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駱興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64/201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March 2014 before 楊振權 VP, 潘兆初 J, 彭偉昌 J.

Criminal law – 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 –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conviction – whether driving amounted to dangerous driving – whether conviction unsafe – road traffic – pedestrian crossing – duty of care of drivers of medium and heavy goods vehicles – blind spots – visual field – distraction – Road Traffic Ordinance (Cap 374) s.36 (charge) – medium dump truck JA9014 turning left from La Salle Road into Lancashire Road – Filipino domestic helper Memita and employer's six-year-old daughter Tsang Chi Ching crossing pedestrian crossing on red light – truck struck and ran over victims – truck did not stop after impact – applicant claimed preoccupied with avoiding bus on right and distracted by radio – trial judge convicted applicant of 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 – whether leave to appeal should be granted – whether driving fell far below standard of competent and careful driver – whether issue was visual blind spot or manner of driving – competent and careful driver must observe pedestrian crossing and adjacent pavement – cannot assume pedestrians will comply with traffic signals – applicant failed to look carefully at his left front and continued to drive after hearing successive impact sounds – conviction not unsafe –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Legal issues: Whethe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conviction for 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 should be granted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conviction refused

Cited by 6 cases

Case No.CACC 264/201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4 Mar 2014
Judge楊振權 VP, 潘兆初 J, 彭偉昌 J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6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26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編號2013年第15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駱興(LOK 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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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4年2月28日
判案日期: 2014年2月28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3月14日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2012年4月14日,九龍塘蘭開夏道近喇沙利道發生一宗嚴重交通意外。申請人(駱興)駕駛的中型泥頭貨車JA9014由喇沙利道左轉入蘭開夏道時,撞到及壓死了一名菲律賓女傭Memita和她僱主的6歲女兒曾芷晴。意外發生時,Memita正手牽着芷晴沿行人過路線橫過蘭開夏道,而行人過路線正亮着紅色燈號。

2.JA9014在行人過路線附近撞到芷晴和Memita後,繼續前行,結果車輛的右前後輪先後輾過芷晴和Memita,令她們頭顱被壓碎,當場死亡。

3.事件導致申請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原審法官)席前否認控罪,但承認自己有不小心駕駛。

4.經審訊後,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並判他入獄18個月,停牌5年及要參加駕駛改進課程,考試合格後才能恢復駕駛資格。

5.申請人不服定罪,由林國輝大律師代表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經聆訊後,本庭駁回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控方案情及證據

6.無爭議的證據顯示,申請人由喇沙利道左轉入蘭開夏道前,交通燈號是紅色,因此他要在喇沙利道左一線停車。當交通燈號由紅色轉為綠色後,申請人由喇沙利道左轉入蘭開夏道時,撞到及輾死正在違反燈號在行人過路線過馬路的Memita和芷晴。案發時,天氣晴朗,視野清晰,交通暢通。

7.驗車報告顯示JA9014沒有任何機件損壞,而車頭防撞擋偏右位置有Memita和芷晴所穿的上衣纖維,右邊第三組的外轆亦有她們的血跡。JA9014左車頭有一組三面的後視及側視鏡,令駕駛者可以看見車左側、左前角及車前盲點的情況。

8.警員在事發後有坐在JA9014的司機位上觀看車外的路面情況。警員發現JA9014車前玻璃窗和左車頭的玻璃窗間有A柱和一盆約一呎半高的植物。該植物在JA9014車前玻璃窗左下角。警員從左車頭的玻璃窗和後視及側視鏡可清楚看到JA9014左車頭外的情況。當警員在JA9014的司機位觀察時,車內的收音機是開着而聲浪亦較大。

9.在現場被捕及警誡下,申請人說當他由喇沙利道左一線左轉入蘭開夏道時,左二線有輛巴士。申請人表示他害怕JA9014的右邊車尾會撞到巴士,故他先望右倒後鏡,再向左望蘭開夏道,但同一時間他聽到“轟轟”兩聲。申請人立刻停車,但已發現地下有兩人躺在馬路上。

10.在案發同日,申請人接受錄影會面。申請人重申他左轉入蘭開夏道前,因怕碰撞到右邊的巴士,故先看右,再看左才“攞呔”轉入蘭開夏道。申請人表示望向蘭開夏道時,只看見路口和燈位,但見不到任何人。當他轉入蘭開夏道聽到“轟轟”兩聲,再望倒後鏡,才“見到有啲嘢抰一抰”。他再往窗外看時,看見車尾後一米左右有兩人躺在地上。

11.申請人熟悉意外附近一帶的路面情況,亦知道該處有幼稚園在附近,但他指兩名死者應該是在行人輔助線外衝燈過馬路。申請人力稱他左轉入蘭開夏道時,行人輔助線上沒有任何人,而他亦完全看不見有人在行人輔助線內。申請人表示事件在他轉彎後兩、三秒內發生,而當時他的車速不高於每小時30公里。

12.申請人強調在喇沙利道燈位停車時,前面有一輛私家車,而右邊則有一輛巴士。當轉燈時,他讓巴士先行、後望左、望右再望左,才轉左入蘭開夏道,而一轉彎後便聽到“轟轟“兩聲。申請人亦強調當他的貨車轉彎時,不能全部見到行人過路線,更見不到車前左下角。申請人力稱在其視線內他見不到任何人出現,申請人重申意外是有人衝出馬路造成的。

13.目睹意外經過的林先生在事發時駕駛車輛在蘭開夏道尾隨一輛私家車駛向喇沙利道。林先生在交通燈前停下時,見到Memita和芷晴在行人過路線偏右近喇沙利道行人過路線橫過馬路。她們踏出一步後,曾停頓一會便繼續以比正常為慢的步速過馬路。當時JA9014已經轉入了蘭開夏道,其右前轆及尾轆先後輾過芷晴和Memita。JA9014右前轆輾過芷澄晴和Memita後,沒有停車或減速而繼續前行,其右尾轆才再輾過她們,並前行約一個私家車位距離後才停下。

14.林先生聽不到響號聲,亦不知申請人為何停車,而JA9014停下後,Memita和芷晴的身體已在行人過路線外。

15.另一證人目睹JA9014左轉入蘭開夏道便先後輾過Memita和芷晴,而JA9014的右尾轆輾過Memita和芷晴前,車頭尚未完全直線在蘭開夏道,剎車燈亦沒有亮着。

16.控方專家證人曾就JA9014司機位的視野及行駛時的景像作出測試。專家指出司機透過車頭擋風玻璃的視野是無阻的,但當一名不高於1.6米(Memita的高度)的人在距離JA9014的保險槓少於0.85米時,則司機的視線會被車內的儀錶板遮掩,而看不見他。車頭左邊的魚眼鏡覆蓋左車頭約1.7米濶的地帶,而中間的翼鏡和最下方的方型翼鏡則提供聯合視野,覆蓋左車頭沿左邊車身超過1.5米濶範圍。

17.專家指出當JA9014於喇沙利道彎位開始轉彎時,司機透過左側窗望向蘭開夏道行人路及行人過路處的視野均清晰無阻。當車駛過彎位四分三的位置後,車頭擋風玻璃邊的A柱位會造成的盲點是行人過路處入口的位置,但當車繼續前駛時,盲點便會消失。

答辯理由

18.申請人沒有作供自辯,亦沒有傳召證人為他作供。

原審法官的裁決

19.原審法官指出Memita身高1.56米,而芷晴更只有1.28米。兩人手拖手過馬路時,JA9014先撞到芷晴,再撞到Memita。當撞到芷晴時,申請人未得悉慘劇發生,繼續前行,但其車輛後右轆輾過Memita後,因有人響長號提醒申請人,他才急剎停車。

20.原審法官指出任何謹慎合理的駕駛者都應該知道盲點的存在,而大、中型貨車的司機更加要格外留神,亦要借助左側的三面凸透的後視和側視鏡及右側的兩面鏡子和車箱內的倒後鏡以令其視野盡可能沒有阻擋。

21.原審法官強調兩名死者都是在黃色過路線內過馬路。她們在踏上過路線內“窒了一窒”,才繼續以較慢的步速橫過馬路。

22.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在轉彎時,為了避免和右邊的巴士碰撞,故留意右邊,等巴士前行後才左轉,令他分心,不能全神貫注左邊的情況。

23.原審法官強調案發時天氣晴朗,光線充足,兩名死者亦身穿淺色衣服,但申請人左轉時沒有看見Memita和芷晴,而更在先後撞倒和輾過兩人後,再前行一會才停車。

24.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沒有謹慎地審察左側的情況,可能因太注意右邊巴士及受車內盆栽、收音機聲浪和廣播內容影響,令他對左邊的注意力減退,故完全看不見Memita和芷晴過馬路的情況。

25.原審法官指出雖然案發時,行人過路線是紅燈,但Memita和芷晴已經步入了行人過路線的範圍。但申請人卻毫不察覺他們的存在,故事件並非是視覺盲點的問題,而是涉及申請人的駕駛方式。

26.原審法官認定在駛經案發行人過路線的黃色區域及左轉急彎時,申請人沒有預期行人過路線可能出現的情況,沒有探身前傾,盡量左望去視察有關的路面情況,亦沒有足夠的留心謹慎,因而先後撞倒芷晴和Memita,而期間更連另一駕駛者按長號亦未能察覺。

27.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的駕駛行為遠遜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原因是對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而言,申請人轉左彎的駕駛方式顯而易見是危險的,而這種期望水平的落差是顯而易見的。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駕駛行為的危險程度從其後撞倒Memita的情況更加明顯地反映出來。

28.因此,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29.代表申請人的林國輝大律師指控方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人的駕駛行為構成危險駕駛。他強調如申請人前傾上身及盡量把頭轉向左面去減少盲點的角度,亦不表示申請人會看見兩名死者。而申請人沒有那樣做只是駕駛行為上沒有那麼理想,但不構成危險駕駛行為。

30.林大律師力稱原審法官沒有適當考慮專家證人關於盲點的證供,更沒有考慮申請人在錄影會面時的說法,即他在右轉彎時有望了左邊路口,但其視線範圍內看不見死者。

31.林大律師強調申請人意識到盲點的存在,故在轉彎時,有望左邊的倒後鏡,一面轉彎,一面望向車前,一面望向倒後鏡。

討論

32.案發時是早上約8時50分,Memita極可能正忙着帶芷晴返學,這亦解釋為何行人過路燈號是紅色,Memita仍拖着芷晴的手過馬路。根據現場環境,本庭認為Memita和芷晴必然是在行人過路線的範圍內過馬路。現場的照片顯示行人過路線範圍之外的路面都有鐵圍欄將行人路和馬路分隔,因此Memita和芷晴不會在行人過路線的範圍以外過馬路。本庭亦認為Memita和芷晴在步出馬路前亦必然在行人過路線附近的行人路上。

33.當申請人從喇沙利道左轉入蘭開夏道時,如他有小心留意路面情況,包括利用車頭邊的側鏡觀察路面情況,即使JA9014的司機位會有盲點,申請人不可能在轉彎全程都看不見在行人路邊或在行人過路線上的Memita和芷晴。

34.本庭不能忽視案發前,Memita和芷晴是由JA9014的左手方向沿着行人過路線,即向JA9014的右手方向橫過馬路。她們是遭JA9014的右前方撞倒後,再先後被其右前及尾轆輾過。換言之,在她們被JA9014撞到及輾過時,Memita和芷晴已經完全橫過了JA9014的車頭。

35.根據申請人的錄影會面口供,他在轉彎前,可以清楚望到左邊路口、燈口位及/或燈柱位置。事實上,Memita和芷晴使用的行人過路線距離路口甚近,申請人一駛過燈口位便可以看見蘭開夏道行人過路線及其附近的行人路。當時,Memita和芷晴必然是在行人過路線或緊連行人過路線的行人路上。假若申請人有留意路面情況,他左轉入蘭開夏道時,不可能見不到Memita和芷晴。

36.申請人承認他轉彎入蘭開夏道時害怕碰撞到右邊的巴士而太注意右邊的情況。申請人極可能因為太注意右方及/或受收音機聲浪和內容影響而忽略了左邊車頭路面的情況。

37.本庭不能忽視以申請人的車速,他從喇沙利道開始左轉入蘭開夏道至撞到Memita和芷晴之間會有數秒時間。在該數秒時間內,如申請人有小心注意其駕駛的JA9014的前方情況,特別是行人過路線及/或左邊行人路,他必然能察覺到Memita和芷晴。

38.誠如原審法官指出,意外並非是因為有“視覺盲點”而是申請人的駕駛方式造成。申請人轉彎時,根本沒有恰當留意前方行人過路線及/或左邊行人路附近的情況,以致造成意外。

39.原審法官認為任何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在轉彎駛過行人過路線時,必須要注意行人過路線及其附近行人路上的情況,以確保沒有人會突然過馬路,而任何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都不應該假設行人必會遵守交通規則在燈路紅色時必不會過馬路。原審法官的說法是正確的。

40.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裁決。申請人轉彎時,根本沒有謹慎地審察其車頭左側的情況,故他未能見到在行人過路線或在行人路邊的Memita和芷晴。本庭亦不能忽視,JA9014先後四次輾過Memita和芷晴,而每一次輾過她們時,都會有“轟”一聲。申請人駛過行人過路線時,先後聽到多次“轟”聲時,仍然沒有停車,繼續前行。申請人的駕駛方式極為魯罔及不負責任。

41.以案件的整體情況,包括有關道路的性質、狀況、位置及使用情況,申請人的上述駕駛方式遠遜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而對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而言,申請人的駕駛方式屬危險是顯而易見的。

42.對申請人遭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本庭不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因此,本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上訴。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董吳謝香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林國輝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