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裕安 對 馬奕香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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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年11月12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 (HCMP 1411/2014),並撤銷其上訴 (CACV 46/2014)。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B條,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向上訴庭上訴許可的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請人不得就此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1411/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Ja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41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5年第1411號

(原本案件編號:民事訴訟2013年908號)

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原告人 莊裕安  
第一答辯人/第一被告人 馬奕香  
第二答辯人/第二被告人 莊詠蘭  

__________________

CACV 4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2014年46號

(原本案件編號:民事訴訟2013年908號)

上訴人/原告人 莊裕安  
第一答辯人/第一被告人 馬奕香  
第二答辯人/第二被告人 莊詠蘭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書面陳詞日期: 2015年12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2016年1月15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庭判案書:

1.2015年11月12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 (HCMP 1411/2014),並撤銷其上訴 (CACV 46/2014)。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B條,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向上訴庭上訴許可的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請人不得就此上訴。

2.2015年11月20日,申請人存檔提出動議書,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讓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3.基本上,申請人只是一再重覆他在原審法官和本庭席前提過的不同主張,而本庭在2015年11月12日的判案書中,已詳細解釋為何不接納他所有的論點。

4.本庭認為,本案所涉及的問題不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需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因此申請人未能滿足《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要求,可以讓本庭給予其上訴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5.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撤銷2015年11月20日的動議書。

6.本庭並命令申請人須即時支付答辯人訟費,訟費數額評定為港幣36,000.00元。

( 林文瀚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潘兆初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潘敏琦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至第二被告人:由鄧耀榮律師行轉聘林嘉仁大律師代表