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570/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April 2016 before Deputy District Judg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Maintenance – MPF – Gambling – Personal Property – District Court – Wife's MPF accumulated during marriage offset by gambling losses – Husband entitled to 4-year adaptation period maintenance – No remaining family assets to share – Personal items return ordered for computer/audio equipment only

Legal issues: Determination of MPF as family asset · Assessment of maintenance needs · Return of personal property

Outcome: Maintenance ordered; Personal items to be returned; No order as to costs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570/201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2 Apr 2016
JudgeDeputy District Judge 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570 / 201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4年第 1570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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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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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6年3月15、16日、 23日
判決日期 :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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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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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

1.本席在本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2007年訴訟雙方開始交往,女方當時正和前夫在辦理離婚手續。2007年3月男方開始在女方家裡過夜。2008年5月女方取得前一段婚姻的絕對離婚令。2008年8月女方和她與前夫所生的三名子女(大女現年20歲、兒子現年15歲、幼子現年14歲)搬到原來戶主是男方的公屋單位居住(後稱「前婚姻居所」)。2008年11月訴訟雙方結婚。婚後,女方和三名子女加入前婚姻居所的戶籍。

3.女方現年46歲。1991年大學畢業後,她一直在大學任職實驗室技術員至今,現時月入約39,505元。男方現年也是46歲。1987年中學畢業後,他做過倉務員等工作。2004年他開始和朋友合伙在內地經營電子零件買賣,至2010年中因為生意不景停止。之後,男方並沒有再外出工作,直至現在。

4.2010年中開始,男方使用女方提供的賭本到澳門進行賭博。男方說他絕對不是一個好賭的人,只是女方向他提議他到澳門賭博,以博取彩金來替家庭掙取收入,所以他才到澳門賭博。女方說他是病態賭徒,她是被他所逼而向他提供賭本。女方說男方因賭博最終輸掉了女方180萬元,男方的說法則是他只輸了60萬元至70萬元。無論如何,因為這些賭債和在生活上的不和,雙方的關係逐漸轉差。

5.2014年1月31日男方和女方及家庭子女在前婚姻居所發生爭執,次子報警,事後男方被控刑事恐嚇幼子。由2014年1月31日開始,男方離開前婚姻居所。他說自始顛沛流離、無家可歸,只能不時在不同朋友家中借宿至今。

6.2014年1月男方患上肺結核病,同月開始領傷殘津貼每月約1,700元,經過約6個月的藥物治療後,在2014年7月停藥,也同時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他至今仍須約每半年覆診。

7.2014年1月開始,男方因抑鬱看醫生,至今仍在食藥和大約每3個月覆診。

8.2014年2月11日女方以男方不合理行為提交離婚呈請。2月底女方呈請自願破產。2014年4月22日法庭頒下破產令。2014年4月25日男方將《表格25》存檔,向女方要求各樣附屬濟助。

9.2014年5月27日男方因被控刑事恐嚇幼子一事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最終男方以承諾遵守法紀或行為良好為條件自簽擔保書結案。

10.2014年6月3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11.2014年11月4日法庭頒令將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頒予女方,男方享指定之探視權。

12.男方說因為患肺病、患抑鬱症,又說自約2004年他的腰椎逐漸退化,所以一直沒有工作至今,但他無意長期依賴他人,他正在找工作。

13.2015年2月4日男方以傳票向女方申請候訊期間贍養費每月17,900元。2015年3月23日暫委法官嚴舜儀頒下判決書,裁定男方候訊期間合理支出每月約10,000元,而當時他每月應有約4,000元收入,所以頒令由2015年3月31日起女方須每月付男方6,000元作為候訊期間贍養費。女方並沒有依照命令由2015年3月31日起支付候訊期間贍養費。2015年3月至10月期間,男方領綜援每月約4,000元。應男方追討,2015年8月底女方取得破產受託人許可,將當時大學發放的補發薪金用來清付了拖欠的候訊期間贍養費。由2015年9月開始,女方依時付每月6,000元候訊期間贍養費。男方說由2015年至今,他是依賴女方每月6,000元候訊期間贍養費來維持生計的。

14.男方說2014年1月底離家時,他遺下個人物品和貴重財物,多次向女方要求取回,雙方為此事有不少爭拗,也因而多次報警求助,家事法庭也為此舉行多次聆訊。在各方努力週旋下,男方已取回他的衣物、一些工具、CD等雜物,但男方說他仍有一些電腦、音響器材和翡翠、金粒、名貴手錶等財物尚未取回。

男方的要求

15.男方認為雖然女方現為破產人士,但她的公積金會繼續滾存,到她60歲退休時,大學會將總數歸還女方。他更預計女方退休時,滾存的公積金會有約一千萬之多,他要求攤分其中40%至50%。

16.男方現時沒有收入,他又認為女方處心積慮地佔據了前婚姻居所,令他無家可歸,而女方的收入包括其前夫給家庭子女的贍養費共有每月5萬多元,他要求女方付他每月20,000元作為贍養費,直至他再婚或去世為止。

17.他也要求從女方取回1個翡翠玉扣、1個翡翠玉佛墜、六兩金粒、1個帝陀鋼手錶、2個勞力士金錶等個人財物。

女方的回應

18.女方不接受男方假設她將來每年加薪不少於5%,又她的強積金每年會有不少於7%的收益,並以此來計算她退休時累積的強積金。她也指出破產後,她的公積金被存放在保本但無收益的基金,根本不可能會每年有7%的收益,所以她不同意退休時,滾存的公積金會有約一千萬之多。無論如何,女方不認為應讓男方攤分她的公積金。

19.她也認為男方現年49歲(與她同齡),並無永久傷殘或失去工作能力,他應該找工作做,自力更生,所以不打算付任何贍養費給他,並且要求他歸還所有已付的候訊期間贍養費。

20.她同意男方可取回一些他的個人物品,但她否認男方有他所謂的財物遺留在前婚姻居所,她更說從來未見過這些男方的財物。

證據

21.訴訟雙方都提交了大量證據,包括多份表格E,許多誓章、問卷和答覆書。他們也親自作供和接受對方的盤問。男方本來打算傳召社工區先生和其母親替他作供,也提交了他們的供詞。社工區先生曾陪同男方返回前婚姻居所收拾個人物品。其母親則在供詞中說她在2010年曾在期婚姻居所的主人房內見過男方前述的翡翠、金粒、名貴手錶等財物。但最終男方決定不安排他們到庭作供。

適用法律原則

22.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下稱《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雙方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本席的看法

23.LKW v DD(2010)13 HKCFAR 582一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4大原則和下述的5個步驟。4大原則是:

(a)   行使《條例》第7條下的酌情權的隱含目的,是達致一項對與訟雙方公平的資產分配方式;

(b)   公平原則的意思是不得因雙方在性別或或角色上的分別而以不同方式對待他們;

(c)   為免不經不覺間以不同方式對待雙方以及為促進公平原則,法官一旦初步認為要以不同方式對待雙方,便應仔細考慮「平均分配資產的準則」,並應牢記只有在良好和清晰的理由支持下方能偏離該準則。然而,即使裁定雙方在婚姻有效期間曾擔當同等角色,這也不例必甚或通常代表應平等地分配他們的資產;

(d)   法庭不應鼓勵任何試圖深入回顧一段失敗婚姻的做法,因為這種做法不但於事無補,而且往往消耗與訟雙方及法庭的財政和其他資源,更可能加深雙方之間的怨恨,無助他們達致和解。

24.運用《條例》第7條的步驟為:

(a)   第一步(辨清資產) ─ 法庭在行使《條例》第7條下的酌情權時,首個步驟是確定與訟每一方在聆訊日之時的經濟資源。具體來說,第7(1)(a)條規定,法庭必須顧及每一方「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這個步驟的目的,是在顧及每一方的所有實質負債下,計算出該方的淨經濟資源。

(b)   第二步(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 法庭繼而要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在通常情況下,可供動用的資產均不足以同時滿足雙方在離婚後的需要,因此運用第7條的程序往往到此為止。假如資產有限,則雙方或不能達致互不拖欠的「決裂」,法庭亦可能要下令其中一方定期向對方支付款項。就此而言,法庭往往要考慮第7(1)(c)至(e)條所提述的事項,即每一方的生活水平、年齡及任何殘疾。法庭應「寬鬆地理解」雙方的需要,而在資源容許的情況下,雙方的需要應設定於等同他們在婚姻有效期間所享有的生活水平,並因應涉案所有情況而靈活地評估。

(c)   第三步(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假如在照顧雙方的需要後仍有剩餘資產,則法庭一般要採取第三步,包括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在該原則的前提下處理早前曾予考慮的「雙方需要」問題,以及認為雙方的總資產應平均分配,除非有良好和可清晰表述的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享」原則;

(d)   第四步(考慮是否有良好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享」原則) ─ 因此,第四步是考慮是否有良好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享」原則。第7(1)條 (a) 至 (g) 款所臚列的任何事宜以及第7(1)條所指的「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均可能構成相關理由,而後者要求法庭顧及任何關乎案中裁決的經濟後果對婚姻雙方是否公平的事宜。不過,即使裁定上述一項或多項事宜成立,這也不一定代表法庭必須偏離「平等分享」原則。法庭絕不能機械式地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e)   第五步 ─ 第五步便是作出裁決。即使在涉案情況下,上述其中一項或以上因素適用,法庭亦不一定要偏離「平等分享」原則。該等因素應獲給予多少份量以至最終有何裁決,均是由法庭根據涉案情況而酌情決定。法庭如決定偏離「平等分享」原則,便應解釋背後基礎,因為法庭對裁決理由的闡述,將有助核實案件的結果是否公平。

25.從訴訟雙方提交的證據看來,本案的主要爭論點在:

(i)  確定訴訟每一方的經濟資源;和

(ii)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辨清資產

女方的公積金

26.女方是破產人士,她現有資產主要是她的公積金。1991年起女方在大學工作,從沒間斷,訴訟雙方結婚前她已工作了18年。由1991年至2008年4月,累積公積金為1,284,368元。至2014年4月累積金積金為2,186,325.97元。由2014年至女方60歲退休,預計女方尚有14年工作時間。

27.男方認為他應攤分女方退休時可得公積金之40%-50%。換言之,他主張應將女方由1991年至退休數十年工作累積的公積金都算為家庭資產,並且他應獲其中40%-50%。男方也主張雖然訴訟雙方在2008年11月才結婚,但因為他在2007年3月後已開始在女方家中過夜,他認為雙方已與結了婚無異,所以訴訟雙方的婚姻持續期應算作大約7年而並非5年。就雙方在後者這方面的爭議,經考慮雙方的證供後,本席信納如女方所說,在女方於2008年8月與家庭子女搬到前婚姻居所居住以前,男方不過是每星期有約2至3天在女方家中過夜,所以不能算是訴訟雙方已一同過着婚姻生活。但本席接受,由2008年中訴訟雙方和家庭子女一同在前婚姻居所居住後,應算為雙方已開始了婚姻生活,所以雙方婚姻持續期可算為大約6年。但這也只是一個很短的婚姻。因為女方在婚姻持續期之前累積的公積金,是與婚姻全無關係的來源取得的財產,考慮到雙方的婚姻持續期之短暫,所以本席不同意男方所說應將女方由1991年開始工作直至2014年所有公積金算為家庭資產的說法。至於男方認為應將女方在雙方離婚後累積的公積金也應算為家庭資產的做法,更是不合理也並不公平,本席也不予以採納。本席認為應只將女方在雙方婚姻持續期間累積的公積金算為家庭資產。

28.2007年9月至2013年11月期間,女方分多次向大學從公積金借款共73萬元。女方提供了銀行存單和電郵,證明她將其中部分借款項存入男方的銀行戶口。女方的說法是她將部分借款存入他的戶口,其餘部分則是用來填男方從她名下信用卡提款作為賭本的卡數欠款,男方用了少部份這些公積金借款作為早期在內地做生意的資金,大部份則是後來到澳門賭錢的賭本。男方認為女方只能提供她將部分款項存進他的戶口的證據,可是事實上她並非將全部73萬借款都給了他,他甚至認為女方收藏起部分款項。就訴訟雙方這一點爭議,本席注意到男方接受他輸了女方60萬元至70萬元(女方說共180萬元),婚姻期間大部分時間男方無工作、也無收入,女方則是「打工仔」,她的薪金須用來應付家庭的支出,因而本席認為女方所說須借款作為男方的賭本,而這些從公積金的提款大部份都是用於給男方作賭本,或用來填男方在賭場用信用卡提款作賭本的卡數的說法,是比較可信的,也不接納男方所說女方收藏起部分款項。

29.訴訟雙方爭議究竟男方賭博是否雙方共同的主意。女方說男方是病態賭徒,她是被逼向他提供賭本,她也提供了一些電郵,企圖說明她一再哀求男方停止賭博,但不得要領。男方則說是女方向他提議他到澳門賭博賺取彩金,他更說他對賭博無特別偏好,若女方要求他停止,他是可隨時停止賭博的。不容爭議,初期女方跟隨男方到澳門,在賭場提款給男方作賭本,後來她更替男方領多張她名下的信用卡附屬卡,令男方可自己到賭場提款作賭本。由此可見,女方表現出來的態度還是比較配合的,所以本席認為女方提供賭本給男方賭博是訴訟雙方共同的主意的說法是比較可信的,但不排除到了男方輸掉了不少錢後,女方逐漸有不同意見。

30.若將由2008年8月至2014年2月算為雙方的婚姻持續期,雙方並沒有提供這段期間女方累積公積金的準確數額,但從上述第26段的數字作一衡量,應為只約為90萬。女方說婚姻期間男方輸掉了她約180萬(男方說他輸了大約只60萬至70萬)。婚姻期間女方從公積金借了73萬元,女方又在2010年8月將3名家庭子女名下的儲蓄戶口結束,將3個戶口共8萬多元,提走給男方作賭本,婚姻期間女方也將其金器首飾變賣給男方作賭本,2014年4月破產時,女方在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填報欠下銀行卡數達港幣1,234,376.61元和人民幣49,999元,由此可見男方輸掉了女方應不少於百多萬元,這已是不少於全部婚姻持續期間女方累積的公積金,更值得注意的是女方不但須在日後獨力償還這73萬元借款,她更須獨力支付欠款的利息,以年利率3%計算。本席在前文第27段已認定應只將婚姻持續期女方累積的公積金算為家庭資產,綜合以上各點來考慮,本席認為若不計算任何女方在退休時可得到的公積金為家庭資產,這是公平的做法。

女方的個人財物

31.男方說女方藏起了:

(i)    白金結婚介指1隻;

(ii)  圓形鑽石戒指1隻;

(iii)    梨形鑽石戒指1隻;

(iv)    鑽石手鏈2條;

(v)   女裝力士鋼錶1隻;

(vi)    足金手鐲1隻;

(vii)   水晶擺件。

32.其估值為共7至8萬元。男方同意女方可保留這些財物。女方同意有白金結婚戒指、鑽石戒指、1條鑽石手鏈、1隻金手鐲和水晶擺件,但她說這些物品的二手價值都不高,大約只是每件物品1,000至3,000元左右。女方否認男方曾送勞力士手錶給她,她說事實是男方買過一個 ‘依波路’ (‘Ernest Borel’)女裝手錶給她,當時價值為1,400元,這還是男方用她給的賭本買的。本席認為無須深入探討訴訟雙方在女方的個人財物方面的爭議,因為不論按訴訟任何一方的說法,涉及的價值都不高,而男方也同意女方可保留這些物品。

33.男方也說他認為女方收藏了20萬元現金,但不能為此提供任何實質的證據,因此本席也不打算信納男方這一點證供。

女方的負債

34.女方說婚姻期間她向大學的同事共借了約46萬元給男方作賭本。雖然破產時她應將這些債務向受託人申報,但她並沒有這樣做,這是因為這些債務人都是她每天工作時須面對的同事,她打算想辦法清還這些債務。本席認為女方上述行為不合理,也同意男方所說不應將這46萬元債務在處理他的附屬濟助要求時予以考慮。

男方的個人財物

35.除現有約4萬元強積金戶口結存以外,男方並無任何重大的資產。但男方說他有下列個人財物遺留在前婚姻居所,包括翡翠玉扣、翡翠玉佛墜、六兩金粒、帝陀手錶、2隻勞力士手錶,共值10多萬元,和一些個人電腦用品、音響器材。女方願意歸還男方的個人電腦用品、音響器材,但否認男方遺下上述翡翠、金粒、名貴手錶在前婚姻居所。

36.就雙方在這方面的爭議,本席有以下考慮:

(i) 男方不能提供任何相片、單據來證明他持有這些財物。男方說他後來返回前婚姻居所找到幾隻手錶的一小段錶帶。對此,本席同意女方所說,縱使這表示男方可能曾經擁有這些手錶,但並不表示男方依然擁有這些手錶,並將手錶遺下在前婚姻居所;

(ii) 男方的母親在供詞中說在2010年她曾見過男方所說的財物。她沒有到庭作供,接受女方的盤問,本席因此不打算就她的供詞內容置任何比重;

(iii) 男方在2014年1月離開前婚姻居所後,多次向女方提出要取回遺下在前婚姻居所的個人物品的要求,也因此多次與女方發生爭執,並因此報警求助。男方在2014年10月29日的供詞第3點提及還未取回的個人財物時,他提及祖先靈位、相簿等,但並未提及翡翠、金粒、名貴手錶等財物。在2014年10月6日的供詞中他提及相片、讀書的筆記、絕版CD、電腦資料,並在供詞附上一份共3頁紙包括過百項物品的清單,但裡面也沒有指出翡翠、金粒、名貴手錶等財物。直至在2016年11月26日男方提交第一份表格E,才在個人財物一欄裡首次報稱他持有這些財物,並遺留在前婚姻居所。男方分別在2014年7月3日及11月28日因要求領回個人物品一事報警求助,但都沒有向警方提及其中涉及貴重物品。2014年11月20日男方向警方落口供時,才報稱遺下這些財物在前婚姻居所。本席認為若男方真的持有這些財物並遺留在前婚姻居所,他不應會在2014年10月6日的供詞和其附表裡面沒有提及。

37.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男方所謂遺下翡翠、金粒、名貴手錶的證供十分薄弱,並不值得信賴。

男方的負債

38.男方說婚姻期間向其表哥借了68萬元和向朋友借了2萬元。他說將借款存入女方澳門中國銀行的戶口。女方否認男方所說的欠債。就訴訟雙方這一方面的爭議,本席有以下的考慮:

(i) 男方提供了欠單,但都只是由男方個人簽名的文件;

(ii) 男方說他將借款存入女方澳門中國銀行的戶口,女方提供了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的戶口記錄,期間並無大數出入。雖然女方拒絕提供2013年9月以前的戶口記錄,但就男方向表哥和朋友借款的說法的舉證責任在男方,他既沒有交代,譬如每次借款的日期、金額等詳情,沒有提供表哥或其朋友的供詞、或安排他們到庭作供,也沒有就此作出任何解釋,本席認為不能依靠男方的片面之詞;

(iii) 男方承認在約2010年初他停止工作後,所有家庭開支由女方負責,女方更每月會給他約3,000元作為個人開支。男方並無需要借款來應付家庭開支,所以縱使男方真的有向表哥和朋友借款,他應是將借款用來作賭本,最後也輸掉了。本席認為不應將這些賭債算為家庭開支。

39.從以上可見,就男方的附屬濟助申請而言,訴訟任何一方都沒有家庭資產可供運用,而本席也不會將訴訟雙方所稱的負債(不論其是否真實)作為考慮因素。

男方的收入和支出

40.男方現時並無收入。雖然男方曾患肺病,現仍因抑鬱看醫生,又說患腰椎退化,女方認為男方並沒有提交可接受的證據他無工作能力。對於女方以上所說,本席是同意的。事實上男方也接受他有工作的能力,也說他正在努力找工作,只是尚未成功找到工作。男方中學畢業教育程度,有豐富工作經驗。本審訊用的文件冊是由男方製作的,就他的附屬濟助申請,男方提交了多份誓章在,其中他對女方的案情作出具體的回應,可見他有不錯的文書能力。他說打算找文職工作,本席相信他可勝任合適的文職工作。但考慮到畢竟他已停止工作差不多6年,本席相信開始來說,他需要有一個適應期,期間入息可能會低一點。本席打算讓男方有為期4年的適應期,在這段期間算他的入息為每月約9,000元。在這段適應的期間,除了可逐漸建立職業上的網絡關係外,他也可在期間修讀一些對職業有幫助的課程。本席接受在這段適應期間,他可能需要女方經濟上的濟助。

41.男方在日期為2015年11月2日的表格E填報他的一般開支(不包括租金)每月為1,800元,個人開支為每月9,250元,以上共每月11,050元。他預算若須租一個單位居住,每月租金大約9,000元,所以要求女方每月贍養費20,000元。

42.離婚後,雙方須分別維持各自的家庭,許多開支少不免都會增加,因而訴訟任何一方都將須在一些開支上勉力節省一下,以減低開支。本席認為在這些的情況下,男方很可能須租套房而不是一個獨立單位居住,月租包括雜項開支約5,000元應該已經足夠,又再盡力減少在外出膳養費用(現為每月4,500元)、服裝/鞋費、個人儀容、娛樂費/禮物、假期消費(現共每月2,000元)等有彈性的支出,節省大約一半,則男方每月開支約15,000元便足夠。因此在上述所謂4年適應期間,在他每月9,000元的入息另外,他將需要每月6,000元的濟助。男方說在婚姻初期,在他工作期間,他平均每月會給女方約2萬元作為家用。由此可見,他的經濟能力還是不錯的。適應期滿後,本席相信男方可掙到每月不少於15,000元的入息。

女方的收入和支出

43.女方平均月入為39,505元(包括雙糧),另前夫每付女方14,000元作為3名家庭子女的贍養費。在日期為2015年8月24日的表格E,她填報一般開支為每月16,129元,個人開支為每月13,844元。子女開支為每月21,900元,以上每月開支共51,873元。另她和破產受託人有協議,她破產期間須每月供款4,000元。按法庭頒令她須付男方每月6,000元作為候訊期間贍養費後,破產受託人同意她暫停了上述每月4,000元供款。由2016年4月開始前婚姻居所的租金由每月1,929元增至2,768元。就女方在表格E填報的每月開支,本席認為從婚姻期間雙方維持的生活水平作衡量,大致來說都是合理的。但本席注意到其中包括一項供養父母的支出每月4,000元。男方否認女方有供養父母的習慣,也說女方的母親無須女方供養。女方提供了4張入數紙,說明分別在這4個月裡,她每月付2,500元來供養父母。經小心考慮女方的提證後,本席同意男方所說,並無足夠的證據女方有每月支出4,000元供養父母的習慣。

44.如前所說,離婚後難免訴訟任何一方都須勉力在開支方面作出節省,總的來說本席認為女方在未來4年有能力繼續付男方每月6,000元贍養費,也相信破產受託人將來在決定是否繼續免除女方每月供款4,000元的責任時,會將女方對男方的贍養費責任作為考慮因素。

45.假如在照顧雙方的需要後仍有剩餘資產,法庭須考慮如何分配餘下資產,而除非有良好理由支持偏離,否則應運用平等分享原則。但就本案而言,根本並無餘下家庭資產可供分配,因此運用第7條的程序也到此為止。

命令

46.本席頒令女方須支付男方每月6,000元作為贍養費,首期付款為本命令作出隨後的月份最後一天,即2016年5月31日,以後在繼後每月月底或以前付款,為期4年,即至2020年4月30日為止。以上款項存入中國銀行戶口012-8811-0199-079。

訟費

47.女方和男方的公開建議都沒有獲得法庭採納,本席打算就附屬濟助作無訟費命令。以上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則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48.本席作滿意子女安排聲明。

49.此外,女方須按她的承諾讓男方取回他的電腦用品、音響器材等個人物品。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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