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麗娟 對 香港警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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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年10月22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給予申請人逾期上訴許可,讓她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吳美玲2015年4月10日的決定提出上訴;本庭並且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訟費,又指示雙方就訟費數額分別呈交訟費清單及陳詞。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2083/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08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5年第2083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3年第2333號)

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梁麗娟  

答辯人 香港警務處處長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訟費決定書日期: 2015年11月23日

訟 費 決 定 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庭訟費決定書:

1.2015年10月22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給予申請人逾期上訴許可,讓她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吳美玲2015年4月10日的決定提出上訴;本庭並且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訟費,又指示雙方就訟費數額分別呈交訟費清單及陳詞。

2.根據答辯人2015年11月4日的訟費清單,答辯人要求的訟費數額是港幣12,298.00元。申請人在2015年11月11日呈交書面陳詞,但只是一再重覆其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的部份理據,又指本庭的判案書是「偽判案書」,卻沒有針對訟費數額作出任何陳詞。2015年11月16日,申請人呈交另一份書面陳詞,反對答辯人的訟費清單,但她主要反對的是支付訟費的責任 (雖然本庭已命令她支付訟費),卻沒有就數額作出陳詞。

3.本庭考慮過答辯人的訟費清單後,認為港幣12,298.00元的費用合理,現命令申請人即時支付答辯人訟費港幣12,298.00元。

(朱芬齡) (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政府律師施潔文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