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i Wui Sze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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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3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4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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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兩名被告人是馬來西亞居民。他們於裁判法院各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交付本席判處。 相關的危險藥物為「冰」毒,販運份量分別是內含49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504克晶狀固體。以及內含49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496克晶狀固體。估計零售市值總共為港幣四十二萬五千多元。 案件發生於2015年1月29日,海關關員在香港國際機場1號客運大樓離境層截停兩名被告人作例行檢查。當時兩人正辦理前往吉隆坡航班的登機手續。關員在搜身後分別在兩名被告人穿著的內褲裡面發現相關毒品。警誡之下,第一被告人承認他替一名名叫阿Ken的人士由中國內地將毒品帶到馬來西亞,以賺取2,000馬幣的酬勞。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第一被告人承認他因為欠債所以犯案。而他是透過互聯網認識阿Ken的。而他和他的女朋友(即第二被告人)在阿Ken的安排下從吉隆坡前往澳門,再由澳門乘車到東莞,然後到深圳。在深圳由一名不知名的男子將放有毒品的內褲交給他。之後阿Ken致電給他,指示他和第二被告人穿上內褲,將毒品經香港帶到馬來西亞。 第二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亦講及類似的行程和安排。但她指她主要是擔心男朋友,所以與他同行。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種類的毒品,上訴法庭訂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和販運毒品的份量掛勾。在譚伊真一案中([2014] 3 HKLRD 691),上訴法庭就販運「冰」毒的判刑訂下了指引。若販運份量高於300克,但低於600克,判刑起點應該是十五年至二十年的監禁。第一被告人現年33歲,有三名分別為9歲、6歲和4歲與前妻所生的子女。他犯案時失業,之前是維修工人,月入大概2,700元港幣。第二被告人22歲,犯案時失業,之前是一名侍應生,月入大概2,500元港幣。兩人在香港都沒有刑事紀錄。 代表兩名被告人的黎大律師指第一被告人要撫養他的三名小孩,而他因為在一次交通意外之後不能從事體力勞動的工作,所以欠債。這次是因為一次的錯失而犯案,現在已經非常後悔。而第二被告人十分年輕,她是因為見第一被告人欠債,在他的影響之下陪同他犯案。現在第二被告亦都非常後悔,希望法庭輕判。 上訴法庭為販運危險藥物罪所訂下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一般的求情理由,例如年輕、初犯或者經濟問題等等都不是有效的因素。黎大律師在陳詞中所說的兩名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以及兩人的犯案原因,都不是有效的減刑理由。而雖然第一被告人曾經希望向海關提供協助,但他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實質價值,所以亦不能成為減刑理由。兩名被告人唯一有力的減刑理由是他們及早認罪。就本案而言,兩人的販運份量相若,適合的判刑起點是十八年零三個月的監禁。本案涉及跨境犯毒,是加刑因素。本席引用上訴法庭在鍾炳焜(CACC 85/2014)一案訂下的指引,以跨境販運250克至500克的「冰」毒來說,適當的加刑是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就兩名被告人的情況而言,本席認為適當的加刑為9個月的監禁。因為兩名被告人認罪,整體刑期扣減三分之一,由十九年減至十二年零八個月的監禁。以本案的案情而言,其實控方不以整體的販運份量起訴兩人已經是網開一面,希望兩名被告人珍惜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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