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雪平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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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有4名被告人(D1-D4)。D1承認控罪一:管有危險藥物罪;D3承認控罪四:吸服危險藥物罪。D2否認控罪二:販運危險藥物罪與及控罪三:管有違禁武器罪;D4則否認控罪五:吸服危險藥物罪。因此,審訊只關乎D2(控罪二、三)和D4(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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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80, 497 & 54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480,497 & 5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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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書 -------------------- 控罪 1.本案有4名被告人(D1-D4)。D1承認控罪一:管有危險藥物罪;D3承認控罪四:吸服危險藥物罪。D2否認控罪二:販運危險藥物罪與及控罪三:管有違禁武器罪;D4則否認控罪五:吸服危險藥物罪。因此,審訊只關乎D2(控罪二、三)和D4(控罪五)。 案情簡介 2.警方在2015年3月28日下午進入一大角咀單位(“單位”)。 3.警員在D2的房內找到一袋冰毒(6.42克固體含6.33克冰毒),又找到15個膠袋和另外一袋內有104個小膠袋。D2在警誡下說他買來那些毒品請女友(“阿欣”)一起食,自己並沒有販毒。 4.警員又在D2房內找到兩支雙截棍。D2在警誡下說他用來練習,有必要時用來自衛。 5.D4則被警察見她手持一吸冰毒的壼。在警誡下,她說阿平(指D2)請她吸食冰毒。回到警署,D4在會面錄影中再度承認吸毒。 6.關於控罪二,控方說D2承認請女友吸食冰毒,就是販毒。再者,D2管有的冰毒不算少,而且他還管有大量膠袋。控方邀請法庭推論D2不但請女友吃毒品,還打算將毒品分成小袋散發出去,也是販毒。 爭議 7.D2及D4都爭議控方證人的口供。他們稱沒有在現場作過口頭招認,警員連警誡他們也沒有。 8.D2稱他在現場於DSPC 34529的記事冊簽名確認其實沒說過的招認,是因為一些警員毆打及誘使他。 9.D4則稱沒有警員打她,只是Sgt 50814曾誘使她,令她在DSPC 33736的記事冊上簽名確認其實沒說過的招認。Sgt 50814後來再向D4作出誘使,令D4合作,在會面錄影中作出招認。 10.D4否認吸食毒品。她否認管有一個用來吸冰毒的壼(証物P9)。 11.D2否認管有控罪三所指的兩支雙截棍(証物P7A和P7B)。他也否認管有及販運控罪二涉及的冰毒(証物P4),亦否認管有那百多個膠袋(証物P5和P6)。 控方罪情 12.控方呈遞的證物有P1-P25,其中有關D2的P18(補錄D2在拘捕警誡下的說話)、P19(一條單位大門鎖匙)、P20[一份“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權利通知書”)],與及有關D4的P21(補錄D4在拘捕警誡下所說的)、P22(權利通知書)、P23(錄影口供光碟,謄文為P23A)和P24(P21副本的認收書),都是經過以交替程序(alternative procedure)進行的特別事項聆訊而被接納為證據。P17 和P25則是同意案情。 13.主控官先後傳召了八名警務人員作證,其中一人(S/Sgt朱文俊)是為特別事項聆訊而傳召作反駁證人的,其餘七名都是參與當日行動的警務人員(他們是DSPC 34529、DSPC 33736、DPC 8903、Sgt 50814、Sgt 50492、WDPC 6949和姓文的高級督察)。 DSPC 34529 14.2015年3月28日,DSPC 34529和三名同僚(DPC 5820、DSPC 33736及DSPC 52109)被指派為當日行動的A隊,在單位外的樓梯埋伏及監視。上午11時45分左右,D1從單位出來,還未關門,四名警員一擁而上,把D1帶回屋內,當時廳中的梳化有D3坐着,D3前面的茶几放着一思疑冰壼(是一作吸冰毒用的膠樽)。D4則從一房間走出來[案中稱‘2號房’,見P14A和P15A(2號相)],右手持着另一思疑冰壼,D2在D4後面跟着由2號房出來。 15.DSPC 34529在庭上說他記不起D4手持的冰壼是P9還是P11那個。 16.不久,B隊(包括其他隊員和主管文督察)來到。文向4名被告人出示法庭的搜查令(P16)。文督察吩咐DPC 8903去搜查。DPC 8903先搜1號房,然後是2號房。未搜2號房時,DSPC 34529在2號房門外問D2那間房是他的,D2望着2號房說是這間。DSPC 34529於是指着2號房問D2是否這間,D2說是。DSPC 34529也問D2那個房內的東西有甚麼是屬於他的,D2表示床邊衣櫃內的衣物、兩個大膠箱內的東西,啡色木櫃內與及櫃面的東西都是他的[該櫃的位置見P15(10-11號相)]。 17.跟着,DPC 8903進入2號房搜查,D1及D2也在該房內,DSPC 34529和DPC 5820則在房門口,沒有進入,因為房間狹窄。 18.DSPC 34529見到DPC 8903在那啡色木櫃面的粉紅色小膠桶(P3)內找到一包思疑冰毒、15個膠袋及一包內有104個小膠袋。這三樣物品分別為P4、P6和P5 [ 見P15(21號相)的C2、C4和C3)]。櫃面還有其他物品,包括兩支雙截棍(一黃一黑)[P7A和P7B]和一個有幾層的盒子,內載八把看來是裝飾的刀子(沒列作證物)。DSPC 34529説DPC 8903當時未正式檢取該等證物,留待鑑證科人員來掃指模及影相。他說P15(11號相)顯示當時櫃面的擺放情況(除了盒子應是完全蓋着的)。 19.DPC 8903把情況向文督察報告。DSPC 34529按文的指示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及警誡D2。D2說:「阿Sir,個啲係冰毒,我諗住買上嚟請我女朋友阿欣一齊食,我無販毒,至於兩支雙截棍,我平時攞嚟自己練習,有必要時咪自衛,而嗰八把刀,我見幾靚,咪買嚟收藏,無攞過去打交,自己無開封。」此時為下午12時55分。跟着,DSPC 34529在自己的記事冊(PP18)第33頁第6-12行記載D2剛說出的話,作為自己的記錄。(他把‘打交’寫成‘打架’)。然後,他在13時02分補錄拘捕及警誡D2的過程。他在記事冊第38頁第11行至第39頁第10行再一次寫下D2在警誡下說的話。至此,他和D2離開2號房,讓鑑證科人員入房工作。他和D2要站到單位大門外的走廊去。後來,他再帶D2回2號房,向D2讀出記事冊上的補錄及讓D2看過。D2說不需要修改,並在DSPC 34529的要求下,在記事冊第42頁第1-4行寫下聲明,確認他已閱讀及有權修正內容,也是自願作供。D2跟着簽名作實。 20.DSPC 34529呈堂的補錄口供是PP18的第34頁第1行至第42頁的第5行。 21.DSPC 34529完成補錄後,仍在2號房內時,問D2有沒有此單位的鎖匙,D2答放在櫃上,DSPC 34529便在P15A(11號相)紅色X所標示的矮櫃上檢取一匙。他試過該匙,可開啟單位大門。 22.警方把四名被告人先帶回旺角警署,向值日官報告。DSPC 34529也在值日官面前秤量毒品。D2沒有向值日官投訴或要求看醫生 23.DSPC 34529把D2帶到一羈留室,向他發出一份權利通知書(PP20)。此時是1607時。DSPC34529向D2讀出,也給D2看。D2在1615時簽收。DSPC 34529說他拘捕D2時,身上未備有通知書,所以回到警署向D2補發。然後把補錄口供的影印本也給D2簽收。 24.DSPC 34529稍後向D2發出另一張的權利通知書,為的是向D2拿取錄影口供。(控方不呈遞此通知書及口供,但辯方要求引入這份自願的錄影口供為辯方證物D1 [謄文為D1A],叫法庭注意D2在該口供的反應 ― 見下文。) 25.辯方律師向DSPC 34529指稱警方是撞開2號房的門,DPC 8903質問D2毒品在那兒,D2答不出,後來給DSPC 33736用手扣反鎖雙手,拉出房外,Sgt 50492問毒品在那兒,D2仍答不出來,Sgt 50492便襲擊D2,D2擋架,惹來DPC 8903及DSPC 33736把他按着,有人從背後襲擊他,Sgt 50492又用腳踢他,後來才帶他往廳中的梳化坐下。 26.律師稱D2看不到警察怎樣搜查2號房,但DPC 8903向文督察報告後,DSPC 34529便帶D2到2號房門口宣佈拘捕,但沒說得詳細,更沒有警誡D2。 27.律師指DSPC 34529根本沒問過D2他住那一間房、房內那些物品屬於D2及D2有沒有單位鎖匙,一切都是DSPC 34529杜撰之詞。 28.律師又指DSPC 34529帶了D2往廚房,Sgt 50814走來說若D2肯簽名認罪,警察便不會告他女友(D4)。D2信以為真,答應合作,所以當DSPC 34529稍後走回來廚房,給他已經寫好的PP18簽認,雖沒有向他讀出或讓他看過,他不清楚內容,也在記事冊上簽署。同樣,他後來在旺角警署也合作地在那份權利通知書(PP20)上簽署。 29.DSPC 34529不同意律師指出的上述情況。不過,他承認自己沒有在任何記錄上寫下有關D2住那間房和房內那些物品屬他的問答。DSPC 34529解釋這些只是基本調查。DSPC 34529也承認沒有記下有關那條鎖匙(PP19)的查詢,但他有在記事冊記載找到鎖匙,也曾向文督察報告。文還叫他試匙。DSPC 34529自己保管那鎖匙,沒即時交證物員DPC 8903處理。 30.DSPC 34529否認有人毆打或誘使D2。 DSPC 33736 31.DSPC 33736是首先進入單位的A隊四名成員之一。他入屋後見到D4從2號房走出來,右手持着一思疑為冰壼的東西,那是一膠樽插上兩條飲管。D2跟在D4後面。DSPC 33736截停D4,要她坐到梳化去,D4把右手所持的膠樽放在茶几上,那是P9[DSPC 33736在相片P15A(3)用筆圈着]。 32.後來,B隊人員(包括文督察)來到。B隊的DPC 8903負責搜屋。搜查期間,DSPC 33736看守着坐在梳化的D4。當DPC 8903向文督察報告搜查結果後,文指示DSPC 33736以販毒罪、吸食毒品罪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D4。D4在警誡下說:「阿Sir,我無販毒,啲刀我都唔知係咩嚟,係阿平請我食啲冰,其他嘢我真係唔知。」DSPC 33736和D4跟着有以下問答:-
DSPC 33736馬上記錄在自己的記事冊PP21。整個記錄由第46頁第1行至第55頁第12行(D4說的被記在第51頁第1行至第53頁第1行)。DSPC 33736向D4讀過及由D4自己閱讀,然後問D4是否需要修改,D4說「無啦」,DSPC 33736便叫D4在第55頁寫下聲明及簽名,也一併簽回前面的數頁。DSPC 33736叫D4一次過簽名,而不是早前叫D4分開去簽,是要令過程流暢,讓D4可看過整份口供才簽名作實。 33.DSPC 33736說後來一干人等回到旺角警署,他依警隊的要求(見MFI 5),儘快向D4發出一份權利通知書(PP22)。他向D4讀出內容,也讓D4讀過,才由D4簽收,D4沒作任何表示。稍後在旺角警署,他也向D4發出補錄口供(PP21)的副本,由D4簽署認收書(PP24)去確認收妥。 34.當日下午6時左右,四名被告人被轉送到荃灣警署。晚上8時許,DSPC 33736和同僚帶D4回黃大仙居所搜查。晚上2216-2238時,DSPC 33736及DPC 8903在荃灣警署會見D4去錄取口供(PP23;謄文為PP23A)。然後,D4被交回給荃灣警署的值日官看管。翌日凌晨,D4等人再被帶回旺角警署,由那裏的值日官羈留。D4 一直没有投訴。 35.辯方律師向DSPC 33736指稱警察要撞門才能進入2號房,有人把D2拉出房外,也毆打他。 36.律師指有警務人員叫D4承認較輕的罪,就不告她重罪。 37.律師指當晚往D4家中搜查的車途上,Sgt 50814教導她如何回答一會在警署進行的訊問。 38.律師又指DSPC 33736在單位內沒警誡D4,D4沒作出任何招認,PP21也不是在那處即時簽寫的。回到旺角警署,DSPC 33736向D4發出那份權利通知書時,沒有向她讀出或讓她自己讀,只是給她簽文件(包括那記事冊口供的副本認收書PP24),但實際上沒有給D4該口供及該認收書的副本。 39.對於律師的指責,DSPC 33736全部否認。他說一直在單位內看守D4與及陪同D4回家搜查,沒有任何人誘使D4招認及回答。 DPC 8903 40.DPC 8903在當日的行動隸屬B隊,他和文督察等人到達單位。文向眾被告人展示搜查令,DPC 8903奉命搜查。他在1號房找到證物P1及P2[見P15(8號相)],在2號房的木櫃上則找到P3那粉紅色小膠桶,內有P4(一包冰毒,後驗出是6.42克晶體含6.33克冰毒)、P5(一膠袋內載104個小膠袋)與及P6(15個較大的膠袋)。[相片P15(21)顯示P3-P6。]櫃面還有P7A(一支黃色雙截棍)、P7B(一支黑色雙截棍)[見P15(22號相)]和一個多層的木盒,盒內共有8把刀[見P15(24號相)]。DPC 8903說當時櫃面的物品擺放情況就像P15(11號相)。 41.DPC 8903又在廳中的茶几上檢獲證物P8(1-3)[即兩個打火機和一卷錫紙]與及P9和P11(兩個疑作吸食冰毒用的膠樽,都帶有飲管)。[上述幾樣證物在P15(3號相)可見到。] 42.DPC 8903回到旺角警署後,把P9內的液體倒入兩個警方的證物樽(P10)。該等液體被驗出有微量冰毒。DPC 8903也把P11內的液體倒入兩個警方的證物樽(P12)。該等液體也被驗出有微量冰毒。 43.DPC 8903說他搜查2號房時,D2和D1都在內,還有DPC 5820和DPC 34529在自己背後,但他沒留意兩位同僚的確實位置。鑑證科人員來影相及掃取指模後,他才把搜到的證物放入證物袋。眾人一起先返旺角警署,稍後再到荃灣警署。DPC 8903有份參與當晚關於D4的口供錄影(PP23)。他說沒有任何人向D4或D2做出不當的行為。 其他警務人員 44.Sgt 50492、Sgt 50814、WDPC 6949和文督察都屬當天行動的B隊。他們和DPC 8903一起到達涉案的單位,入門當然有先有後。 45.綜合上述幾位警務人員的證供,他們否認辯方律師指稱有警務人員把D4帶往隔鄰的單位,也否認有人把D2帶往涉案單位的廚房內。他們否認有人對D2及D4作出不當的言行。 46.Sgt 50814和WDPC 6949當晚曾有份帶D4回家搜查。兩人都否認Sgt 50814誘導D4稍後如何在錄影口供中回答某些問題。 47.文督察確認DSPC 34529在單位內曾向他報告搜獲鎖匙。他叫DSPC 34529試匙,DSPC 34529也有向他報告試匙的結果。文叫DSPC 34529拿走該匙,意思是叫他檢取作證物,但他沒特別吩咐DSPC 34529把匙即刻交給證物員DPC 8903。 特別事項 48.辯方律師指有警務人員毆打及誘使D2(見反對理由書 ― MFI 1),亦有警務人員誘使D4(見反對理由書 ― MFI 2)。 49.本席與雙方律師議定下列11項事項須經特別事項聆訊去決定可否被接納為證據:-
特別事項的辯方案情 50.辯方在特別事項沒作中段陳詞,本席裁定D2及D4的所有特別事項都有表面證據。 51.D2及D4都選擇為特別事項作供;D2也傳召在2015年3月30日為他驗傷的蘇醫生作供。 D2 52.D2現年30歲,有中一教育程度。D2說他在2015年3月28日上午11時多,和女友(即D4)仍在涉案單位的2號房內睡覺,當時房門已關上及鎖好。突然,D4拍醒他,因為外面有嘈聲。D2起床穿衣,坐在床邊,D4則仍穿着睡裙卧在床上,用被蓋着。跟着,有人撞門衝進來,那是DPC 8903。 53.DPC 8903說自己是警察,問D2毒品放在那處,D2表示不明白,DPC 8903便摑D2的臉,說他「扮嘢」。D2見DPC 8903好像要開始搜查,便說自己的女友還未穿好衣服,DPC 8903叫D2收聲,跟着DSPC 33736走入來,用手扣把D2雙手反鎖,帶他出房,WDPC 6949則走入來。 54.在2號房外,Sgt 50492走來問D2毒品在那裏,D2仍說不知情。Sgt 50492便按下D2雙肩,起膝要撞D2胸口,D2用右膝擋開Sgt 50492的大腿,Sgt 50492指D2「還拖」,DPC 8903和DSPC 33736便在兩邊把D2上身按下,D2感到背後被人重擊多下,他看不到誰人打他的背,但見Sgt 50492用腳踢他的腳。 55.D2說他跟着被帶到廳中的梳化坐下,不能看到2號房內的搜查情況,後來才聽到DPC 8903向文督察說發現毒品和攻擊性武器。DSPC 34529跟着帶他到2號房門口,向他指着櫃上的物品,說要拘捕他販毒和藏有攻擊性武器,但沒有警誡他。D2向DSPC 34529說那些東西不是他的。DSPC 34529稍後帶他到廚房去。該探員走出廚房後,Sgt 50814便進來說現在找到那些東西包括冰毒,叫D2承認販毒及藏有攻擊性武器,一會兒乖乖地簽名,那他的女友(D4)便不會被起訴。D2信以為真,便答應對方。Sgt 50814離開廚房,DSPC 34529在大約15分鐘後進來,把記事冊(PP18)第42頁給D2寫聲明及簽名,又叫他在前面兩處簽署寫錯字的地方。DSPC 34529沒把記載的內容讀給他聽或讓他看過。D2說他稍作偷看,但看不懂那些潦草的字。D2相信早前Sgt 50814承諾不告D4,便聽話地簽在DSPC 34529的記事冊上。 56.D2說DSPC 34529從沒問過他住那一間房及房內那些物品是他的,也沒有在單位內向他搜身及問他有沒有單位鎖匙。 57.D2和其他被告人先被帶到旺角警署。在那裏,DSPC 34529只叫他在那權利通知書(PP20)上簽署,並沒向他解讀,也沒給他看。D2合作地簽署。稍後,他被帶到荃灣警署,在那裏和D4共處羈留室,才知D4也被警察以販毒罪、吸毒罪和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D2便覺得自己被警察騙了。 58.跟着,他在荃灣警署錄口供(證物D1)時,聽到DSPC 34529在第21段說出自己沒講過的所謂招認,便向對方提出疑問,問那些是否屬於案情(見D1A第24段)。當DSPC 34529說那些是案情來,D2知道警察確是騙他。D2說在此錄影開始時才第一次聽到警誡詞,知道自己有權不說話,當他感到受警察騙了,便不願回答DSPC 34529的查詢。D2說他覺得若即時在錄影中表白不滿,警察或會消毀錄影記錄,所以他沒有在錄影中趁機表明自己沒有作過記事冊上的招認,也沒抗議警察騙了他。 59.錄影完畢後,D2被帶回羈留室。在那裏,他向室外的值日官叫喊,說要投訴及看醫生。可是,那值日官和Sgt 50814表現熟絡,竟對Sgt 50814說D2要投訴。Sgt 50814聽後,便走到D2面前叫他不要攪事。D2說自己隨即向Sgt 50814及值日官說不要投訴及看醫生了。 60.D2說他在2015年3月30日被帶到法庭。他找到律師代表,便在庭上作出投訴,當日下午,他被安排到醫院去,至晚上才見到醫生。D2說他的律師也為他投訴到警察投訴課去,不過投訴課說要待案件審結才能跟進。 蘇醫生 61.蘇醫生是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的醫生。他在D2上庭那天(2015年3月30日)晚上9時多檢查D2。他在2015年10月撰寫的報告是證物D2。 62.報告的第2段寫着:-
蘇醫生說明這只是他的聽說,日期也有誤會。他檢查D2後,只發現D2的上背、左右腳及左大腿有大範圍的觸痛,即是當他按在那些部位時,D2說有痛楚,但蘇醫生看不到可見的傷勢,例如紅腫、瘀傷。蘇醫生說若D2兩日前給人大力打,身體會否留下可見的傷勢,要視乎當時的環境,例如D2當時的衣着。蘇醫生說可見的傷勢消失後,被襲的人仍可以有痛的感覺。不過,蘇醫生說只要被檢查者說痛,就算他看不出傷勢,也會寫下有關的部位有觸痛,因為觸痛是不能客觀核證的。蘇醫生基於D2說身體有觸痛,便給他止痛藥及藥膏,但D2毋須留院。 D4 63.D4現年26歲,有中三教育程度。 64.D4描述警察撞門進入2號房及對待D2,說法和D2大致一樣。 65.D4說她在房內換好衣服後,被WDPC 6949帶到廳中梳化坐下。不夠一分鐘,她和D1及D3給警察帶到隔壁一空置單位。她被帶進廚房,Sgt 50814走進來,說現在找到毒品、冰壼及「架生」(指武器)。他叫D4承認和冰壼有關的吸毒罪,其他的便不告D4,又說會處罰得很輕。D4怕警方會告她其他罪,便答應Sgt 50814。過了一會,DSPC 33736入來叫D4簽在記事冊上,他沒有向D4讀出記載的內容,沒給D4自己看,也沒警誡D4。D4基於Sgt 50814早前說的,便合作地簽署自己不清楚內容的記事冊。 66.D4被帶回旺角警署,DSPC 33736向她發出權利通知書(PP22),但沒有向她解讀,也沒給她閱讀,D4照簽如儀。後來,她也合作地簽了補錄口供認收書(PP24),但她實際沒有收過那口供的副本或認收書的副本。她收到的只有錄影口供(PP23)的光碟及權利通知書的副本。 67.D4說當晚8時多,警察帶她回黃大仙的家搜屋,同車的包括Sgt 50814、DSPC 33736及WDPC 6949。Sgt 50814在車的前排有時向後和她說話,教她一會兒在錄影口供中如何回答,要說自己到涉案的單位找男友(即D2),平均一星期去兩、三次,今次吃了一些冰毒便睡,又要說那些雙截棍是男友在外買回來玩的。Sgt50814承諾D4只會告她吸毒罪。 68.D4說她第一次聽到警誡詞是在會面錄影(PP23)第24段。在問話過程中,有時她照SGT 50814早前教她說的去答(例如第27、29、60、98、152、154、160、182和184段),有時她自撰地順說下去;有些她不懂怎樣說,便稱不想回答。 69.D4說她在2015年6月中才找到律師。2015年6月27日上庭前兩天,SGT 50814仍對她說只告她吸毒,過程不會拖得太久,只會罰錢了事。不過律師不是這麼說,D4便知警察騙她。 控方的反駁證人 70.辯方在特別事項舉證完畢後,控方申請重召SGT 50814及加召荃灣警署的值日官S/Sgt朱文俊去反駁D2作供時說,他曾於2015年3月28日晚上在荃灣警署向值日官投訴及要求看醫生。 71.SGT 50814及S/Sgt朱文俊都否認D2所說的情況。兩人說他們並不熟絡,沒有私交,亦從未同隊共事。SGT 50814說他過往帶犯人到荃灣警署才見過這位值日官。S/Sgt朱文俊說他或許以前見過SGT 50814帶犯人來他的警署,但對SGT 50814沒特別印象。S/Sgt朱文俊說若D2真有說過要投訴及看醫生,他一定會向D2了解及立案處理,也會把他送院檢查。 特別事項的最後陳詞 72.控辯雙方為特別事項都在庭上作出最後陳詞,但沒有寫成書面記錄。 73.簡單來說,主控官指D2及D4對多位警務人作出的指控都是無中生有。 74.辯方律師則指D2及D4說的可信。她指P15A(9號相)顯示2號房門的鎖扣板後側缺損(相片中箭咀所指的地方)。另外,P15A(25號相)也顯示房門近鎖處有破損(相片中圈着的地方)。 75.為了令法庭明白鎖的構造,辯方律師呈上一個鎖體 – MFI 3。(何謂鎖體與及鎖的結構,請看雙方同意法庭參閱鎖的一般解構 – MFI 4)。律師表明MFI 3不是2號房門的鎖體,她說該鎖體在警方撞開2號房門時脫落了,不能尋回,現在的MFI 3只是一個買回來的類似鎖體,呈堂去幫助法庭理解。 76.律師指D2在他的自願錄影口供(證物D1)的第21段第一次聽到那些被DSPC 34529寫在PP18內的內容,所以才有第22-28段的反應,也從第29段起不願意回答問題。這顯出D2根本沒有自願作出那口頭招供,也不是自願在PP18內簽名確認內容。 77.律師又指D2在2015年3月30日初見律師,隨即在裁判法院作出投訴。他在醫院對醫護人員說的,也脗合現在的申訴。不過,律師叫法庭不要依賴蘇醫生說他記得D2說過「整親」而受傷。 78.關於D4方面,律師說DSPC 33736在PP21並不是寫道D4手持冰壺從2號房走出來,可見那非事實。律師指D4說她被帶到隔鄰的空置單位是可信的,因為涉案的單位實在太狹窄,容不下這麼多警務人員及被捕人。律師又指D4在錄影口供PP23中有時回答確實,有時又不懂回答,顯示她真的是受到教唆才去回答一些問題,說成自己曾在單位內吸食冰毒,至於SGT 50814沒教過她的,她便說不出清晰的答案或索性表示不願回答。 79.律師質疑各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包括主控官傳召的反駁證人朱文俊沙展。律師說朱沙展可能是想做少一點工作,便不理會D2在荃灣警署羈留室內表示要投訴及看醫生,任由SGT 50814叫D2不要攪事,終令D2罷休。 特別事項的裁決 80.辯方律師指D2在單位內遭一些警務人員毆打,SGT 50814則對D2進行誘使,叫他認販毒罪和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律師又說DSPC 34529沒有向D2說明拘捕詳情,更無警誡。他入屋前已懷疑有人在內涉及毒品活動,卻不一早警誡D2便據稱地問他問題,令D2回答自己住那間房,房內甚麼東西屬他,又說出自己擁有的單位鎖匙在那裏。 81.辯方律師也指DSPC 33736沒有給D4說明拘捕詳情,亦無警誡,SGT 50814則在隔鄰單位的廚房誘使她認吸毒罪,及在往D4的家途中誘導她在稍後的錄影口供中如何回答一些問題。 82.在特別事項的聆訊中,法庭不是要裁定據稱的招認或搜證有沒有發生,而是要裁定假設這些據稱的事發生的話,執法人員是否正當公平地履行職責,有沒有作出一些言行或造成一些因素,令被告人不自願地和執法人員合作及作出招認。 83.控方要證明到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是自願地和執法人員合作及作出招認。法庭也要分開考慮每位被告人的情況及每件特別事項。 84.D2及D4提出的投訴詳情或各有別,但口徑及性質一致,兩位都投訴由文督察帶領的A隊及B隊人員的調查手法。D2稱被人毆打及誘使;D4則稱被人誘使。 D2 85.D2說在2號房內給DPC 8903掌摑先後兩次,再在房門口給SGT 50492踼腳及被DPC 8903和DSPC 33736按下上身時,不知誰在他背上大力打了7至8秒,他覺得襲擊者用拳頭打他。 86.D2後來被帶去旺角警署,再送到荃灣警署。D2在庭上作供說他在荃灣警署和女友(D4)有機會傾談,才知道警察也指控D4幾項罪。D2覺得警察騙他,便在荃灣警署報案室的羈留室內向值日官(S/Sgt朱文俊)喊叫,說要投訴及看醫生。不過,朱沙展竟告訴就在附近的SGT 50814說D2要投訴。SGT 50814走到羈留室外叫D2不要攪事,D2便對SGT 50814及朱沙展說不要投訴或看醫生了。 87.不過,D2兩日後(2015年3月30日)在裁判處透過律師作出投訴,他被安排到醫院驗傷。當晚9時多,蘇醫生為他檢查。 88.辯方律師指蘇醫生只記得D2說「整親」而受傷,但蘇醫生不能說清上文下理。這看來和D2投訴給人打傷的說法不符。本席同意律師的說法。 89.律師稱蘇醫生的證供可以證明D2的身體有大範圍的觸痛,所稱的部位脗合D2說被人打過或碰撞過的地方。 90.蘇醫生解釋觸痛只是D2在醫生碰觸的部位說痛。蘇醫生發現不到D2身上有可見的痛勢,不過他亦說紅腫瘀傷可以在兩日內消退。 91.簡單而言,蘇醫生的證詞及有關的醫療報告文件(證物D2和D3),都幫不了控辯任何一方。 92.辯方律師說2號房門的鎖扣板有破毁,證明警方如D2及D4所說曾經撞門而進。律師叫法庭也留意木門近鎖處有破損,還呈上一個鎖體,說警方撞門時把鎖體弄脫,現已不能尋回,辯方現買來一個類似的,要令法庭明白情況。 93.P15那些相是在拘捕當日於現場拍攝的。細看P15A(9號相)的箭咀所示處,2號房的鎖扣板後側確有缺損。不過,P15A(25號相)顯示門邊的破損卻不似是踢門造成的毀壞,更像是日久失修。[ P15A(5號相)顯示1號房的木門其實也非完整無損,但沒有人說警察也對1號房踢/撞門]。 94.律師指2號房門的鎖體被弄跌出來,所以沒有足夠的反撞力對門邊造成更大的損毀。若律師的指出正確,2號房門的門側應呈現鎖體掉了出來而留下的空位。可是,2號房門只是一塊薄的門板,門側並沒有這樣的孔。看P15A(5號相和25號相),可見兩間房的鎖有別 : 1號房有外執手,2號房則没有。 95.2號房門框的鎖扣板有損毀是事實,但2號房的整個鎖是怎樣構造則未有證據顯明。2號房在案發當日是否要使用那鎖扣板,實成疑問。律師所指的損毀可以是早已存在的。 96.律師又指D2怎會在警誡下回答那麼詳盡。若D2當時自願回答,又怎會在當晚進行的自願錄影口供(證物D1)第21-28段對DSPC 34529覆述那段所謂補錄感到疑惑。這顯出D2未有在早前說過那番話,而是錄影時才第一次聽到。 97.本席看過D2在錄影口供中的表現,他在第22-28段不是表達自己沒有說過,而是向DSPC 34529查問第21段提及的算不算案情。當DSPC 34529說那是案情,D2便說「我明白。」(見該口供第28段) 98.律師說D2在錄影口供第29段起表示不願意回答,代表他早前也不會願意回答警方的查問。本席不同意此說,在眾多案件中,被捕人有時改變態度,由願意回答改為不願意,或是由不願意改為願意,時有發生。至於D2據稱在警誡下作出的詳細回應,也非突兀。各人有自己的說法及回應方式,不能一概而論。 99.D2的說法和眾警務人員說的,各執一詞。本席考慮過雙方的證供及陳詞,信納各警務人員(包括傳來反駁D2的朱文俊沙展)在處理D2的過程中,言行恰當,沒有人做出D2所投訴的毆打或誘使。D2作供説自己雖未知指控詳情,但已獲告知被捕,涉及的包括販毒罪。本席不信D2為了女友不被控告,便甘心答允Sgt 50814稍後簽口供去承認重罪。 100.律師指DSPC 34529有合理理由懷疑屋內的人犯法,卻不一早警誡D2,便問他住那間房,又問房內那些物品是他的,後來又問他有沒有單位鎖匙。 101.縱然警務人員已懷疑涉案的單位涉及毒品罪行,但DSPC 34529不能就此懷疑室內每個人,一見對方便警誡他/她。因此,DSPC 34529一早問D2住那間房時,不算對D2已有合理懷疑他干犯罪行。 102.律師指DSPC 34529問2號房內那些東西屬D2的時候,必定看到櫃上十分明顯的兩支雙截棍。D2剛承認了那房間是他所住,DSPC 34529應先警誡D2才問那些物品(包括那些雙截棍)屬他。本席同意此說。不過,DSPC 34529說那些只是基本調查,他沒有想到要立即警誡,也難怪他。 103.律師又說DSPC 34529應先向D2發出權利通知書才補錄。不過,沒有法則作此硬性規定,很多警員都會儘快作出補錄,因為當時大家都記憶猶新。這樣做對被告人也公平,重要的是被告人明白補錄內容及自願簽署確認。本席肯定DSPC 34529不是要違反查問疑犯的規則向D2不公平地取證,所以法庭不須運用酌情權去摒棄有關證據。 104.至於DSPC 34529問D2是否有單位鎖匙(PP19),也屬基本調查,毋須事事警誡。 105.假若D2曾說出那些口頭警誡口供,本席肯定他是自願的,沒有受到任何人毆打、威脅或誘使。本席肯定他自願及明白記載內容才在DSPC 34529的記事冊上簽認補錄口供(PP18)。 106.本席肯定D2自願說出PP19是他管有的單位鎖匙。 107.本席亦肯定DSPC 34529恰當地向D2覆讀那張權利通知書(PP20),也讓D2閱讀過,才讓D2簽收。 108.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針對D2的六項證據(見第49段i-vi項)都是自願,也沒有任何不公平的情況存在要令本席運用酌情權去摒除該等證據。那六項證據都被接納為證據(admissible)交陪審團去考慮是否曾有發生及如何發生與及其舉證價值(weight)。臨時證物PP18-PP20成為正式證物P18-P20。 D4 109.D4和多位控方證人說的,也是各執一詞。辯方律師說D4不可能在DSPC 33736警誡下說得那麼多,也不會那樣回答對方的三項查問(見第32段)。本席不同意此說,在眾多案件中,有些被捕人索性不說,有些說很多,各人有各人的說話及回應方式,不能一概而論。 110.律師說若DSPC 33736真有覆讀補錄的話,他不會不察覺當中的錯誤:PP21第46頁第7行的「號號碼」、第47頁第2-3行的「拉拘捕」和第50頁第1行的「軍把」(應為「軍刀」)。DSPC 33736說他讀出時也不察覺,本席接納他的解釋。有處理文書經驗的人也知道寫的人有時會過於自信,所以在覆閱甚或覆讀時也注視不到自己的錯誤,反而別人容易察覺出來。 111.律師又說DSPC 33736應先向D4發出權利通知書才補錄。不過,沒有法則作此硬性規定,DSPC 33736說他想儘快補錄。這做法對被告人其實公平,因為大家當時應記憶猶新。法庭要看重的是被告人是否明白補錄內容及自願簽署確認。 112.律師指D4在錄影口供PP23第107段被問回據稱她警誡後說阿平請她食冰,但在第108段竟回答「呢個我唔肯定係咪佢喎。」。這反映所謂警誡後的招認,並非出自D4。律師又指D4在PP23內一些地方說「冇嘢講」、「唔想講」、「唔想答」,都顯出D4不願意回答,所以她怎會像DSPC 33736所稱,自願說出那些口頭招認和回答與及在PP21內簽名確認內容,也不會在錄映口供PP23自願回答一些問題。律師指一切都是SGT 50814的誘使所致。 113.本席看過整份錄影口供,留意到D4回應兩名調查員時反應敏銳及語調堅定,完全不似受人誘導才說出答案。D4看來是從心所欲地表達自己,所以她可以作出如第108段的回答及其他的回應,包括「唔想講」、「冇嘢講」及「唔想答」。 114.本席考慮了雙方的證供及陳詞,信納處理D4的各警務人員均言行恰當,沒有人做出D4投訴的誘使或教導作供。本席不信D4以為吸毒罪判處輕,便依Sgt 50814的話在DSPC33736的記事冊(PP21)簽認與及在錄影口供(PP23)作出一些招認。 115.假若D4曾說出那些口頭招認及回答,本席肯定她是自願的,沒有受到任何人毆打、威脅或誘使。她是自願及明白記載內容才在DSPC 33736的記事冊(PP21)簽認。 116.本席也肯定D4沒有被SGT 50814誘導如何在錄影口供(PP23)回答。她是隨自己的意願去回應各項問題。 117.本席亦肯定DSPC 33736已恰當地向D4覆讀那張權利通知書(PP22),也讓D4閱讀過,才讓D4簽收。DSPC 33736亦恰當地向D4發出補錄口供副本及讓她簽署認收書(PP24)。 118.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針對D4的五項證據(見第49段vii-xi項)都是自願,也沒有任何不公平的情況存在令本席要運用酌情權去摒除該等證據。那五項證據都被接納為證據(admissible)交陪審團去考慮是否曾有發生及如何發生與及其舉證價值(weight)。臨時證物PP21 - PP24成為正式證物P21 - P24。 119.經過特別事項聆訊後,控方的舉證包括:
表面證據成立 120.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D2的控罪二和控罪三都有表面證據成立;D4的控罪五也是。 辯方案情 121.D2及D4都選擇不作供,也不傳證人,早已呈遞的證物有D1-D3。兩被告都指警務人員誣捏他們,他們並沒有作出任何招認。 最後陳詞 122.主控官見D2及D4都選擇不作供及不傳證人,因此不作最後陳詞。 123.辯方律師則有最後陳詞(大綱見MFI7)。簡單來說,律師指多位警務人員說的有些不一致,整體來說並不可信,他們誣捏D2及D4。律師指兩被告人在他們的錄影口供中的表現顯出他們不會對警方作出自願的招認,D2及D4的所謂口頭招認和補錄口供,與及D4在錄影口供中的一些招認回答,都不可靠。 證人的可信性 124.在普通事項(general issue)上,D2及D4選擇不作供,也不傳證人,這是他倆的權利,本席不會為此對他們作任何不利的推論。舉證責任在控方那邊。 125.辯方律師說多位警員說的有些出入,包括DPC 8903稱他入屋後見D2在2號房內,而其他警員的說法是D2和其他被告都在廳裏。律師說DPC 8903這說法支持D2及D4指警員入屋時,兩人仍在2號房內,警員還要撞門入房。 126.在普通事項上,本席考慮了各控方證人(不包括S/Sgt朱文俊,因他的證供只涉及特別事項)的證供及辯方律師的陳詞,信納各警務人員都努力據實說真,不過DPC 8903則記錯自己入屋時已見D1及D2分別在1號房及2號房內,實情是D1及D2如其他警務人員說的,都在廳中,到搜查時才被帶進房內。 127.律師說DPC 8903在2號房內搜查時,D2及D1和看守他們的兩名警察不可能同在房內,因為2號房很狹小。本席信納DSPC 34529說D1和D2在房內看着搜查,他自己和DPC 5820則站在房門口。DPC 8903則只顧搜查,不知同僚的確實位置。 128.律師說DSPC 33736在D4的補錄口供P21不是記載D4拿着冰壺從2號房走出來,而只是寫着警方在單位內找到甚麼東西。律師說這證明D4沒有拿過P9從2號房走出來,純是警員誣捏。本席信納DSPC 33736及DSPC 34529說D4確有拿着一個膠樽從2號房走出來,與及DSPC 33736說那膠樽就是P9。DSPC 33736說D4神色慌張,本席相信她霎時未想到放下P9,便從2號房走了出來。至於律師批評DSPC 33736的記載不清,純是該探員的表達問題。 129.律師說D2不可能在DSPC 34529警誡下便說出自己買冰毒請女友吃,又說兩支雙截棍只是用來練習,有必要時則作自衛,又說那八把刀僅作收藏,沒用來打架及無開封。律師說若D2那麼自願說,就不會在後來的自願口供(證物D1)不願回答DSPC 34529的查問。 130.本席不認同律師的說法,有些人有時寡言,有時多言,有時願說,有時不願說。本席信納DSPC 34529的證供並無任何作虛弄假。他拘捕D2時恰當地警誡D2,D2自願說出那些口頭招認,DSPC 34529覺得須儘快補錄下來讓D2確認,於是在2號房內進行補錄。稍後,他將寫下的讀給D2聽,也讓D2看過。本席肯定D2明白P18上的記載才簽名確認補錄的內容。本席肯定D2當時是自願及向DSPC 34529說真。 131.本席也信納D2在未警誡前對DSPC 34529說2號房是他住的,也指出內裏的膠箱、衣櫃及木櫃內的東西都屬他,木櫃上面的東西也是他的。D2被拘捕後,也表示過P19那鎖匙是他的(該匙可用來開啓單位大門)。 132.不過,上一段的證據對控方沒有幫助。D2管有單位大門鎖匙及表示2號房是他的,內裏的膠箱、衣櫃及木櫃內的物品都屬他,並不能證明他管有控罪三的兩支雙截棍和控罪二的冰毒,還有那百多個膠袋。D2也告訴DSPC 34529木櫃面的東西也是他的,不過本席覺得此答案不夠清晰,因為D2當時未說明櫃面那樣(或那幾樣)物品是他的。正如律師指出櫃面有不少物品,有些看來像是女性的用品。由於此答案不夠清晰,本席並不依頼。 133.本席看重的是D2在拘捕警誡下所作的口頭招認,肯定他當時說真。D2在P18內簽名確認內容無誤。對於警方在木櫃上找到的冰毒,D2說得清楚他是買來請女友阿欣一起食的。(從當時的環境判斷,D2說的女友阿欣就是D4甘慧欣)。不過,D2否認販毒。D2又說兩支雙截棍是平時用作練習,有必要時則作自衛。 控罪二 134.D2向DSPC 34529承認P4那包冰毒(即6.42克固體含6.3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是他買來請女友(D4)一起食的。D2雖然否認販毒,但請人分享毒品,無論大家關係多親,有沒有收取利益,都是販運毒品。 135.控方想藉毒品的份量和一起藏在那粉紅色膠桶內的百多個膠袋去證明D2會將那些冰毒散發出去。這當然有可能。不過,膠袋數量的意義其實不大,因為這樣的膠袋往往是一大叠買回來的。D2要把毒品帶出外吸服,也可用上那些膠袋。相反,若D2會散發毒品給其他人,應同時管有秤量的用具,但警方找不到這類東西。6克多的冰毒也不算大量。因此,本席不同意控方拉闊推論說D2也會把那些冰毒散發給其他人。不過,D2向DSPC 34529承認要把那6克多的冰毒和女友(D4)分享,已構成販運危險藥物罪。 136.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干犯了販運危險藥物罪。D2的控罪二罪名成立。 控罪三 137.D2向DSPC 34529承認那兩支雙截棍是他的,但只是在平時用來練習,有必要時才作自衛。 138.P7A 和P7B那两支雙截棍屬附有手柄的鐵鏈,是違禁武器 [見同意案情P17第3段]。 本席肯定D2向DSPC 34529承認管有P7A和P7B那兩支雙截棍。根據香港法例第217章<武器條例>第4條,管有違禁武器即屬犯法。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干犯了管有違禁武器罪。D2的控罪三罪名成立。 D4 139.律師說D4不可能在DSPC 33736警誡及查問下說出那麼多話,涵蓋一切(見上文第119c段)。律師指若D4是那麼自願說,就不會在錄影口供P23中說些不說些。 140.本席不認同律師的說法。正如本席在上文第130段說,有些人有時寡言,有時多言;有時願說,有時不願說。本席信納DSPC 33736的證供並無作虛弄假。他拘捕D4時恰當地警誡D4,D4自願說阿平請他食冰。探員向他查問,D4說明阿平是他男友陳雪平(即D2);冰是指冰毒。DSPC 33736在單位的廳中儘快補錄,並將寫下的向D4讀出及讓D4看過。本席肯定D4明白P21上的記載才簽名確認補錄內容。在荃灣警署作錄影口供時,D4說清楚自己是在凌晨睡前吸食冰毒的。不過,她當時選擇不說出吸食的詳情。 141.本席肯定D4作出上述的招認都是自願及說真,也肯定她在錄影口供中說不肯定是否阿平請他吸食冰毒(P23第108段),是在說假,因為這與她真實的口頭招認不符。 控罪五 142.本席看重D4在拘捕警誡下所作的口頭招認及回答DSPC 33736的查問,肯定她當時說真,並在P21內簽名確認內容。本席也看重D4在錄影口供(P23)說的第97-104及181-184段,肯定她在那些段落說真。 143.根據DSPC 33736說D4手持P9從2號房走出來,只能證明D4當時管有那冰壺,仍未能證明她用過來吸冰毒。不過,根據D4的口頭招認及在錄影口供中的招認,本席肯定她在2015年3月28日曾在單位內使用P9那冰壺來吸服冰毒。 144.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4干犯了吸服危險藥物罪。D4的控罪五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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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48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