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溥 對 律政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71/201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December 2015.
1. 本庭在2015年10月9日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人江海溥的上訴,維持區域法院的裁決,即是《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92章) 和《刑事案件訟費規則》(第492A章) (下稱《條例》和《規則》),不容許任何人就聆案官的覆核訟費評定,在法官席前再提出覆核。換言之,聆案官根據《條例》第21條和《規則》第8條覆核訟費評定,是最終及不可推翻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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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7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171號 (原區域法院雜項案件2010年第158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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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5年10月9日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人江海溥的上訴,維持區域法院的裁決,即是《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92章) 和《刑事案件訟費規則》(第492A章) (下稱《條例》和《規則》),不容許任何人就聆案官的覆核訟費評定,在法官席前再提出覆核。換言之,聆案官根據《條例》第21條和《規則》第8條覆核訟費評定,是最終及不可推翻的判決。 2.2015年11月6日,上訴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他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共有六頁,帶有附件,頁數號碼由116至226頁。 3.11月10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就上訴人的申請作出指示。由於雙方並無反對,亦按照指示提交了陳詞及訟費清單,本庭遂以書面形式處理這申請。 4.上訴人要求終審法院處理擬提出的上訴,就必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22(1)(b) 條的規定。他的上訴涉及的問題,需要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又或者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法庭才會酌情決定,容許他向終審法院上訴。 5.上訴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提出了五項理由,都偏離了他獲上訴法庭准許,向本庭上訴議題的規限。本庭在早前的判案書,已清楚申明不會處理沒有上訴許可的議題,見判案書第1、8和9段。 6.就本庭的判案書處理的議題,上訴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或其書面陳詞,沒有提出任何可供爭議並具合理勝算的議題,並不符合法例的要求。 7.上訴人提交的文件,也沒有顯示任何例外或特殊的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他只是重複他在本庭未獲上訴許可而提出的論點,這顯然不符合第22(1)(b) 條的要求。 8.本庭拒絕行使酌情權容許上訴人向終審法院上訴,駁回他的申請。本庭命令上訴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按照簡易程序評定。 9.本庭認為答辯人在訟費清單列出的訟費明顯偏高,不認為這申請需要由資深大律師處理,也不應該索取按簡易程序,草擬及批核訟費單的訟費 (見《實務指示》14.3第13段) 。本庭大幅度削減答辯人索取的訟費,由$62,433.20減為$16,000,作為上訴人應付的訟費。
原告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 (答辯人) :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資深大律師及高級檢控官連普禧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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