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貞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95/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May 2016.
1. 被告承認一項修訂後的盜竊罪。涉案的土沉香的木片重171.5克。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
DCCC 29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295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修訂後的盜竊罪。涉案的土沉香的木片重171.5克。 2.控方案情指出,2016年1月3日大約中午時份,一隊警員在南丫島大灣舊村的山邊處巡邏。他們發現有數十片土沉香木片散落在地上,於是在周圍埋伏。 3.在同日1時25分左右,警員看見被告和兩名男子從山坡行下來。警員看見被告從樹上用鋸切割一塊木片,然後放在他的背袋內。之後被告再鋸下一片木片(證物P3)。於此同時,另外兩名在逃人士各拾取一片木片,把木片移向被告身處。突然被告大聲說「走」,被告和另外兩名人士立刻跑上山。警員9386從地上拾回木片,然後和其他同袍追截被告和另外兩人,但這三名可疑人士成功逃脫。警員9386把被告和兩人的素描提供給其他警員。後來警員在南丫島的榕樹灣碼頭指認被告和拘捕他。警員在被告的背袋內找到一些土沉香的木片(證物P2)。被告在警誡下說他在山坡地方拾取木片。 4.漁農自然護理署專家確認證物P2和P3是新近從沉香樹切割出來,亦認為是非法切割出來,這會導致濕地木林的生態破壞。專家認為證物P2的重量細小,不能估值,而證物P3則重170克,約值170元。 5.被告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承認下列事項:
6.出入境紀錄顯示第二被告和另外兩名在逃人士在2015年12月31日早上八時許至到九時許從羅湖來港。 7.控方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亦呈上一本三十二張相片的相片冊和漁農自然護理署姓彭專家的報告來支持申請。 求情理由 8.辯方呈上一份書面求情理由。被告現年62歲,內地人士,務農,已經退休。他和一個叫「阿南」的朋友來港聲稱去遊覽郊野地方。被告有四名兒女。辯方說被告只是出於好奇去拾取證物P2放入自己背袋。辯方說被告並沒有預謀,在被捕後便和警方合作。被告感到悔疚,答應不再犯案。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以兩年作為判刑的起點。 判刑 9.辯方對控方的專家證供並沒有爭議,亦不反對加刑申請和同意加刑的幅度是百分之二十五。控辯雙方亦依據上訴庭在特區訴謝錦彬 [2011] 2 HKLRD 631有關的判刑考慮因素。該案涉及三名內地人士。在該案的上訴人的身上找到0.677千克的土沉香,而三人所涉案土沉香的總重量是1.181千克。該上訴人在加刑百分之二十五後被判入獄兩年六個月,上訴庭維持原判。該案上訴庭亦明言土沉香樹是須要保護的瀕危物種,亦要嚴懲犯案者,無論犯案者是合法或非法來港的內地人士或本地人士。判刑考慮因素包括對樹木所造成的傷害、對生態破壞的嚴重性、謀利的動機、犯案的手法等等。涉案樹木的重量並不是唯一對判刑有決定性的因素。 10.本席並不接納被告在警誡供詞一些說話。本席認為被告和另外兩名在逃人士(本席後來得知這兩名在逃人士已經再次被捕,而他們將會被控相同的控罪),在2015年12月31日差不多在同一時間,即早上九時左右入境。被告在1月3日被捕,而相片冊亦顯示那被砍斷的土沉香樹木是大件和笨重的。涉案的證物P2和P3的土沉香是專家口供所提及的第九及第十項的物件。 11.本席不會重複專家報告所說的環境破壞和土沉香樹木品種的瀕危。本席會依循前述上訴庭的案例,亦根據控辯雙方所同意的百分比作為加刑的幅度。本席接納加刑百分之二十五是合適的。 12.本席亦考慮到本案涉及的兩塊土沉香樹木,而被告是曾經用鋸去切割有關樹木。被告有背袋,而另外兩名內地人士亦把那些得到的木片「移向」被告。本席相信他們是打算把那些木片放入被告的背袋內。從相片冊看出那夥牙香樹可說是支離破碎。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3.綜觀而言,本席考慮到本案的案情、被告的角色和他的悔意,決定從輕發落,以一年半為量刑的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2個月。另外本席亦因應控方的加刑申請把刑期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即是刑期增加3個月。被告的總判刑是15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