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P 33/2013 on BabelCite. This FCMP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September 2015.

1. 這是一宗判決傳票的聆訊。本案的申請人女方(“申請人”)是判定債權人;答辯人男方(“答辯人”)則是判定債務人。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CMP 33/2013
Court
FCMP
Date30 Sep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P 3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家事雜項案件2013年第33號

——————————

申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 2015年9月23日
判決書日期: 2015年9月30日

判決書

1.這是一宗判決傳票的聆訊。本案的申請人女方(“申請人”)是判定債權人;答辯人男方(“答辯人”)則是判定債務人。

2.2014年5月7日,暫委法官黃禮榮經過4天的審訊後,就附屬濟助頒下以下的命令:

(i) 答辯人須於該命令的30天之內向申請人繳付一筆381,590元的款項;

(ii) 答辯人須向申請人繳付每月9,0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首次付款由2014年6月1日起,以後每月的首日為1期,直至兒子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以較後者為準;及

(iii) 答辯人須繳付申請人是次訴訟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待決的訟費。

3.在此聆訊前,本席已經向答辯人解釋針對2014年5月7日的判令,基於答辯人已經向暫委法官黃禮榮作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該上訴許可申請已被駁回,加上答辯人沒有更改贍養費的申請,答辯人也確認沒有進一步的上訴申請,本席是受制於暫委法官黃禮榮已作出的事實裁決。

暫委法官黃禮榮的事實裁決

4.在2014年5月7日的判案書中,暫委法官黃禮榮已詳細列明此案的案情背景,除以下重要部分外,本席並不打算逐一重覆。

5.申請人及答辯人並沒有結婚。兒子自1997年3月出生後,都是由申請人全職照顧。

6.於分居前,申請人及兒子均由答辯人供養。此外,答辯人亦曾向申請人提供過一些經濟援助,協助她置業及投資買賣物業。分居後,答辯人並沒有提供足夠的贍養費給兒子。申請人需要利用積蓄來維持她本人及兒子的生活費。

7.由於申請人為內地居民,不能長期在香港逗留,她從2007年起就在香港租下一住宅單位,方便兒子上學。一般來說,申請人與兒子在平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會留在香港,在週末,週日及假期則會返回深圳龍崗的自置居所(“龍崗居所”)。申請人現只擁有一個物業,就是該龍崗居所。

8.申請人在其日期為2013年2月21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報稱兒子每月需約9,000元,這已包括替兒子在香港租用單位每月3,000元的租金。作供時,申請人稱現已與兒子搬到另一個單位,租金已升至3,700元。

9.答辯人在審訊時並沒有質疑兒子每月需9,000元的生活費。答辯人亦同意申請人照顧得兒子恰當,生活水平中上。他對此沒有投訴。

10.所以,黃禮榮暫委法官裁定兒子每月的生活費為9,000元是恰當的。

11.至於答辯人的經濟狀況,於判案書的第26段,黃禮榮暫委法官指出:-

26. 答辯人已年屆67歲。不爭議的是答辯人一直以來都是在內地營商。答辯人供稱他現時以私人身份在香港接訂單做音樂盒加工程序,在深圳坪山分租別人的廠房,只聘用一位僱員(申請人的兄長)接訂單做加工,扣除支出每月盈利大約有4,000至5,000元。答辯人在庭上供稱由於其健康日差,他打算在未來的兩三個月將生意交給申請人的兄長打理。

27. 答辯人亦供稱曾與人合股經營貿易公司(“YFT公司”),各佔50%股權,但該公司雖未正式注銷商業登記,但實際上已沒有營運,所以他從YFT公司已經沒有收入。在停業前,他平均每月可獲利約10,000元。

28. 答辯人在其經濟狀況陳述書及庭上作供指以他名義在証劵公司開設之股票戶口內的股票及於創興銀行開設的儲蓄戶口內的現金不是屬他一人所有,而是屬家族所擁有的,是家族基金,他只佔其中之34%。

29. 當問及答辯人有否存有這家族基金的詳細進支記錄,答辯人稱只有銀行的進支記錄,並無收款詳情明細的記錄。

30. 答辯人說家族基金的成員是他和他弟弟,他妹妹則由他隨意配給一些份數。答辯人確實地說他是該家族基金的管理人及決定人。所有股票買賣及資金調動均由他一人決定。他每月可從家族基金提取港幣8,000元。依答辯人的講法,連同他從坪山加工廠的生意所賺取的4,000至5,000元,他每月的收入約12,000至13,000元。

31. 答辯人亦說他弟弟是一名的士司機,目前和妻子及兩個兒子住在公屋單位。而他未婚的妹妹獨居,無業,還身染重病,每月只靠2,000多元維持生計。

32. 在審訊前,答辯人已將大部份股票賣掉,將該等股票賣價1,000,000元存進他弟弟的銀行戶口。答辯人還說待本訴訟結束後他會決定基金是由他處理抑或由弟弟處理。

33. 目前該証劵戶口只剩下「中海集運」股票,價值3,000多元,而在儲蓄賬戶內亦只剩下數千元。

34. 答辯人於其經濟狀況陳述書列出他每月開支為8,000元。作供時他說每月實際的支出是超過8,000元的。答辯人亦承認他每月賭馬所輸掉的金錢平均每月介乎2,000至3,000元。

35. 答辯人在作供時確認他無須供養和他分居多年的妻子及已成年的3位兒子。”

12.所以黃禮榮暫委法官對證供有以下的分析:-

36. 就答辯人所指從坪山加工廠只能賺取4,000至5,000元,他作供時承認並沒有文件証據支持這個講法。

37. 答辯人指從顧客所收到的金錢會存入他在創興銀行開設的往來戶口。本席留意到直至2013年10月的月結單,每月均有數萬元甚至超過10萬元存入及支出,而最近一份月結單顯示,在2013年10月31日有約51,000元的結存。本席認為這些証據不單止不支持答辯人所指每月只得4,000至5,000元收入的講法,更顯示他的收入遠超此數。這個結論亦可從答辯人所指家族基金的資金金額獲得佐証。本席會在下文處理。

38. 至於YFT公司已結業一事,答辯人最初指是2010年的事,後來又改稱是在2011年年底或2012年年初。但從他向法庭提供YFT公司從2012年8月到2013年6月的往來賬戶結單均顯示每月有正常的存入及支出運作,答辯人亦同意並沒有甚麼文件証據支持其指稱。基於以上的証供,本席推斷YFT公司仍有營運,答辯人亦有從該公司獲取利潤。

39. 最後,本席認為答辯人所指的家族基金亦是子虛烏有。他在庭上供稱基金是在1999年至2000年左右成立的,最初是以妹妹的名義持有,其後在約2003年由他接管。

40. 答辯人指稱在2000年或2001年左右他在惠州所經營的工廠生意失敗,被逼搬到坪山繼續經營,他亦因此欠下達1,000,000元的債務。從2001年到2004年他已償還了300,000至400,000元。由於他沒有償還欠下銀行的債務,他當時只能暗中做生意,向客戶收取現金,以避開追討。他將暗中做生意的獲利存進這基金的戶口內。答辯人從戶口提取生活費。他承認除他以外並沒有其他家族成員有從戶口提取生活費。

41. 答辯人承認基金的金錢都是他所賺取及存入的。過往所有的款項亦是他提取的。他並不需要知會任何人如何運用基金,若“將來冇事發生”,他亦會給予兒子一定的份額。

42. 以答辯人的證供,他的弟弟及妹妹比他更有需要從基金提取一些援助或生活費,但卻只是答辯人可以享有。

43. 本認為基於以上的証供,很明顯,答辯人所謂的家族基金只是他虛構的,目的只在減少他擁有資產的數額,以逃避申請人的申索。

44. 答辯人在日期2013年5月27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報稱基金內有股票約值1,382,000元及存款58,000元,即總數約1,440,000元。這是答辯人從1999年或2000年開始在應付了日常開支之餘所累積的資產。本席認為這顯示答辯人每月的收入並不是他所指稱的金額。事實上,本席並不相信YFT公司已停止營運。”

13.亦因如此,黃禮榮暫委法官接納由2007年起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86個月的合理贍養費,以平均每月$7,000的金額計算,再減去答辯人已支付的費用,總額為$381,590。詳情請見判案書的第59至70段。他亦頒令答辯人每月須支付$9,000作為兒子的贍養費,首次付款由2014年6月1日起。

法律

14.女方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9章,附屬法例 A《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發出有關的判決傳票。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87.判決傳票:一般條文

……。

(2) 凡已作出命令,法院可應判定債權人單方面的申請而指示向判定債務人發出傳票,傳召判定債務人出庭和就下列問題接受口頭訊問 ─

(a) 是否有任何欠判定債務人的債項,如有,則此等債項為何;及

(b) 判定債務人是否有任何其他財產或足以清償命令所涉及款項的方法,如有,則該等財產或方法為何,

法院亦可命令判定債務人於編定接受訊問的時間及地點,呈示判定債務人所管有且與上述問題有關的任何簿冊或文件。

……。

(5) 就有關判決傳票而進行聆訊時 ─

……;

(c) 凡判定債務人根據(b)段被命令在指明日期的指明時間出席聆訊但卻沒有出席,或判定債務人雖然出席,但未能就為何不應針對其作出交付羈押令的事宜提出因由,則法官可作出命令,將判定債務人交付羈押。

(6) 法官如作出交付羈押令,可指示按某些條件暫緩執行該命令;該等條件為判定債務人除須向判定債權人支付根據原有命令到期應繳的任何款項外,並須於指明時間或以分期付款方式,將其應繳付的款額,連同判決傳票的訟費以及須支付的利息及附加費一併付予判定債權人。

……。」

爭議

15.從以上的條文可見,如判定債務人,就本案而言,即是男方未能提供合理的辯解解釋為何不支付有關的整筆性付款,法庭是可將判定債務人交付羈押的。因此,本案的主要爭議,就是判定債務人是否有不支付整筆性付款的合理辯解。

答辯人的辯解

16.本席曾經提醒答辯人判決傳票敗訴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但答辯人聲稱法律援助署拒絕其申請,所以他選擇自辯,亦選擇作供。

17.答辯人承認沒有在限期前支付有關的欠款$381,590及繳付每月$9,000作為兒子的贍養費及訟費。他在庭上嘗試作出一些解釋。該些解釋包括:-

(1) 他沒有能力支付;

(2) 即使他有能力,也不忿支付。

18.對於答辯人沒有能力支付這點,他指稱在2014年3月份的審訊期間及之後已售出了所有股票,套現了約$1,100,000。他用了其中的$70,000償還塑膠模工廠的債項。此外,由於申請人的父親被診斷患有第4期癌症,他把$30,000兌換為$24,000人民幣給申請人的父親作醫療費用。答辯人聲稱雖然申請人對他不好,但申請人的父母對他不俗,所以他想盡一點心意。

19.另外,他用了$200,000償還加工費、廠戶退租、還原廠戶的費用,由於以上的事項在國內以現金交易,所以沒有佐証支持。

20.至於其餘的$800,000,答辯人聲稱其中的$400,000給了弟弟,剩餘的$400,000留給自己。因為他擁有$400,000的資產,故法律援助署拒絕他的申請。

21.被問及該筆$400,000的去向時,答辯人聲稱已全用作償還私人債務,而該些債項是他幫申請人支付龍崗居所首期時所欠下的,因國內以現金交易,故他未能提供實質的證據。

22.答辯人亦被問及償還私人債務的證據,答辯人回應他很久沒有存錢入銀行,原因有兩個。其一是金融風暴後,因為生意失敗,答辯人在開源道某工廠大廈B座1306室的單位變為銀主盤,他因而欠銀行10多萬元的手續費及利息等。他自此便不存錢到中資銀行的戶口。而且經歷這次事件後,他認為申請人使用了手段不停向他索取金錢,他必須保護自己,不會讓申請人凍結他的銀行戶口,所以他只留現金,不再存錢到銀行。

23.答辯人拒絕透露現金的儲存地方,認為這是他的私隱。

24.答辯人知道拒絕遵守法庭命令會被視為藐視法庭,但他說就算有法庭命令,他也要保護自己。

25.當他被問及為何將財產分配予弟弟而不給予兒子時,答辯人首先指他有權自己分配財產,加上兒子沒錢也不會餓死,因為申請人絕對有能力供養兒子。

26.當他被問及為何他只分配給弟弟而沒有分給患病的妹妹時,答辯人解釋因為妹妹正在領取綜援,若他分給妹妹的話,她就會被取消領取綜援的資格,而他及弟弟只要知道妹妹有經濟需要的話,都會無條件資助她的生活費。

總結

27.申請人在陳詞中要求本席將答辯人交付羈押。

28.本席明白到交付羈押的命令理應是執行法庭判決的最後手段。

29.本席考慮過所有證據後,認為答辯人不但沒有一個拒絕支付整筆性付款的合理理由,他更砌詞狡辯自己有權將$1,100,000分配給自己、弟弟及用作償還私人債務等等,這更確認了暫委法官黃禮榮為何不相信該筆$1,100,000是家庭基金,而且既然答辯人有錢分給弟弟,為何他拒絕遵守命令,支付贍養費給兒子呢?再者,法庭亦有詢問過答辯人他身上有多少錢,答辯人回應他有超過$20,000,但他分毫都不會支付給申請人,因為這是他將來的生活費。

30.本席認為這是公然抗拒法庭的命令,明顯是一個藐視法庭的行為。

31.基於以上理由,雖然考慮到判定債務人已年屆69歲,但本席仍然認為交付羈押的命令是適當的。

32.至於交付羈押的期限,本席留意到判決傳票所牽涉的款項共有40多萬,這是一個不小的數目。但考慮到判定債務人的年齡,本席認為將他交付羈押28天是適當的。

命令

33.本席現正式頒令將判定債務人交付羈押28天。

訟費

34.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答辯人需要支付本申請的訟費。因此,本席頒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需交由聆案官評定。申請人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黃瑞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由Simon Chan & Co律師行陳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P 3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