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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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他承認不小心駕駛,這答辯不為控方接納。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58/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Ju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5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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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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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6年6月17日上午11時06分
出席人士: 袁國華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國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2] 使用車輛而其停車燈沒有保持清潔及有效運作(Using a vehicle with stop lamp maintained other than in a clean and efficient condition)
[3] 及 [5] 使用車輛而其配件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的狀態(Using a vehicle with fittings other than good and serviceable condition)
[4] 使用車輛而其側護板並無保持沒有任何缺陷使不致在任何方面影響其效能(Using a vehicle with sideguards not maintained free from any defect which might in any way affect its effectiv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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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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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否認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他承認不小心駕駛,這答辯不為控方接納。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

2.被告人承認控罪二至控罪五,這些控罪都是和車輛機械缺陷有關,情況如下;

(a)控罪二是被告人的貨車右邊車尾停車燈不能操作;

(b)控罪三是被告人的貨車車尾倒車燈不能操作;

(c)控罪四是被告人的貨車兩邊側護板有缺陷,即其中一段沒有裝穩;

(d)控罪四是被告人的後裝貨車身的右邊前拖架的一粒螺絲帽失掉,導致拖架出現鬆脫。

控罪二至控罪五和控罪一的發生並無關連。

案情

3.控罪二至控罪五的案情不用多說,該等罪行的詳情已經足以說明。

4.控罪一則是關於被告人在事發時駕駛一部中型貨車,因前面塞車而停下。被告人見前面開車,他便起動自己的貨車,以棍波1波及3至5公里慢速開車。不過,原來一名身裁矮少、彎著腰、撐著手杖的彭婆婆已經在他的貨車車頭前面兩三英呎,位置在近右大燈的地方。本席裁定彭婆婆是從被告人貨車車頭左邊而來,緩慢步向右方,要往馬路對面去。本席也裁定彭是緩慢的橫越被告的車頭,用了四五秒的時間去橫越大半個車頭,行至近車頭右大燈處才被撞到。

5.彭的身體給被告人的貨車右前輪壓著,她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送院後,她的右手肘下及右腳至膝上因傷須被截掉。彭須留院三個月。

6.被告人對警方說,他是一時大意而看不到彭。他在庭上只承認不小心駕駛。

7.被告人在他的貨車司機位是不能直接用肉眼看到彭在車頭前面。不過,他可以在左邊的魚眼鏡看清楚車頭前面的情況。經過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有頗長的時間沒仔細用心去看清楚路上四周情況(包括看清楚魚眼鏡),以致他未能察覺彭在他的車頭橫越。被告人也沒有早前看好路面,致使他未能在更早時察覺彭已接近他的貨車及從左邊車頭步向右方。本席裁定被告人這樣駕駛,屬於危險駕駛,結果引致彭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案底

8.被告人現年32歲,過往有六次刑事定罪紀錄,但和本案的各類罪行並不相類。

9.被告人自2006年起領有車牌,他任職司機多年,他在2006年及2011年犯過不小心駕駛,亦有多次超速紀錄,也曾試過不依交通燈號停車,與及在行車時使用手提電話等違例事項。

求情

10.律師說,被告人任職司機多年,事發時月入近兩萬元,一家四口(包括太太、6歲的身子及六十多歲的母親)一起生活。不過。被告人的太太後來申請離婚,在本年初正式和被告人離異,被告人現在要獨力照顧年老多病的母親及年幼的兒子。律師說,被告人在這宗意外發生後,已經沒有再任司機,改當跟車工人,月入減少,因此生活刻苦。

11.律師說,被告人為此意外的發生(特別是引致彭婆婆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深感抱歉。不過,律師指被告人當時並不為意彭會出現在路上,他也只是慢速開車。

12.律師指出CACC 264/2013駱興案中的被告司機也是沒看清楚路面的情況,最終撞到兩人,引致該兩名人士死亡。該被告人在庭上也承認不小心駕駛,但審訊後則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他只被判入獄18個月。律師指,本案的案情較輕,依英國Cooksley案的刑責分類,本案的被告人刑責應在輕度的一類,不過情況屬於輕度中較嚴重的情況。律師叫本席引用不超過18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並因被告人承認自己不小心駕駛及同意一些案情,而給予他大約百分之十的判刑扣減。

13.關於停牌方面,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的唯一技能是駕車,他仍想再任司機以維持生計,希望法庭在停牌方面處理從寬。

14.對於被告人承認的控罪二至控罪五,律師認為罰款已經可以足夠處理。

判刑

15.所有危險駕駛罪行,不論結果有沒有人傷亡,判刑都應該以被告人的駕駛罪責去決定。若有意外,意外的結果只是次要的判刑因素,當然判刑亦要考慮其他因素,包括當時的路面情況與及被告的過往紀錄。

16.本案的被告人在路上駕駛中型貨車,將要開車時,沒有看清楚路面的情況。他的疏忽是沒有仔細用心看清四周(包括看清楚輔助的魚眼鏡)。被告人疏忽的時間不是太短,雖然他並非故意如此做。這種疏忽的罪責應根據Cooksley案的分類,定為中等程度的刑責。不過,考慮到當時的案發環境,彭婆婆不應出現在該處,案中亦沒有其他加重刑責因素,本席認為被告人的罪責應定為中等罪責的較輕程度。

17.本案的意外造成嚴重結果,彭婆婆因此意外失去右手肘下及右腳至膝上部分,情緒大受影響。明顯地,彭的餘生都需要人高度照顧。另一方面,被告人過往的交通紀錄亦不算好。本席考慮過本案的一切案情及律師的求情,認為控罪一的判刑起點是18個月監禁。被告人在庭上承認不小心駕駛及同意一些案情,本席因此給被告人兩個月的判刑扣減,控罪一的判刑為16個月監禁,另外被告人須停牌兩年或直至他已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兩者以較後者為準),停牌期間,被告人不得駕駛任何類到車輛;停牌令由今日起生效。

18.控罪二至控罪五都是關於車輛機械缺陷的事情。本席認為這四項罪行罰款已經足夠。本席對每項控罪以1,200元作為罰款起點,被告人認罪可得三分一寬減。控罪二至控罪五各罰800元,總數為3,200元,這項罰金可從被告人的擔保金扣除。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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