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發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9/201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June 2016.
1. 在2016年4月19日本庭頒佈判案書,駁回了凌先生的上訴,並命令房委會獲訟費。在判案書第16段,本庭命令房委會在14天內提供訟費清單予法庭及凌先生,隨著凌先生有14天以書面形式回應,之後法庭會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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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19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4年第7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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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在2016年4月19日本庭頒佈判案書,駁回了凌先生的上訴,並命令房委會獲訟費。在判案書第16段,本庭命令房委會在14天內提供訟費清單予法庭及凌先生,隨著凌先生有14天以書面形式回應,之後法庭會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2.4月29日,房委會的代表律師提供了訟費清單,費用共$175,365,包括大律師費用九萬元。 3.5月12日,凌先生以書面回應,他説基於他本人的情況,上述訟費超出他經濟能力。另外,凌先生提到判案書第15段所說,因他把上訴通知書送達了房委會,所以房委會成為了上訴的答辯一方,導致它付出訟費。凌先生在上述5月12日書面回應説,他認為第15段不正確,他「並無把上訴通知書送達房委會」,所以房委會不需要參與上訴審訊,他因而不需要支付它的訟費。 4.其實在本上訴審訊時,房委會大律師已告訴法庭凌先生確有把上訴通知書送達它的代表律師,當時凌先生沒有反對。無論如何,房委會的代表律師亦在5月13日信件中附上了送達證明及信封,顯見凌先生確實有把上訴通知書送達房委會,所以凌先生的說法不成立。 5.本庭綜觀訟費清單,認為本上訴並不複雜,無需轉聘如李大律師相當高年資的大律師,事務律師方面亦可以省卻若干與其當事人的聯絡。本庭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為七萬元。
答辯人:由范紀羅江律師行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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