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希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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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3月28日,警方進入大角咀一單位搜查,發現第三被告人坐在廳中的梳化,她面前的茶几放著一個吸「冰」毒用的膠樽,俗稱「冰壼」。「冰壼」內有一些液體,後來被政府化驗所驗出含有微量「冰」毒。

Case No.DCCC 480/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Feb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80, 497 & 54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480,497及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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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希藍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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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6年2月4日上午9時37分
出席人士: 程雲峰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青菁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燊達華·曾漢威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4] 吸服危險藥物(Inhaling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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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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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第三被告人承認一項吸服危險藥物罪,即控罪四。

案情

2.2015年3月28日,警方進入大角咀一單位搜查,發現第三被告人坐在廳中的梳化,她面前的茶几放著一個吸「冰」毒用的膠樽,俗稱「冰壼」。「冰壼」內有一些液體,後來被政府化驗所驗出含有微量「冰」毒。

3.在警誡下,第三被告人說她上來該單位是找朋友小強,對方請她吸食毒品。

案底

4.被告人現年35歲,以前並無犯罪紀錄。

求情

5.辯方律師指,被告人以前並無案底。在認罪時,即2015年11月底,第三被告人臨盆在即,律師要求法庭先為她拿取感化官報告,本席同意。

第一份感化官報告

6.感化官在這一份報告詳盡說及第三被告人的狀況,感化官為第三被告人測試尿液,測得第三被告人在2015年12月初的尿液仍帶有「冰」毒,顯示她近期仍然有吸毒。不過第三被告人對感化官說,她2015年11月25日後已經沒有吸毒。第三被告人又認為自己不是癮君子,毋須進入院所戒毒。由於第三被告人對感化官隱瞞自己的最近吸毒情況,又拒絕依感化官建議進入院所自願戒毒,感化官認為感化對第三被告人無助,本席因此為第三被告人拿取戒毒所報告。

戒毒所報告

7.懲教署的官員了解過第三被告人的情況,認為她仍有毒癮,適宜進入戒毒院所。

8.不過辯方律師在進一步求情時說,被告人經過深切反省後表現出決心,要自願戒毒,希望法庭再給第三被告人一次機會,律師叫本席再為第三被告人拿取進一步的感化官報告,法庭亦同意。

第二份感化官報告

9.感化官在這份報告說出第三被告人的最近情況,他認為第三被告人現在較明白自己的問題所在,亦願意進入院所自願戒毒,感化官願意讓被告人接受15個的感化,開出多項嚴謹的條款。

10.辯方律師說,第三被告人明白感化令的條款,亦願意遵守從各項條款,決心戒毒,她亦知道違反感化令的後果。第三被告人在庭上亦確認如此。

11.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及辯方提出的求情與及各項報告,本席認為第三被告人既然表現出決心,要自願戒毒,這亦是眾人對她的寄望,對她個人、家庭及社會都是最好的處理方法,本席因此遵照感化官的最新建議,判被告人接受感化15個月,條款盡照感化官在報告中提出的建議。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