兩、三年,因為契爺幫他搞公援而認識。

14.被告人庭上說契爺和第三被告人常常去他家吃飯,但在會面紀錄中則說跟契爺以前聯絡很密,但現在就沒有了契爺的電話和地址,很久沒有聯絡(項目200)。

15.案發同日約6時許,被告人回家時見到契爺與他的契女(即本案中的第三被告人)已經在家等候他。契爺對被告人說他有一疊百元鈔票,問被告人有沒有500元紙幣可以換給他。被告人當時心裡有疑點,於是問契爺他的百元紙幣從何而來。契爺說剛從匯豐銀行拿出來,因當晚打算去潮州,所以才希望換大一點幣值的紙幣,帶在身上沒那麼麻煩。被告人聽罷再問契爺說「係唔係㗎」,究竟是真錢還是假錢,契爺回答說當然是真的。

16.被告人解釋說當時室內燈光頗暗,看不清楚。無論如何,被告人湊巧身上有兩張500元紙幣於是便換了給契爺,並從契爺處拿過10張100元鈔票放進他的銀包內。

17.被告人在解釋他身上為甚麼湊巧會有錢時的證供有點含糊不清。主問最初期,被告人說有錢是因為當天剛拿到公共援助金,但在盤問時,被告人卻說援助金在每月27日發放。而三月份的援助金被告人在發放後全數從銀行提出來,被告人同意截至案發日,錢已經用得七七八八。

18.主控官進而指出被告人案發當日不應還有兩張500元紙幣在身。於此,被告人說錢是當天與太太到聯合醫院複診後用剩的 ,但最後也不能作出一個能夠讓人明白的答案。在覆問中,被告人說他在當天曾經去銀行拿錢。

19.辯方代表大律師把同意事實中提到警方在到場搜被告人身時發現的錢包交給被告人辨認時,被告人說該銀包不是他的,在盤問中澄清時,被告人又表示他當時身上其實有兩個銀包。無論如何,同意事實和控方第一證人的證據均顯示庭上給被告人看的就是當天在他身上找到,裝有10張100元偽鈔的銀包。

20.被告人在自己家中接過契爺的100元紙幣並放進銀包後,契爺又問被告人還有沒有500元紙幣,被告人回答說沒有,但說如果契爺要的話,被告人可以陪他去找地方換。

21.他們兩人乘電梯下樓。被告人記得當天是賽馬日,被告人當時想,如果是真錢的話,可以去投注站換。在主問時,被告人的證供便從這裡直接帶到了他進入投注站把10張100元紙幣交給職員要求換兩張500元紙幣後,職員用燈照過被告人給他的100元紙幣後便叫被告人等一下,然後過了不久他們便報警,警察到場後便把被告人拘捕。

22.被告人說那第二疊的10張100元紙幣也是契爺在被告人家裡交給被告人的,被告人沒有對這一疊鈔票細看。被告人然後陪契爺一起下樓行大約15至20分鐘到投注站換錢。被告人說他不知道那總共20張的100元紙幣均有同一序號。

23.在盤問時,被告人指出在他跟契爺下樓後,他們曾經去過雜貨店和茶餐廳嘗試找換,但他們沒有500元紙幣,最後才決定到投注站換錢。

裁斷

24.舉證責任在控方,必須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控罪內所有元素。被告人自願在證人欄內披露他有兩次非法賭博紀錄,都在2001年,分別罰款300和450元。本席沒有因此而在裁決時對被告人有任何不利的負面推斷。

25.本席同時留意到被告人的年齡和在會面紀錄中說他不會看英文字母這些證據,認為在裁決是應該把這些因素也考慮在內。

26.然而,即使考慮被告人的本身主觀因素,本席首先裁定,任何如何愚笨或不懂世故的人也必然知道每一張紙幣會有不同序號,若兩張紙幣有同一序號,該人必定知道或相信紙幣至少是錯體的。若發現20張紙幣也有同一序號,則任何人必定知道或相信那些紙幣是偽鈔。再者,控方大律師在盤問時把偽鈔交給被告人檢視,被告人自己也同意它們明顯是偽鈔。根據被告人會面紀錄,被告人幾歲大就從內地來港,對香港貨幣必定有基本程度認識。

27.本席不相信被告人庭上作供說他在家拿到那20張100元偽鈔後因燈光昏暗所以沒有細看。被告人自己的證供也說在契爺問被告人有沒有錢換後的第一個反應就是錢是真還是假的。若然被告人真有這樣的想法和疑問,當時最簡單直接釋疑的做法就是把紙幣拿到燈下,逐張看看。一千元對完全依賴公共援助來養活一家四口的被告人來說不是一個少數目,若他當時真有疑慮,和真有契爺要他換錢的事情發生的話,被告人必定不會如他在庭上所描述那麼大意地處理辨別紙幣真偽這事情。

28.本席裁斷被告人在警誡會面內的內容也不完全真確,被告人明顯地對他是否知道由契爺給他的20張100元紙幣是偽鈔這方面的答案有保留和含糊的地方。本席裁定無論被告人在會面紀錄或是在法庭內作供時,對於他是否知道或相信該20張鈔票是偽鈔方面在說謊,事情不是如他所說般發生。當然,即使被告人說謊不等於他就有干犯控罪。本席也不能在沒有其他證據下填補被告人與契爺之間發生事情的詳細內容。

29.即使如此,本席仍然裁定絕對可以從偽鈔上顯而易見的相同序號和明顯的粗劣製作上推斷,被告人在接觸那些偽鈔時一定立刻知道或相信該20張100元紙幣是偽鈔。被告人來港多年,雖然現在沒有工作,但他的證供是每月會去銀行提款,把公共援助金提出來作為生活費,被告人於是有大量機會接觸從銀行直接提取的100元紙幣真鈔,不可能不知道鈔票上編號的重要性。

30.本席也裁定,從被告人嘗試把其中10張偽鈔在投注站換成真錢的行為可以推斷,有機會的話被告人也會用掉他銀包內的偽鈔,因為如果我們接受被告人知道紙幣是偽鈔的推斷,唯一把偽鈔放在銀包內的理由就是要使用它們,從而享受到管有偽鈔這不法行為的成果。

31.本席裁定控方成功證明被告人知道或相信該20張100元紙幣是偽鈔,也成功證明被告人管有銀包內的10張100元紙幣意圖將使用那些偽鈔 。

32.基於被告人在2012年4月18日傍晚把十張偽鈔交給賽馬會投注站職員要求兌換兩張500元紙幣時知道或相信該十張100元紙幣為偽鈔,而被告人當時的行為是將該十張100元面值的偽鈔作為真鈔使用,裁定被告人控罪1罪名成立。

33.基於被告人身上的銀包內找到的十張100元紙幣屬偽鈔,而被告人當時知道或相信該十張鈔票是偽鈔,和推斷當時被告人保管該十張偽鈔的意圖是將它們行使,裁定被告人控罪2罪名成立。

  游德康
  區域法院法官

[1] 第200章 第99條 行使偽製紙幣及硬幣等的罪行

(1) 任何人─

(a) 知道或相信任何屬流通紙幣或受保護硬幣的偽製品的物品是上述偽製品,而將該物品作為真的流通紙幣或真的受保護硬幣行使或付給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2]第200章 第100條 涉及保管或控制偽製紙幣及硬幣的罪行

(1) 任何人知道或相信任何屬流通紙幣或受保護硬幣的偽製品的物品是上述偽製品,而保管或控制該物品,意圖將該物品作為真的流通紙幣或真的受保護硬幣行使或付給,或意圖將該物品交付另一人以由該另一人或其他人將該物品作為真的流通紙幣或真的受保護硬幣行使或付給,則該名首述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