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ip Credit Ltd v. Asia China Tea Export Co Ltd and Another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1174/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January 2016.
1. 原告人是放債人,根據2015年1月8日一份 貸款合約 ,原告人公司向第一被告人公司放出貸款HK$1,250,000,這份貸款是以麼地道75號南洋中心1樓54室作為抵押品的。同日第二被告人蕭女士向原告人提供一份 擔保書 ,擔保第一被告人欠付原告人的債項。
|
HCMP 117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雜項案件2015年第117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判決書 1.原告人是放債人,根據2015年1月8日一份貸款合約,原告人公司向第一被告人公司放出貸款HK$1,250,000,這份貸款是以麼地道75號南洋中心1樓54室作為抵押品的。同日第二被告人蕭女士向原告人提供一份擔保書,擔保第一被告人欠付原告人的債項。 2.由於第一被告人沒有根據貸款合約償還債務,因此在2015年5月13日,原告人發出本原訴傳票,就着貸款合約及擔保書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申請判令。原告人要求第一被告人支付欠款連利息,同時將物業交吉予原告人。就着第二被告人蕭女士,原告人要求她根據擔保書支付第一被告人的欠款。 3.聆訊後,聆案官裁定原告人得直,在2015年12月7日發出判決。蕭女士不服,提出本上訴申請。 4.蕭女士所提出的上訴和答辯理據內容零碎,難以明白,所以本席酌情容許她在今天的聆訊當中作出全面的陳詞。大致來說,蕭女士指原告人違反三方面的法律:(1) 虛假陳述及詐騙;(2)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以不良營商手法經營;(3) 違反競爭法。 (1) 虛假陳述及詐騙 5.根據蕭女士的陳述,原告人原本同意貸款HK$1,600,000,但其實只在第一次借款批出HK$1,100,000,當中扣除一些費用,HK$500,000則作為備用金。蕭女士認為原告人知道她需要金錢,她質疑為何原告人不將其餘的HK$500,000借給她,蕭女士亦提到一些關於原告人在廣告中所宣傳的事項,不過該廣告的內容其實與本案無關。 6.其後蕭女士向原告人申請第二次借款,但原告人只肯借HK$90,000,當中在扣除一些費用後,將支票HK$89,483.70交給蕭女士,而她亦作出簽收。 7.蕭女士其後再度提出借款,而原告人再借HK$90,000,這件事發生在2015年1月8日,原告人在扣除手續費和第二次欠款的利息後,將一張HK$51,710.60的支票交給蕭女士,而她亦都簽收。 8.蕭女士並不質疑她收過這三筆款項,而她亦沒有支付當中任何的債項,因此,原告人方面亦同意HK$1,600,000其實只不過是貸款的上限。 9.基於蕭女士的陳述,即使法庭接納她的案情,她亦實際是欠原告人HK$1,280,000本金。她不否認簽署了貸款合約,而內容指她的確借去HK$1,250,000和以物業作為按揭,蕭女士亦不否認她是擔保人。因此即使本席信納她所說的,不單只原告人沒有虛假陳述和欺騙她,反而她是無可質疑地欠原告人所申索的款項,無論原告人或者蕭女士都確認原告人沒有申索超過貸款合約上所稱的欠款本金,因此第一項答辯或上訴理由並不能成立。 (2) 原告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以不良手法經營 10.這些指稱在文件當中並沒有展示,而在聽取蕭女士今天的陳詞後,沒有證據顯示原告人經營手法屬於該條例規管的範圍,不涉商品,亦沒有不良營商的手法。原告人方面的案情是有蕭女士所簽署的文件作為證據,因此本項答辯或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3) 原告人違反競爭法 11.同樣地,蕭女士沒有在她的答辯文件中提及這一方面違法的行為,而事實上《競爭條例》生效的日期遲於本案的貸款合約和按揭簽署的日期,因此本項答辯理由或上訴理由並不能成立。 12.綜合而言,基於蕭女士所提交的文件和今天的陳詞,本席看不到她有何答辯或上訴理由,因此本席將上訴駁回。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3.本席考慮了該份訟費陳述書。本案其實是很簡單,只不過是將在聆案官面前的文件給法庭參閱,雙方都沒有書面陳詞。不過蕭女士在最後關頭,昨晚曾經將一份文件交給原告方的律師閱讀。本席考慮了整體情況,不批准收取每小時HK$6,000的收費,雖然這個是用彌償基準計算,但整體的訟費本席計算為HK$21,813,由第二被告人支付。
原告人:由蕭溫梁律師行的莊善慶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