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海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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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葉海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湯寶臣法官席前承認搶劫罪。湯法官判申請人入獄5年4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本庭批准他就判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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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1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31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4年第8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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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4年11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04年11月16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葉海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湯寶臣法官席前承認搶劫罪。湯法官判申請人入獄5年4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本庭批准他就判刑上訴。 2.案發現場是位於屯門蝶景路蝴蝶邨蝶心樓地下的郵政局。 3.2003年10月25日,郵政局局長李麗明女士(李女士)返回郵局準備營業時,申請人和另一劫匪,拉起郵局捲閘和推開木門進入郵局,然後打劫。 4.申請人手持一枝約2呎長的伸縮掍指嚇李女士及命令她蹲下,申請人的同黨(何子洋)則走進櫃位的後方。 5.在申請人的威嚇下,李女士表示她只負責郵局的鎖匙,而負責款項的同事未上班。李女士示意劫匪可拿取她個人的財物。 6.何子洋將李女士的手袋檢起及交給李女士。李女士取出500港幣交給申請人。其後申請人和何子洋逃離現場。 7.何子洋曾任清潔散工,在郵政局聘用的清潔公司服務數月,但在案發前約一個月已離職。 8.在案發前一天,何子洋曾在正午12時至1時,以清潔工人身份到過郵政局。 9.上述背景導致申請人和何子洋雙雙被捕。 10.申請人承認因沒有錢而策劃搶劫。他指示何子洋兩次前往郵政局視察。申請人承認在搶劫時,他手持伸縮棍恐嚇李女士而何子洋則負責掠取金錢。申請人亦表示劫得來的500元部份用作吃喝和玩遊戲機。 11.申請人20歲,曾因“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在1998年11月23日被判接受12個月感化令。 12.湯法官判刑前曾考慮過申請人的背景報告。湯法官指出申請人和何子洋預謀打劫郵局,但因為沒法取得郵局的金錢,才劫去李女士的500元。 13.湯法官以8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並因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份一至5年4個月。湯法官以何子洋只有16歲而將刑期再扣減至4年6個月。 14.代表申請人的陳銚明大律師指8年的量刑基準是明顯過高,對一名年青罪犯而言,屬過於嚴苛。陳大律師亦指湯法官沒有充份考慮申請人的年紀和犯罪記錄,亦沒有和對待何子洋一樣,給予申請人額外減刑,對他不公。 15.正如湯法官強調,本案的打劫對象是郵政局。一般而言,郵政局會存放大量現金,亦會有公眾人士出入。 16.雖然搶劫郵政局,沒有搶劫銀行、金舖那麼嚴重,但亦較一般搶劫案嚴重,判刑應較重,否則會發出錯誤信息,鼓勵不法份子搶劫郵政局或存有大量現金的同類機構。 17.本庭需指出,巫廣生案[1981] HKLR 610定下的量刑指引,只對一般街上及入屋搶劫案適用。對搶劫銀行、金舖或存放大量現金的機構,包括郵政局等罪行,法庭會判較長刑期,以收阻嚇作用。 18.申請人較何子洋年長4年,明顯對他有控制和指揮力。申請人亦直認是搶劫案的策劃人,包括兩次指示何子洋前往郵局視察,和何子洋不同,申請人是有犯罪記錄。 19.在劫案過程,申請人亦擔有較重角色,特別是他手持伸縮掍,擊打櫃枱,恐嚇李女士。 20.湯法官判處申請人的刑期較判處何子洋的刑期為長,絕對正確。 21.申請人雖然年輕,但已超過20歲。誠如湯法官指出,他需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22.申請人曾因襲擊他人接受感化。申請人再犯搶劫案,顯示他完全沒有改過自新的意願。 23.本庭已經考慮過所有因素,湯法官採納的8年量刑基準適當,最終的5年4個月刑期亦正確,並非明顯過高。 24.申請人的申請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文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陳銚明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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