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燦榮及另二人 對 張慶和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23/201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uly 2016.
1. 本庭在2016年3月1日頒發命令,指示第一被告人須在2016年4月15日或之前,在法庭繳存150,000元,作為第一至第三原告人本上訴的訟費的保證。第一被告人沒有按照命令繳存上訴訟費的保證金。根據該命令第4和第5段,本庭在2016年4月27日頒令撤銷第一被告人的上訴,及命令第一被告人支付第一至第三原告人的上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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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2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223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11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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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評估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在2016年3月1日頒發命令,指示第一被告人須在2016年4月15日或之前,在法庭繳存150,000元,作為第一至第三原告人本上訴的訟費的保證。第一被告人沒有按照命令繳存上訴訟費的保證金。根據該命令第4和第5段,本庭在2016年4月27日頒令撤銷第一被告人的上訴,及命令第一被告人支付第一至第三原告人的上訴訟費。 2.按本庭的指示,第一至第三原告人提交了循簡易程序評估的訟費清單。第一被告人沒有就訟費清單提交反對書。他只是在2016年5月4日致函本庭,表示沒有有能力支付訟費,要求予以減免,並希望原告人給予公平補償。然而,這些都與原告人上訴訟費的評估沒有直接關係。 3.經考慮第一至第三原告人的訟費清單,半庭認為當中B1、B3及B4項(即律師與原告人、代表大律師及法院通訊)所用上的時間,按訴訟人對評的基準,應予以下調。本庭把第一至第三原告人的上訴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為40,000元。
第一至第三原告人: 由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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