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碩謙 對 醫院管理局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3/201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rch 2016.
1. 本庭在2015年12月14日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就陳江耀法官2015年1月23日在HCMP 1096/2012的決定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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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43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庭雜項案件2012年第10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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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5年12月14日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就陳江耀法官2015年1月23日在HCMP 1096/2012的決定提出的上訴。 2.原告人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484 章)第22(1)(b)條規定,訴訟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院上訴:
4.原告人在2016年1月4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提出的上訴理據如下:
5.被告人代表律師在2016年1月29日以書面陳詞反對原告人的申請。 6.原告人在2016年2月12日向法庭呈交他的書面回應。 7.考慮過他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雙方的陳詞,本庭察覺不到任何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給予上訴許可的理據,也察覺不到可供爭辯的上訴理由。本庭不認為原告人提出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的問題。本案相關的原則性法律問題並無爭議,就法律的應用,本庭經已在2015年12月14日的判案書清楚解釋為何陳法官沒有錯誤。 8.因此,本庭拒絕給予原告人上訴許可,並撤銷2016年1月4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9.本庭並頒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在本申請的訟費。被告人律師的訟費陳述書要求訟費21,670元。這是一項簡單的申請,被告人律師所用的時間及要求的金額並不合理,書面陳詞根本不須重覆案件背境的敘述。本庭現將被告人在本申請的訟費評定為10,000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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