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麗娟 對 香港警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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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年10月22日,本庭在只考慮書面陳述後頒下判案書,拒絕准許申請人針對原訟法官暫委法官吳美玲2015年4月10日的命令提出上訴。申請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7) 條規則,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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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P 2083/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Ma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08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5年第2083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3年第2333號)

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梁麗娟  
   
答辯人 香港警務處處長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 2016年3月8日
判案書日期: 2016年3月16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庭判案書:

1.2015年10月22日,本庭在只考慮書面陳述後頒下判案書,拒絕准許申請人針對原訟法官暫委法官吳美玲2015年4月10日的命令提出上訴。申請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7) 條規則,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的裁定。

2.本案的背景見吳法官在2015年4月10日頒下的判案書,在此不贅。

3.至於本庭為何拒絕申請人申請,本庭2015年10月22日的判案書,已經詳細解釋了本庭的判案理由,本庭無需重覆。

4.申請人在其書面及口頭陳述基本上是重覆她在較早時已經提過的論點和主張,本庭無需一一處理。本庭認為,申請人未能說服本庭,其上訴有任何合理得直的機會。本庭維持本庭2015年10月22日的裁定,拒絕申請人上訴許可申請。

5.另外,申請人在2016年2月12日存檔傳票,申請呈交新的證據,但她在庭上卻說那些其實不是新證據,是已經早前存檔的文件。既然如此,她所謂呈交「新證據」的申請便不能成立。無論如何,她的申請不能滿足在上訴時呈交新證據的條件。因此,本庭拒絕申請,及撤銷2016年2月12日的傳票。

6.至於訟費,本庭認為慣常訟費原則,即敗訴一方需支付勝訴一方訟費的原則適用;所以本庭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要求口頭聆訊及2016年2月12日的傳票兩項申請的訟費,數額以簡易評定程序評定為HK$10,000.00。

(朱芬齡) (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政府律師施潔文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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