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P 33/2013 on BabelCite. This FCMP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September 2015.
1. 這是一宗判決傳票的聆訊。本案的申請人女方(“申請人”)是判定債權人;答辯人男方(“答辯人”)則是判定債務人。
Cited by 1 case
|
FCMP 3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家事雜項案件2013年第33號 ——————————
——————————
判決書 1.這是一宗判決傳票的聆訊。本案的申請人女方(“申請人”)是判定債權人;答辯人男方(“答辯人”)則是判定債務人。 2.2014年5月7日,暫委法官黃禮榮經過4天的審訊後,就附屬濟助頒下以下的命令:
3.在此聆訊前,本席已經向答辯人解釋針對2014年5月7日的判令,基於答辯人已經向暫委法官黃禮榮作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該上訴許可申請已被駁回,加上答辯人沒有更改贍養費的申請,答辯人也確認沒有進一步的上訴申請,本席是受制於暫委法官黃禮榮已作出的事實裁決。 暫委法官黃禮榮的事實裁決 4.在2014年5月7日的判案書中,暫委法官黃禮榮已詳細列明此案的案情背景,除以下重要部分外,本席並不打算逐一重覆。 5.申請人及答辯人並沒有結婚。兒子自1997年3月出生後,都是由申請人全職照顧。 6.於分居前,申請人及兒子均由答辯人供養。此外,答辯人亦曾向申請人提供過一些經濟援助,協助她置業及投資買賣物業。分居後,答辯人並沒有提供足夠的贍養費給兒子。申請人需要利用積蓄來維持她本人及兒子的生活費。 7.由於申請人為內地居民,不能長期在香港逗留,她從2007年起就在香港租下一住宅單位,方便兒子上學。一般來說,申請人與兒子在平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會留在香港,在週末,週日及假期則會返回深圳龍崗的自置居所(“龍崗居所”)。申請人現只擁有一個物業,就是該龍崗居所。 8.申請人在其日期為2013年2月21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報稱兒子每月需約9,000元,這已包括替兒子在香港租用單位每月3,000元的租金。作供時,申請人稱現已與兒子搬到另一個單位,租金已升至3,700元。 9.答辯人在審訊時並沒有質疑兒子每月需9,000元的生活費。答辯人亦同意申請人照顧得兒子恰當,生活水平中上。他對此沒有投訴。 10.所以,黃禮榮暫委法官裁定兒子每月的生活費為9,000元是恰當的。 11.至於答辯人的經濟狀況,於判案書的第26段,黃禮榮暫委法官指出:-
12.所以黃禮榮暫委法官對證供有以下的分析:-
13.亦因如此,黃禮榮暫委法官接納由2007年起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86個月的合理贍養費,以平均每月$7,000的金額計算,再減去答辯人已支付的費用,總額為$381,590。詳情請見判案書的第59至70段。他亦頒令答辯人每月須支付$9,000作為兒子的贍養費,首次付款由2014年6月1日起。 法律 14.女方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9章,附屬法例 A《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發出有關的判決傳票。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爭議 15.從以上的條文可見,如判定債務人,就本案而言,即是男方未能提供合理的辯解解釋為何不支付有關的整筆性付款,法庭是可將判定債務人交付羈押的。因此,本案的主要爭議,就是判定債務人是否有不支付整筆性付款的合理辯解。 答辯人的辯解 16.本席曾經提醒答辯人判決傳票敗訴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但答辯人聲稱法律援助署拒絕其申請,所以他選擇自辯,亦選擇作供。 17.答辯人承認沒有在限期前支付有關的欠款$381,590及繳付每月$9,000作為兒子的贍養費及訟費。他在庭上嘗試作出一些解釋。該些解釋包括:-
18.對於答辯人沒有能力支付這點,他指稱在2014年3月份的審訊期間及之後已售出了所有股票,套現了約$1,100,000。他用了其中的$70,000償還塑膠模工廠的債項。此外,由於申請人的父親被診斷患有第4期癌症,他把$30,000兌換為$24,000人民幣給申請人的父親作醫療費用。答辯人聲稱雖然申請人對他不好,但申請人的父母對他不俗,所以他想盡一點心意。 19.另外,他用了$200,000償還加工費、廠戶退租、還原廠戶的費用,由於以上的事項在國內以現金交易,所以沒有佐証支持。 20.至於其餘的$800,000,答辯人聲稱其中的$400,000給了弟弟,剩餘的$400,000留給自己。因為他擁有$400,000的資產,故法律援助署拒絕他的申請。 21.被問及該筆$400,000的去向時,答辯人聲稱已全用作償還私人債務,而該些債項是他幫申請人支付龍崗居所首期時所欠下的,因國內以現金交易,故他未能提供實質的證據。 22.答辯人亦被問及償還私人債務的證據,答辯人回應他很久沒有存錢入銀行,原因有兩個。其一是金融風暴後,因為生意失敗,答辯人在開源道某工廠大廈B座1306室的單位變為銀主盤,他因而欠銀行10多萬元的手續費及利息等。他自此便不存錢到中資銀行的戶口。而且經歷這次事件後,他認為申請人使用了手段不停向他索取金錢,他必須保護自己,不會讓申請人凍結他的銀行戶口,所以他只留現金,不再存錢到銀行。 23.答辯人拒絕透露現金的儲存地方,認為這是他的私隱。 24.答辯人知道拒絕遵守法庭命令會被視為藐視法庭,但他說就算有法庭命令,他也要保護自己。 25.當他被問及為何將財產分配予弟弟而不給予兒子時,答辯人首先指他有權自己分配財產,加上兒子沒錢也不會餓死,因為申請人絕對有能力供養兒子。 26.當他被問及為何他只分配給弟弟而沒有分給患病的妹妹時,答辯人解釋因為妹妹正在領取綜援,若他分給妹妹的話,她就會被取消領取綜援的資格,而他及弟弟只要知道妹妹有經濟需要的話,都會無條件資助她的生活費。 總結 27.申請人在陳詞中要求本席將答辯人交付羈押。 28.本席明白到交付羈押的命令理應是執行法庭判決的最後手段。 29.本席考慮過所有證據後,認為答辯人不但沒有一個拒絕支付整筆性付款的合理理由,他更砌詞狡辯自己有權將$1,100,000分配給自己、弟弟及用作償還私人債務等等,這更確認了暫委法官黃禮榮為何不相信該筆$1,100,000是家庭基金,而且既然答辯人有錢分給弟弟,為何他拒絕遵守命令,支付贍養費給兒子呢?再者,法庭亦有詢問過答辯人他身上有多少錢,答辯人回應他有超過$20,000,但他分毫都不會支付給申請人,因為這是他將來的生活費。 30.本席認為這是公然抗拒法庭的命令,明顯是一個藐視法庭的行為。 31.基於以上理由,雖然考慮到判定債務人已年屆69歲,但本席仍然認為交付羈押的命令是適當的。 32.至於交付羈押的期限,本席留意到判決傳票所牽涉的款項共有40多萬,這是一個不小的數目。但考慮到判定債務人的年齡,本席認為將他交付羈押28天是適當的。 命令 33.本席現正式頒令將判定債務人交付羈押28天。 訟費 34.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答辯人需要支付本申請的訟費。因此,本席頒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需交由聆案官評定。申請人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申請人:由Simon Chan & Co律師行陳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P 3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