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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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控方案情,本案是一宗姨丈非禮姨甥女的案件。女事主,X小姐,現年30歲。她作供指稱第一次被姨丈,即本案的被告人,非禮的時候,她年僅4歲,那年是1990年。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107/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Aug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0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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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L.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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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6年8月29日
出席人士: Ms Carol F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aesar Lo Chi Lam,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漢源林炳坤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至[6]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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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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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根據控方案情,本案是一宗姨丈非禮姨甥女的案件。女事主,X小姐,現年30歲。她作供指稱第一次被姨丈,即本案的被告人,非禮的時候,她年僅4歲,那年是1990年。

2.X是這樣形容被告人非禮她—被告人坐在廳中,主要都是一起看電視的時候,抱著她在他的大腿上,左手按著她的大腿,右手伸入X內褲裏面,接觸她的陰部,手在她的陰部來回郁動和觸摸,維持十多分鐘。

3.像這樣非禮的事情,在往後六年直至被告人在1996年移民美國為止,都時有發生,總共發生的次數不下於70次。X指出每次非禮的情節和動作大致相同。

4.對於這些事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X小姐較為能夠準確一點記得的就是本案六項控罪所指的時段和地點。

5.X小姐亦於2000年時舉家移民美國,在美國生活時,她說一直受著這些事情的困擾,更出現抑鬱情緒。直至一次看到一宗香港女子就廿多年前發生的非禮控告其補習老師的新聞,了解到原來會有人傾聽,給了她勇氣。在2013年,她毅然回港向警方報案(那時被告人已返回香港生活)。警方於2014年8月6日把被告人拘捕。

6.被告人,現年64歲,否認所有控罪並由律師代表提出抗辯。

7.證據方面,控方傳召了X小姐及其母親出庭作供;至於辯方方面,除了被告人出庭作供之外,並沒有其他証人。

8.控辯雙方同意把被告人被捕後與警方會面的紀錄呈堂,基本上被告人是否認有關指控,但當中被告人承認「……間唔中我都會抱下佢,但有好多親戚喺度睇住,同埋抱嘅時間都好短……」。

爭議焦點

9.簡單而言,辯方案情的主旋律主要是指這樣的非禮事情從沒有發生過。

某些証據的價值

10.在未開始對証供進行分析之前,本席想把三點証據的價值說得清楚一點。

第一點被告人曾性侵犯其繼女

11.X作供時表示得悉被告人曾經非禮他的繼女。明顯這些証供是別人告訴X小姐,她沒有個人親身的認知。再者,被告人並非面對非禮繼女的控罪,本席認為這些証據基本上不能呈堂。既然聽了,本席會把它剔除不加考慮;同時,本席亦不會對被告人作出不利的推斷。

第二點—X近乎失控地向母親投訴被非禮一事

12.在1998年,即被告人移民美國兩年後,X與母親及哥哥在家中觀看一齣關於「父親非禮女兒」的警訊節目後,X大喊大叫很不開心,在媽媽的詢問下,X告訴媽媽「姨丈曾經非禮她」。母親安慰她不用再害怕,這個人已經不會再傷害她。母親沒有報警,因為她是鄉下女人不知怎樣處理,而且她們信奉天主,於是交給天主。

13.控方指這個投訴仍屬近期投訴,並依賴案例Hung Wai Tak CACC 308/1999以支持其陳述。

14.縱使考慮到X當時的年紀,對事物的認知能力,加上引發她向母親投訴是來自一個相關的電視節目,但投訴與發生的事情至少相隔兩年,若與第一次發生事情的時段來考慮,相隔更加遠,差不多有7、8年之久。由於控辯雙方未有就此點作出正式辯論,本席認為有可能不被視為近期投訴。因此本席不會把這方面的証據給予任何比重;換句話說,本席不會把這些証據視之為加強X小姐的可信性。

第三點未被檢控的刑事行為

15.X小姐作供表示在1990年至1996年這段期間,被告人對她作出的非禮行為不下於70次。被告人只是面對6項控罪的指控,其他的是屬於未被檢控的刑事行為。

16.若最後本席確信有這些未被檢控的非禮行為發生,也絕不會基於這些証據而推斷被告人曾干犯同類罪行或是有干犯控罪的傾向的人。在郭慶一案CACC 26/2008,上訴庭指出在某種情況下,法庭仍可接納這類証據,情況包括:-

(i) 用來顯示控罪發生的環境及全盤局面;或

(ii) 用來解釋被告人重複罪行的信心;或

(iii) 用來解釋投訴人不尋常的行為(例如沒有覺得驚慌、沒有作出投訴,或作出順從的行為);或

(iv) 用來解釋投訴人為何不能清晰記起控罪的正確日期及詳情。

X小姐描述被非禮的案情撮要

17.本席在此嘗試把X小姐所描述的六次非禮事件重點地節錄下來。這些事情主要都是他們兩家人走在一起時所發生的。

18.當時X小姐的家庭成員包括她本人,她的媽媽和一位哥哥,還有一位舅父仔。被告人一家有他、他的太太,即X小姐的姨媽,及一對小兄弟。所有小朋友年紀相若,但走在一起時,三個男孩子便走在一起玩耍,剩下她一個人和被告人在廳中,媽媽和姨媽主要在廚房。

19.被告人趁抱著X時侵犯她,按X所說,當被告人侵犯她的時候,周邊沒有其他人,特別是大人。

第一控罪—19909月某日,地點八鄉橫台山

20.第一次發生非禮的事,X記得那時是1990年,他們兩家人都住在八鄉橫台山。X正就讀幼稚園,放學後會到被告人的家玩耍,晚上才返回自己的家睡覺。

21.1990年放完暑假後有一天,X記得她在客廳,三男孩在房間裏玩耍,姨媽和媽媽在廚房內,被告人抱著她坐在他的大腿上一起看電視。觀看電視期間,X突然感覺被告人的手伸入她的內褲,接觸她的陰部,維持十幾分鐘。X形容被告人右手在她的陰部來回郁動和觸摸。

22.X當時4歲,她的感覺是不知發生什麼事,從來沒有人這樣摸她,X覺得很不舒服。X說雖不知發生何事,但知道是不對的,因為每次姨媽或媽媽從廚房走出來,被告人便會停止。X不明白為何被告人只對她而不會對哥哥或表兄弟這樣做。

第二控罪—199296日,地點怡豐花園(X居所)

23.下一次X較為準確點記得非禮事之日期是發生在1992年9月6日,那天正是其表哥的生日又是星期日。除了被告人不是信徒外,他們兩家人都是信奉天主教,每星期日都會一起去教堂。那時X一家人剛剛搬到元朗怡豐花園居住。

24.當天去完教會之後,兩家人就來到X在怡豐花園的家聚會。同樣,三名男孩子一起玩耍,剩下她一人在廳中坐在沙發上看電視,被告人抱她坐在他的大腿上,情況與之前差不多,伸手入去觸摸她的陰部,維持十幾分鐘。X還說有時被告人的手指很接近陰道,令她有痛楚的感覺。

25.X覺得很不開心,又很不舒服,亦很驚慌,覺得很醜怪。被問及為何當時不作聲或停止他的動作,X說自己沒有爸爸,不知爸爸對待女兒是怎樣的,對於她來說,舅父仔或姨丈(即被告人)就像爸爸那樣。

26.X害怕如果出聲,被告人不會再錫她,又害怕她會否是自己做錯了什麼。

27.那時,媽媽幫她沐浴,發現她下體紅了,詢問她發生何事,當時X不知如何回答,便隨意說了「不知道」。

第三控罪—199312月某日,地點怡豐花園(X居所)

28.X記得表弟是在聖誕節出生(12月25日),生日翌日是星期日,他們兩家人去完教堂後,到X怡豐花園聚會。那時大約下午1時許,姨媽和媽媽在廚房內,三名男孩子一起玩耍,剩下她一人在廳中看電視。

29.被告人又抱起她放在大腿上,他的手就像之前一樣觸摸她的陰部,維持十分鐘左右。當時X的感覺說不知怎樣做,很不舒服,希望他快點停下來。之後,被告人還詢問她是否舒服,起初她沒有回答,被告人再一次詢問,她便輕聲地說了一聲「舒服」。

第四控罪—199578月期間,地點屯門康景花園(被告人居所)

30.第四次X記得非禮事的時段是1995年夏天暑假(7、8月),那天是星期六,她不知何解自己要到被告人的住所過夜。他們吃完晚飯後,步行回家途中,她聽到被告人說了一句令她驚慌的說話,被告人說「你話我哋有女幾好,好似阿抒咁」。

31.回到家中,大約晚上9時、10時左右,表哥表弟自己一起玩耍,她坐在廳中的椅上,被告人叫她坐在他的大腿上,她記不起姨媽在那裡,但當時只得她和被告人在廳中。

32.X按被告人的指示坐在其大腿上,被告人伸手入她的內褲,觸摸她的陰部,同樣維持十幾分鐘。

33.被問及當時的感覺時,X表示那種非禮的事情到那時已經發生過很多次,她覺得很不舒服,很抗拒但又很驚慌。她嘗試夾緊大腿,被告人便會用手把她的大腿分開(X認為這樣做已表達了她想他停止的意思)。

第五控罪—199589月期間,地點怡豐花園(X居所)

34.下一次X對非禮事日子較為深刻的是有兩名表姐從美國回來(其中一名就是被告人的繼女)。那次所有表兄弟姊妹,姨媽和姨丈(被告人)全部都去了怡豐花園的游泳池游水。

35.游泳完畢之後,兩位十七、八歲的表姐有自己的節目外出去了消遣,其他人則返回X的居所(怡豐花園)。那時是下午時分,X的媽媽睡了覺而男孩子則一起玩耍,又剩下她和被告人在廳中。被告人叫她坐在他大腿上看電視,被告人的右手伸入她的內褲裡,在陰部來回觸摸,有時手指接觸到陰道,同樣摸了十幾分鐘。

36.X覺得這事很不對亦感覺很不開心,心情很混亂;X更祈禱希望被告人快點完事,覺得很肉酸。

37.那時X九歲,她知道他這樣做是不對,但不知道這是叫性侵犯。每次有人走出來,被告人都會即刻停手,之後就繼續。

第六控罪—19961月某日,地點屯門康景花園(被告人居所)

38.最後一次非禮,X亦有較為深刻的印象,因為被告人一家人很快將移民美國,那時是1996年1月份。

39.兩家人到屯門市中心廣場,被告人還帶了照相機給他們拍照。X記得自己當時穿著工人褲,當被告人拍照時,她不敢笑。之後,兩家人回到被告人位於康景花園的住所聚會。

40.那時是下午5、6時左右,媽媽和姨媽在廚房準備晚飯,三名男孩子一起玩耍,X在廳中,還有被告人。被告人抱著X坐在他大腿上,被告人的手從X的工人褲右邊腰部位置伸入穿過內褲,在其陰部位置上下郁動, 維持十多分鐘。

41.X感覺痛楚因為這次被告人的手指是入得最深的一次。她感覺很驚慌但不敢向別人訴說。

分析

42.舉証責任在控方,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証明有關控罪;作為被告人並沒有責任証明任何事情。

43.法庭得悉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這點在兩方面協助他:他會干犯控方所指稱的罪行之可能性較低;而他所講的說話之可信性較高。

44.本案明顯是一對一的情況,沒有佐証,即除了X小姐外,控方並沒有目擊事件發生經過的証人。本席提醒自己要加倍小心處理X小姐的証據,因為這類指控容易作出卻很難反駁的。

45.另外,控辯雙方同意把被告人被捕後與警方會面的會面紀錄呈遞堂。基本上他是否認非禮X小姐,因此他被拘捕後所持的否認態度與其在庭上否認非禮一事是一致的。

46.其實,辯方對X小姐的指控最大的質疑是若被告人真的如X小姐所述這麼多次非禮他,她又知道被告人這樣做是不對的,為何遲遲不向其他人投訴,例如媽媽或教會的人。

47.不要忘記現時要處理的不是一名成年女子應有的反應,而是一名稚齡的小孩。據X所說,她第一次被侵犯的時候只得4歲,往後被非禮的事陸續發生,最後一次是她9歲、10歲的時候。這樣的年紀,不太知曉事物,不能要求她應該這樣做、那樣做。

48.本席認為應該要以她當時的年紀,所遇的事情來考慮。當她第一次遇到這樣非禮的事情時,她說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從來沒有人這樣觸摸她,這是完全合理的說法。

49.X自小沒有與爸爸一起生活,確實會不清楚爸爸與女兒之間應可有的身體接觸,但X向法庭表示被告人這樣觸摸她的陰部,她是覺得很不舒服的。

50.X年紀雖小,但本席相信她可從別人對事物的反應來解事情的好與壞。她覺得這樣令她不舒服的事情是不對的,原因是每次姨媽或媽媽從廚房出來,被告人便會停止。

51.一名大人對小孩做著令孩子不開心、不舒服的事,有時若事主是成年人也會遇到有困難「說不」的情況,何況是一名小童。X心中有很多疑惑,她說很混亂是可以理解的。她不知道出了聲的後果會如何,這也是實情。

52.在評論X小姐証供時,辯方律師在陳詞中說「雖然X提出不同未有投訴被非禮的解釋,包括年幼無知、擔心長輩怪責自己不乖、因宗教問題而感到羞辱等,但她亦表示不欲因事件影響兩家人的關係,那一個年紀小小的孩子,忽然又變得世故懂事,令人費解。」

53.不過,從小孩的角度來看,這始終都是向一名長輩就他對自己所做的事表示不滿。擺在X面前的是兩家人不時有聚會,三名表兄弟也經常一起玩耍,若作出投訴, X將會知道別人會如何看待這事情。若別人証為X是對的,以上所述的兩家聚會情景可能不會再出現,X不難想像到這種情況,這豈不是影響了兩家人的關係嗎?若別人認為X是錯的,X擔心身為長輩的被告人,姨媽或媽媽可能會認為她不乖,這也是正常的。所以當X表示自己思緒混亂的時候,她是道出自己真實的感覺。

54.本席認為辯方對年紀小小的X作出這樣的評論,其要求確實有點嚴苛亦未能從她的角度來考慮事情。

55.被告人在1996年移民美國,在此之前X未有就她所聲稱被被告人非禮的事向任何人作出投訴,本席理解X的行為亦接納她的解釋。

56.就X描述被告人侵犯她的情況,動作上而言,大致上相同。從表面上來看,被告人抱著X的動作相當呵護。按X所說,每次有人出現,被告人都會停止狎玩,在這樣的情況下,別人看見也不會認為被告人正在做著什麼不當的行為;相反還會認為被告人展現對X的愛錫。

57.有著這樣的遮掩,X又沒有「抗拒」,只要再有機會,同樣的事情便會發生。六年不是一段短的時間,可以發生很多類似的非禮事情。

58.辯方說這些非禮的事情從沒有發生過,但本席完全找不到有任何証據顯示X有誣揑被告人的動機。

59.至於被告人的說法,他作供強調自己任職染廠夜班工人(他在1989年從內地來港三星期後便到染廠工作),工作時間由晚上7時至翌日早上7時,除了聖誕假(3、4天)及春節假(5、6天)之外,全年無休,每天都在工作。

60.他甚至說每天放工回家,吃過早餐後,便上床睡覺至下午6時,起身再吃東西便上班,因此他不吃午飯的。

61.他承認自己在1990年時已有婚外情,情人在內地,每年春節假期,他都會返回去見情人。

62.按照被告人的說法,他會有機會與X接觸的日子只有聖誕節那三`四天的假期。他還說由於當時有兩個家庭,所以他要如此拚命地工作。換句話說,由1990年至1996年這六年期間,他的生活模式已有一定的慣常性,差不多每天做著同一差事,過著同樣的生活。他應該是很了解自己這一套生活模式,但奇怪的是當他回答主控官問題時,他所給的答案卻又與此聲稱的生活模式不一致。

63.例如主控官問他—「在怡豐花園時,大部份星期日去完教堂後,被告人也會在場和他們一起吃午飯」,他回答「我不贊成,你說一次、半次我都記不清楚。」

64.如果一個人的生活模式像被告人所述般慣常,縱使事隔多年,要回答主控官這樣的問題根本一點困難都沒有,他只須說只有聖誕假期的時間才有機會接觸。根本不會出現像他這樣的庭上答案,毫無疑問,他並非在講真話。

65.他就是要誇張自己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情況,要說成自己是個完全沒有時間的人,因此沒有接觸X的機會,從而反駁X的指控,但他的說話一點也不可信。

66.在陳詞時,辯方律師指X小姐的教育水平是大學畢業,主修心理學和國際關係,相比任職染廠的被告人,在談吐和表達上佔有優勢。

67.在回應法庭的提問時,辯方律師舉例說例如被告人回答主控官問題時,有時表現得有點遲疑,在某些問題上,本可直接回答「有」或「無」,他卻說「唔記得」。

68.確實地,被告人作供時給予法庭的感覺是時而迴避,時而含糊其詞;但本席並不認為他的表現與其教育水平有關,而是他根本沒有誠意講真話。

69.至於被告人與警方會面中承認「自己曾經抱過X,但抱的時間很短」,從被告人所描述的情景來看,那應是一些令人心裏感到溫暖的事情,本席相信小孩也會感受得到。若被告人這些年來,都是抱抱X,他所做著的其實是很窩心的事,應該給小孩(例如X)留下美好的回憶,但很難想像X會無緣無故轉過頭來指稱被告人多次性侵犯她。簡單而言,本席並不相信被告人只是抱抱X罷了。

70.聽過所有証供,本席確信X所描述的非禮事情並非無中生有而是真有其事。

71.根據X所形容,那些事發生的時候正是兩家人走在一起聚會,在廳中看著電視,在場有其他人不時會出現,在這樣的情況下,被告人可以做的也只能限於用手去觸摸,不可能再有進一步的接觸例如兩者的性器官之接觸。而X的描述也就是手部的接觸,其說法並沒有誇張失實之處。

72.從X的証供可見,無疑這些非禮事情對她留下深刻的印象,這麼多年來都揮之不去。以當時的情況來看,每當這樣的事情發生後,明顯X沒有作任何紀錄,而印記在她腦海裏的是事情本身的情節,至於發生的時間或地點這類資料性的訊息並不有同等的震撼力。但當要提出檢控的時候,X便有必要把這些事情盡其能力找出事情發生的正確時間和地點,那她就只能憑記憶了。

73.辯方對此亦提出質疑,辯方律師在其書面陳詞第18段第5小段這樣寫道:「X一方面說自己依賴特別的事情(包括表哥或表弟的生日),以協助記憶被非禮的日期,當被問到她有否在1994年12月25日(星期日及其表弟的生日)那天被非禮時,她表示沒有印象,但又不能清楚交代為何記得控罪三的日子,由此可見,X指犯案的日子並不可靠。」

74.X表弟的生日是在12月25日,而他們又會在星期日返教會,辯方的說法是按這樣的資料,X既然指控罪三是在表弟生日之翌日去完教會後發生非禮事情,她其實同樣可以說1994年也發生同類事情,因為該年的聖誕節正是星期日。

75.X沒有這樣做,這正正顯示X並沒有從日子出發,而是從非禮事情出發。X是先有了事情,然後再去找出事情發生的日子。有些她能準確點找到時間和地點,例如控罪二所指的非禮日子是1992年9月6日,那天正是他表哥的生日又是星期日,去完教會便發生非禮的事。有些她只能給予大約的時間例如控罪五、六等等。

76.或許在這再談一談控罪三的日子,控罪本身所指的日子是1993年12月某日,在X作供時,主控官是問她1993年12月有甚麼事情發生,X先回答說表弟是聖誕節出世,大家7歲。去完教會之後大家到怡豐單位聚會,之後就發生非禮事情。

77.1993年12月25日是星期六,翌日26日是星期日。按X的證供,控方應有個較為準確的日子,但不知何解,他們以1993年12月某日作出檢控。控辯雙方沒有就此點作出任何陳述,無論如何,本席並不認為這情況對被告人構成任何不公。

78.明顯案中的六項控罪,就是X能夠給予非禮事情的正確時間或大約的時間,其餘的X就辦不來。

79.本席不厭其煩地再次重申本席沒有把未被檢控的行為拿來推斷被告人曾干犯同類罪行或是有干犯控罪的傾向性的人。只不過基於這些未被檢控的非禮事情,本席了解到這六年間所發生的事情的全盤局面,亦明白到為何X沒有作出投訴,一直作出順從的行為,同時亦明白到為何被告人可以一而再、再而三這樣做直至他移民他鄉為止。

80.最後,本席確信在控罪書內六項控罪所指的時段和地點發生過X所描述的非禮事情。

結論

81.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控方已經就六項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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