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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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6年2月15日下午1時許,警員發現被告在九龍深水埗南昌街休憇處(2號)行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繼而在被告左前褲袋內搜獲16粒思疑毒品。經化驗後,證實當中5粒綠色的是0.96克混合物,內有0.69克海洛英鹽酸鹽。另外11粒橙色的是45.33克混合物,內含3.82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在警誡下,聲稱全為自己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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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9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3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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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2016年2月15日下午1時許,警員發現被告在九龍深水埗南昌街休憇處(2號)行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繼而在被告左前褲袋內搜獲16粒思疑毒品。經化驗後,證實當中5粒綠色的是0.96克混合物,內有0.69克海洛英鹽酸鹽。另外11粒橙色的是45.33克混合物,內含3.82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在警誡下,聲稱全為自己食用。 3.警員再在被告身後的花叢當中搜獲一個開了的煙盒,內有紅色線可再封膠袋,內有30粒綠色,證實為5.34克固體,內含3.82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該些白粉是他自用的。此外,在他身上搜獲3,400餘元及一部手提電話。 4.在錄影會面下,被告進一步承認該些毒品是在該處向一名不知名的男子以6,400元在當日中午時分購買。這次是被告首次向他購入,打算拿回家中使用。他把30粒藏在花叢,10粒放在褲袋。被告聲稱因農曆年有利是錢,這額外金錢使他可購買多一點,且更為便宜。 5.他每月領取綜援約3,600元,他自19歲起已是癮君子,每日吸服3次,約花450元。上述綠色的價錢為150元,橙色的是350元。上述海洛英總市值約為8,500餘元,被告現在承認管有上述毒品作販運用途。 6.被告現年55歲,過往在16項刑事定罪紀錄中,7次為相同的販運危險藥物罪,另外有6次管有危險藥物罪。最後在2013年6月,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15個月。朱律師求情指出,被告上次有工作已是在2010年,為清潔工人,每月約月入3,000元,後來失業,唯有倚靠綜援維生。被告自19歲已染上毒癮,被告的求情信表明這是首次學寫求情信,表示對未來憧憬,懷著希望,充滿信心,迎接未來。朱律師進一步求情指出,在被告身上的4.51克海洛英是作販運用途,而花叢中的3.82克則作自用。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7.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案中已訂下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海洛英應判予2至5年監禁,本案涉及8.33克,判刑已可予4年監禁或以上。此外,被告過往已多次干犯同類案件,法庭應把判刑起點提高,以收阻嚇之用。經考慮後,本席以4年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8.此外,上訴法庭在HKSAR v Chow Chun Sang [2012] 2 HKLRD 1121中指出,若部分毒品為自用,可作酌情減刑之理由。考慮到本案中,被告約把45% 的毒品為自用,本席進一步把判刑起點降至42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再進一步扣減至28個月。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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