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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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冼穎金在裁判官黃國輝席前,承認一項「無許可證進入禁區」罪,違反《公安條例》(第245章)第38(1)(a)條, 被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下令沒收127 部手提電話。上訴人針對沒收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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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0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60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78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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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冼穎金在裁判官黃國輝席前,承認一項「無許可證進入禁區」罪,違反《公安條例》(第245章)第38(1)(a)條, 被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下令沒收127 部手提電話。上訴人針對沒收令提出上訴。 2.本席即席批准上訴,現頒下理由。 案情 3.案發當日下午17:48 時,上訴人在落馬洲邊境管制站禁區離境大堂逗留。當時上訴人管有127 部iPhone手提電話。警員向他查詢,他聲稱等候朋友來取電話,會盡快離開。警員就沒有禁區許可證在邊境禁區逗留作出口頭警告,要他前往檢查站及離境。 4.半小時後,上訴人仍留在禁區。警員以無許可證進入禁區拘捕上訴人,並檢獲物品為證物。警誡下,上訴人指他正在等候內地朋友致電給他,該朋友說可以替他在旺角出售手提電話。 裁判官的理由 5.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2條:
6.裁判官指出上訴人沒有過關,逗留唯一原因及目的是等朋友,並將手提電話交給朋友。沒有電話的話,他就不會在離境大堂逗留32分鐘之久。他無視警員警告要離開,仍然逗留28分鐘,警員才採取行動。因此,上訴人曾就該手提電話干犯非法逗留罪,符合第102 (1)(b)條規定。經考慮所有情況,沒收所有手提電話。 上訴理由 7.上訴理由槪括如下:
8.代表上訴人的何大律師在上訴時撤回上訴理由(4)。 9.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18條,任何人輸出未列艙單(cargo manifest)貨物,即屬犯罪。這俗稱「水貨」。 討論 10.於Wong Hon Sun v HKSAR [2009] 12 HKCFAR 877案,某人被判企圖在觸犯《進出口條例》(第60章)下輸出物品罪,而X是該等物品的擁有人。原審裁判官根據上述條例第28條下令沒收該等物品,並拒絕行使第28(7)條所賦予的酌情權下令將該等物品交付予X,理由為X並非與案無關的物品擁有人。終審法院要審理的爭議點是第28(7)條的舉證責任和標準。終審法院駁回上訴並裁定:
11.上訴雙方同意Wong Hon Sun案的原則適用於本案,即沒收令屬民事程序,與案雙方的舉證標準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 12.就裁判官沒有處理上訴人並非水貨客,及沒有進行紐頓聆訊的上訴理由,代表答辯人的徐律師指,裁判官行使酌情權時,並非基於上訴人是水貨客,是他需要等候朋友處理他的手提電話,因而在禁區非法逗留。 13.其實,上訴人認罪的案情概要中指出,警誡下上訴人指他正等候內地朋友致電給他,該朋友說可以替他在旺角出售電話。這顯示他沒有將電話出口的意圖。至於控方是否受制於這項事實,徐律師指就本案而言,答辯人願意接受上訴人已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證明他並非水貨客,毋須處理控方是否受制於認罪事實。 14.就裁判官行使沒收令的酌情權時,其理由除了上訴人「曾就」該批電話犯法,就只有考慮了「所有情況」。徐律師指,所有情況包括不聽警告及逗留超過半小時。然而,那些考慮只是非法逗留罪的情節,而上訴人就控罪已被判處不算輕的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15.何大律師引述終審法院案例Wong Chun Cheong v HKSAR [2000] 3 HKLRD 840,該上訴人未經許可在公衆場所舞獅,被判入教導所,收押期由6個月到3年不等。終審法院指出,刑罰須與犯罪者的罪責(culpability)相稱,是傳統上的判刑原則(844C-F)。教導所令與罪行完全不相稱,因此批准上訴,代以罰款100元。 16.何大律師指出,沒收價值高達673,050 元的手提電話,與僅在禁區非法逗留的罪行完全不相稱。 17.徐大律師指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2條沒收令的轄權,沒有訂明金額上限。況且,無論是第102(1)(b)條的曾就某財物犯罪,抑或第102(1)(b)條的使用某財物犯罪,同樣是可根據第102(2)(b)(ii)條沒收。因此,考慮應該相同。然而,後者論點恕本席不敢苟同。 18.徐大律師亦引述裁判法院上訴案例HKSAR v Zhou Guifen HCMA 751/2015。該上訴人承認相同控罪,被沒收9部手提電話。然而,Zhou Guifen案與本案有不同之處:
19.本席認為,若物品可以推論為水貨,則沒收並無不妥。然而,本案獨特之處是上訴人被當作非水客,他只是在禁區等朋友將電話帶到九龍出售。在此情況下,將電話沒收與罪責並不相稱。 20.基於上述理由,上訴批准,物品發還。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湛耀強律師行轉聘何偉健大律師及周衍沖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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