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俊軒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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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53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5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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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三名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搶劫罪。 去年7月1日近正午十二時,第一被告人進入西洋菜街南兆萬中心地下G3號鋪利時錶行,要求看勞力士錶,店員唐先生從陳列飾櫃取出三隻錶,讓他揀選。這時,第三被告人衝進店內,用菜刀架在另一店員黎先生的手臂,後移近頸部,威脅店員不要關上陳列飾櫃,然後取走第一被告正在揀選的三隻勞力士錶,丟下菜刀離去。當時第三被告人帶著鴨咀帽和口罩。 警方到場發現,第一被告人只是假裝顧客,所以拘捕他。第一被告人在現場向警方承認,與另外兩人參與搶劫。 7月2日凌晨左右,警方在信德中心港澳碼頭離境大堂,拘捕第二被告人。他保持緘默。 7月11日傍晚,警方在信德中心港澳碼頭入境大堂,拘捕第三被告人。他拒絕回答問題。 後來,各被告人接受錄影會面,內容扼要如下:第一被告人承認與第二及第三被告人一起搶劫利時錶行,他假裝顧客。第二被告人預備的士用來逃走。他知第三被告人會用武器搶劫,計劃由他用WhatsApp符號通知第二被告人店員人數,第二被告人再通知第三被告人行動時間。大家預備事後往澳門。他只想幫第三被告人籌嫲嫲的醫藥費,沒有考慮瓜分得益。 第二被告人初時否認,但看過第一被告人的錄影會面後承認是負責把風和通知第三被告人行動時間。他知道第一被告人扮顧客,本來由他負責安排的士用來逃走,後來計劃改變。案發當日,他沒有見過其他被告人,也沒有聯絡他們,只在附近徘徊,沒有協助。他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不知道第三被告人會用刀,他只想幫第三被告人籌錢,沒有討論過怎樣瓜分得益。 第三被告人承認需要金錢還債,所以找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協助搶劫錶行。三人曾到元朗和旺角觀察幾間錶行情況,後來看中利時錶行。做案前曾與第二被告人先後五次到利時錶行觀察,他後來買刀、肩袋、帽和口罩,在搶劫時使用,計劃是由第一被告人負責扮顧客,第二被告人在附近把風。當日第二被告人通知他,第一被告人已進入店內,所以他便行動。事後,第三被告人在奧海城一男廁換衣服,隨即往澳門,並把錶典當得160,000元,但已輸光。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從沒有要求報酬,只是幫他。 警方在奧海城一男廁撿獲第三被告人的衣物,又在澳門找回涉案的三隻錶和典當紀錄。三人的電話紀錄顯示,他們在犯案期間曾互相聯絡。奧海城閉路電視紀錄顯示,第三被告人曾在男廁換衣服。利時錶行的閉路電視紀錄了搶劫過程。 三隻手錶約市值三十七萬元。控方指出,利時錶行獲得保險賠償,實際損失約四萬多元。 第一被告人現在22歲,四次犯罪紀錄,2014年12月因襲擊導致他人受傷,判監5個星期。他受教育至中五,未婚,任地產經紀,月入萬多元,其中一半供養父母。王詠文大律師指,第一被告人學業成績不錯,曾是香港足球青年代表,他在本案不是主謀,一心想幫第三被告人籌醫藥費;第一被告人一直非常合作,若非他提供資料,警方不會快速破案,王大律師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這因素。 第二被告人現時24歲,兩次犯罪紀錄,2014年12月因襲擊導致他人受傷,判監5個星期。他是家中獨子,受教育至中五,未婚,任職機場搬運散工,父親是地盤工人,工傷時傷及眼部,收入有限,需要第二被告人供養。王耀輝大律師指,第二被告人非常後悔,知自己十分愚蠢,純因幫第三被告人籌醫藥費而犯案,沒有瓜分得益。第二被告人來信表示後悔,連累家人,非常心痛。父母來信指出,第二被告人一向孝順顧家,希望法庭輕判。 第三被告人現在22歲,沒有犯罪紀錄,受教育至中三,未婚,犯案時無業,曾任多種散工,日薪約300元。第三被告人是單親家庭長大,與家人不和而離家,租住貨櫃。林大律師指,第三被告人很早便承認責任,節省不少法庭時間。他承認是本案的主謀,純因欠債犯案。林大律師指,本案沒有人受傷,店員受驚度低,手法毫不專業,希望法庭考慮這些因素。第三被告人來信表示後悔,希望法庭輕判。 各被告人合謀搶劫錶行,事前實地觀察情況,帶備武器,計劃頗周詳,第三被告人又用刀架在店員手臂和頸部指嚇店員,這些都是加刑因素。本案是串謀搶刧罪,但本席認為茆廣生案是重要的參考案例:一般涉闖入商店的持械行劫,量刑起點應為6年;若對受害人施以暴力,量刑起點應加至7年;對搶劫銀行、金鋪、錶行或存放大量現金的地方,法庭會判較長刑期,以收阻嚇作用。詳情見葉海基案(CACC 311/2004)。 經考慮各人的背景和本案情況,第一和第二被告人的角色比較次要,前者扮顧客,後者把風。本席接受他們為幫第三被告人籌醫藥費而犯案,但兩人必定知道第三被告人會帶備武器,故現以六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兩年零兩個月。第一被告人協助警方,本席再給他減刑半年。現判第一被告人入獄三年零十個月,第二被告人則入獄四年零四個月。 第三被告人是主謀,蒙騙朋友,誤己累人,本席不會同情,現以8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兩年零八個月,判他入獄五年零四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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