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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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他承認不小心駕駛,這答辯不為控方接納。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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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5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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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否認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他承認不小心駕駛,這答辯不為控方接納。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 2.被告人承認控罪二至控罪五,這些控罪都是和車輛機械缺陷有關,情況如下;
控罪二至控罪五和控罪一的發生並無關連。 案情 3.控罪二至控罪五的案情不用多說,該等罪行的詳情已經足以說明。 4.控罪一則是關於被告人在事發時駕駛一部中型貨車,因前面塞車而停下。被告人見前面開車,他便起動自己的貨車,以棍波1波及3至5公里慢速開車。不過,原來一名身裁矮少、彎著腰、撐著手杖的彭婆婆已經在他的貨車車頭前面兩三英呎,位置在近右大燈的地方。本席裁定彭婆婆是從被告人貨車車頭左邊而來,緩慢步向右方,要往馬路對面去。本席也裁定彭是緩慢的橫越被告的車頭,用了四五秒的時間去橫越大半個車頭,行至近車頭右大燈處才被撞到。 5.彭的身體給被告人的貨車右前輪壓著,她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送院後,她的右手肘下及右腳至膝上因傷須被截掉。彭須留院三個月。 6.被告人對警方說,他是一時大意而看不到彭。他在庭上只承認不小心駕駛。 7.被告人在他的貨車司機位是不能直接用肉眼看到彭在車頭前面。不過,他可以在左邊的魚眼鏡看清楚車頭前面的情況。經過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有頗長的時間沒仔細用心去看清楚路上四周情況(包括看清楚魚眼鏡),以致他未能察覺彭在他的車頭橫越。被告人也沒有早前看好路面,致使他未能在更早時察覺彭已接近他的貨車及從左邊車頭步向右方。本席裁定被告人這樣駕駛,屬於危險駕駛,結果引致彭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案底 8.被告人現年32歲,過往有六次刑事定罪紀錄,但和本案的各類罪行並不相類。 9.被告人自2006年起領有車牌,他任職司機多年,他在2006年及2011年犯過不小心駕駛,亦有多次超速紀錄,也曾試過不依交通燈號停車,與及在行車時使用手提電話等違例事項。 求情 10.律師說,被告人任職司機多年,事發時月入近兩萬元,一家四口(包括太太、6歲的身子及六十多歲的母親)一起生活。不過。被告人的太太後來申請離婚,在本年初正式和被告人離異,被告人現在要獨力照顧年老多病的母親及年幼的兒子。律師說,被告人在這宗意外發生後,已經沒有再任司機,改當跟車工人,月入減少,因此生活刻苦。 11.律師說,被告人為此意外的發生(特別是引致彭婆婆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深感抱歉。不過,律師指被告人當時並不為意彭會出現在路上,他也只是慢速開車。 12.律師指出CACC 264/2013駱興案中的被告司機也是沒看清楚路面的情況,最終撞到兩人,引致該兩名人士死亡。該被告人在庭上也承認不小心駕駛,但審訊後則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他只被判入獄18個月。律師指,本案的案情較輕,依英國Cooksley案的刑責分類,本案的被告人刑責應在輕度的一類,不過情況屬於輕度中較嚴重的情況。律師叫本席引用不超過18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並因被告人承認自己不小心駕駛及同意一些案情,而給予他大約百分之十的判刑扣減。 13.關於停牌方面,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的唯一技能是駕車,他仍想再任司機以維持生計,希望法庭在停牌方面處理從寬。 14.對於被告人承認的控罪二至控罪五,律師認為罰款已經可以足夠處理。 判刑 15.所有危險駕駛罪行,不論結果有沒有人傷亡,判刑都應該以被告人的駕駛罪責去決定。若有意外,意外的結果只是次要的判刑因素,當然判刑亦要考慮其他因素,包括當時的路面情況與及被告的過往紀錄。 16.本案的被告人在路上駕駛中型貨車,將要開車時,沒有看清楚路面的情況。他的疏忽是沒有仔細用心看清四周(包括看清楚輔助的魚眼鏡)。被告人疏忽的時間不是太短,雖然他並非故意如此做。這種疏忽的罪責應根據Cooksley案的分類,定為中等程度的刑責。不過,考慮到當時的案發環境,彭婆婆不應出現在該處,案中亦沒有其他加重刑責因素,本席認為被告人的罪責應定為中等罪責的較輕程度。 17.本案的意外造成嚴重結果,彭婆婆因此意外失去右手肘下及右腳至膝上部分,情緒大受影響。明顯地,彭的餘生都需要人高度照顧。另一方面,被告人過往的交通紀錄亦不算好。本席考慮過本案的一切案情及律師的求情,認為控罪一的判刑起點是18個月監禁。被告人在庭上承認不小心駕駛及同意一些案情,本席因此給被告人兩個月的判刑扣減,控罪一的判刑為16個月監禁,另外被告人須停牌兩年或直至他已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兩者以較後者為準),停牌期間,被告人不得駕駛任何類到車輛;停牌令由今日起生效。 18.控罪二至控罪五都是關於車輛機械缺陷的事情。本席認為這四項罪行罰款已經足夠。本席對每項控罪以1,200元作為罰款起點,被告人認罪可得三分一寬減。控罪二至控罪五各罰800元,總數為3,200元,這項罰金可從被告人的擔保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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