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源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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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第二被告人王源廣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即控罪三)罪名成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959/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Jul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5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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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源廣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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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5年7月21日上午10時21分
出席人士: Ms Susanna K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Douglas Kwok King Hi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子健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3]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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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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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第二被告人王源廣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即控罪三)罪名成立。

2.控罪三指,第二被告人與別的共謀者於2013年11月24日至25日期間串謀詐騙陳禮烈先生,即不誠實地:(a)虛假地表示一筆港幣48,000元的存款已存入陳先生於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銀行賬戶,並藉此(b)致使和誘使陳先生將他於2013年11月24日在電子拍賣網站DcFever.com發帖售賣的兩部相機交給第二被告人。

3.本案是一宗有計劃及組織的串謀詐騙案件,騙徒於電子拍賣網站DcFever.com看到受害人陳先生發帖放售他的相機後,騙徒接觸陳先生訛稱有意構買陳先生放售的相機,於雙方議定售價及交易時間、地點後,騙徒訛稱不能親自交收,而安排助手替他交收。接著,第二被告人便以買家助手的身分接觸陳先生安排見面,交收相機,第二被告人於陳先生攜同議定放售的兩部相機與第二被告人見面時,向陳先生訛稱買家會把貨款存入陳先生的銀行賬戶,於陳先生向騙徒提供了他的滙豐銀行銀行賬戶號碼後,案中另一共謀者霍惠雯透過銀行入票機存入一張沒有寫上銀碼且為盜竊得來的無效支票,於陳先生的銀行賬戶造成一相關的入賬紀錄,陳先生於查看他的銀行賬戶,看見貨款經入賬,他不虞有詐,把兩部相機交給第二被告人。陳先生於案中被騙去的兩部相機最後被警方尋回。

4.第二被告人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法庭於判刑前索取了有關被告人的背景報告。第二被告人現年27歲,他曾接受中三教育,離校後,他曾從事不同的職業,但於案發前兩年,第二被告人失業,第二被告人的母親及兩名兄長對被告人作出正面的評價,他們相信第二被告人於案中只是被人利用。

5.控方就著被告人的判刑提出加刑申請,控方倚賴郭燕雯(譯音)女高級督察的證人供詞,郭督察於證人供詞中指出自2008年至2015年3月,如本案的電子拍賣欺詐案件的數目和損失金額有持續上升的趨勢,控方按前述郭督察的書面口供,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指本案的罪行,即網上拍賣騙案的普遍程度日趨猖獗,控方要求法庭考慮控方提供的資料對被告人判處較重的刑罰。郭大律師不反對控方是次的加刑申請,但郭大律師於陳詞中要求法庭考慮本庭就著另一網上拍賣騙案,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徐夢瑩(DCCC 957/2014)對該案被告人的判刑加刑幅度,該案涉及七名受害人及七宗交易,受害人的總損失為港幣159,300元,法庭於該案採納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最後因控方的加刑申請把量刑基準上調百分之二十至36個月監禁。

6.郭大律師於輕判請求中指出從被告人之背景報告可見,被告人於求學時,他的學業成績平平,離校後,他曾從事不同的工作,但於近兩年,他失業,經濟上需由母親支持,但另一方面,第二被告人於家中亦照顧母親的起居生活,他亦從事菜檔搬運散工,月入約五至六千元。辯方就著第二被告人的判刑呈遞了兩封分別由荃灣區議會陳區議員及被告人前僱主為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陳區議員於信中轉達了第二被告人母親關心兒子,期望法庭對第二被告人輕判的願望,而被告人的前僱主於求情信中則對被告人的工作表現作出正面評價。郭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被告人初犯,因被告人的學歷不高,自投身社會工作後,他只能從事一些朝不保夕的工作,於過往兩年,第二被告人更因失業而使他找尋工作時較為急進,最終干犯本案的控罪。

7.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與共謀者的犯案手法,如前述,本案是一宗有預謀及有組織的詐騙案件,本案受害人陳先生的兩部相機總值為48,000元,財物價值較徐夢瑩一案的159,300元為低,考慮了本案的犯案手法,串謀詐騙的組織及計劃及涉案財物的價值,法庭認為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兩年監禁,第二被告人過往並無任何定罪紀錄,法庭因被告人初犯,給予被告人4個月的刑罰寬減,將刑罰下調至20個月監禁。

8.法庭考慮了控方按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提出的申請,被告人所干犯之控罪三是一有組織罪行,法庭考慮了郭女高級督察的書面口供,法庭給予郭女高級督察書面口供的全面證據比重,法庭接受資料顯示自2008年至2015年3月,如本案的電子拍賣欺詐案件的數目和損失金額均有持續上升的趨勢,法庭認為為了打擊日趨猖獗的電子拍賣詐騙案件,法庭應對被告人判處較重的刑罰以收阻嚇之效,就著加刑幅度,法庭認為百分之二十是一適度的加刑幅度,法庭把被告人的刑罰自20個月上調至24個月監禁。

9.基於前述原因,就著本案的控罪三串謀詐騙罪,法庭判處第二被告人監禁24個月。

(陳仲衡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